“一个农户两个代表两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书》,随后颁发了两本权证的行为是错误的,违反了《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户承包土地情况登记表》也没有纠正过来,村主任违反了国家规定。”近日,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沙石镇龙埠村温屋组村民温某仙致函有关部门反映说。
其一,家庭历史事实与土地承包法律法规。1980年农村土地承包到户,开始我家(户)分了8个人的,包括奶奶、温某枢(2012年去世)、殷某英、温某宝(哥哥)、温某连(姐姐)、温某仙、温某滨、温某森。大概在1987年农村土地大调整,因奶奶去世,温某宝(哥哥)户口迁出别处,温某连(姐姐)出嫁,此3人户口及相应土地退出,以温某枢为户主的农户家庭成员温某枢、殷某英、温某仙、温某滨、温某森5个人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1992年,温某滨、温某森两人户口迁出农村(农转非),以温某枢为户主的农户家庭成员温某枢、殷某英、温某仙3个人。1996年刘某梅因婚姻户口迁入本户,1997年温某林本户新增人口,以温某枢为户主的家庭成员温某枢、殷某英、温某仙、刘某梅、温某林又是5个人。
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由第一轮(温某枢、殷某英、温某仙、温某滨、温某森共有人)5个人延包增加(刘某梅、温某林两个人户口)就7个人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户承包土地情况登记表》7个人。
2003年,第二轮承包土地实行大稳定、小调整,农户家庭内部减人不减地、增人不增地的土地调整政策。因温某滨、温某森两人户口1992年迁出农村(农转非),不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两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农户承包土地情况登记表》就是5个人。发包方与承包方(农户)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时,本来应该由农户户主温某枢为承包方(法定)代表签订一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农户户主)代表,土地承包合同条款规定,承包方是农户的应该由农户户主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书上签字。3.51亩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温某枢、殷某英、温某仙、刘某梅、温某林颁发一本权证《农户承包土地情况登记表》应该是5个人。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家庭联产承包经营制度。但是村委会却分别与温某枢(2012年去世)和温某仙(2015年注销温某枢户口变为温某仙户主)两个代表签订两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合同编号分别为1507010511100030和1507010511100031》,随后颁发了两本权证的行为是错误的,违反了《农村土地承包法》,是一个农户,不是两个农户。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农户)代表,土地承包合同条款规定,承包方是农户的,应该由农户户主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书上签字,3.51亩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温某枢、殷某英、温某仙、刘某梅、温某林颁发一本权证《集体土地农户家庭联产承包经营制度》。
其二,理由与户口政策。2003年第二轮承包土地实行大稳定、小调整,农户家庭内部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土地调整政策。因温某滨、温某森两人1992年户口迁出农村(农转非),不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此两人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农户承包土地情况登记表》应该是5个人。
村主任违反了国家规定。本来应该由农户户主温某枢为承包方代表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书》上签字(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3.51亩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温某枢、殷某英、温某仙、刘某梅、温某林颁发一本权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家庭联产承包经营制度》,农户承包土地情况登记表是5个人,村主任叫组长和我父亲他们3个人在村委会大概四、五天,分别与温某枢和温某仙两个代表签订两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书》。
他们把土地分开之后,上报沙石镇政府。当时沙石镇政府就收下来了,并告诉他们回去要把户口分开,户口要是分不开就赶快来更正,温某仙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就是无效。他们去当地派出所,工作人员就训教了他们一顿(因为我几兄弟在1992年就把户口迁出了农村),说我父母就温某仙一个儿子,刘某梅儿媳,温某林孙子,还给我父母分户(家)。等我父母老了怎么生活,所以户口就没有分开。回来之后,他们也没有去沙石镇政府更正过来。
就这样,一个农户两个代表两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书》,随后颁发了两本权证的行为是错误的,违反了《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户承包土地情况登记表》也没有纠正过来,村主任违反了国家规定。
在此,代表人温某仙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家庭联产承包经营制度;第十六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农户户主)代表。土地承包合同条款规定,承包方是农户的,应该由农户户主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书》上签字等相关法律法规。
为维护司法公正,传递正能量,以上家庭历史事实与土地承包法律法规和理由与户口政策,证据有农业家庭户口本、新户口本、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分红股权证等证据证实是一个农户《农户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综上所述,我的诉求:
一是请确认发包方与温某仙签订的0.8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无效。
二是请确认发包方与农户户主温某枢为承包方代表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总面积为3.51亩。《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农户户主)代表。
三是龙埠村委会把《农户承包土地情况登记表》修改为5个人。以2003年第二轮承包土地实行大稳定、小调整,农户家庭内部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土地调整政策,因温某滨、温某森两人1992年户口迁出农村(农转非),不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两人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村主任违反了国家规定。
四是请依法对0.8亩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于以农户户主温某枢为承包方代表,总面积3.51亩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殷某英、温某仙、刘某梅、温某林颁发一本权证。《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家庭联产承包经营制度。
来源:头条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