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工程结算,双方确认工程量和价款后,一方当面签字、盖章,另一方却声称需要拿走回去签字、盖章,但是第二天拿回来的联系单上却多了640万“新欠账”;历经波折,中级法院认定:“新欠账”系施工方自己填写,施工方对于500万巨款也一会儿一个说法,前后矛盾,但是法院却依然认定德卡公司欠账540万,竟对500万巨款既不认定也不评论……这其中难道有什么猫腻?
本站讯 在吉林省松原市下辖的扶余市房地产圈子里,姜先生和王晶曾经是非常要好的朋友,但是却因为一笔500万元巨款的用途弄得你死我活,官司一打就是好几年。
2019年11月20日上午,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某审判庭内,双方为了这笔500万元巨款第三次对簿公堂!记者旁听整个庭审过程并查看了原审判决书后,发现对于姜先生打到王晶账户里的500万元的用途,王晶一方居然有两个不同版本的说法:先说是姜先生给付德卡新城小区1#、3#楼的工程尾欠款,后又改称是姜先生给付的额外补偿款。更令人感到震惊的是,姜先生提交给法庭的证据证明:在双方签字盖章的关键证据工程联系单上,在姜先生一方签字盖章一天后,王晶居然又用手写上了新的“欠账”。人们不禁惊问:难道这是真的吗?我的天啊,如果真的是王晶造假,那不就构成诈骗犯罪了吗?
工程联系单上出现“新欠账”
事情还得从2012年说起。那一年,吉林省德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德卡公司)要在扶余开发德卡新城,身为德惠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的王晶就借用惠德公司的资质,与德卡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建设德卡新城一期工程,之后,王晶对德卡新城1#、3#楼进行了施工,又于20013年对德卡新城小区的14#、15#、16#楼及17#楼地下车库进行了施工,但这次没有签订施工合同。到了2014年6月10日,双方开始施工结算。德卡公司方面由总工李月出面,王晶一方由总工尚峰光出面,双方当面确认了施工面积及价款为13903178.8元后,德卡公司一方首先在两份工程联系单上签完字并由德卡公司加盖了公章。但是,代表王晶一方的尚峰光却称自己做不了主,称需要拿回去两份工程联系单让王晶签字盖章。
德卡公司一方以为没啥,就同意了,但为了以防万一,在签字时特意做了录像。令德卡一方没有想到的是,第二天,等王晶一方签完字、盖完公章拿回来后,却发现本来是打印的工程联系单上居然多了手写的内容,王晶在工程联系单上填上了“截至到今日,减去历年付款,尚欠施工单位人民币:陆佰肆拾万零叁仟元整”的字样,而且在德卡公司一方还有公司地产经理李彦伟和总工李月签字的“同意”两字。姜先生感到蹊跷,马上就追问李彦伟和李月,二人均称没有在此处签过字。姜先生认为这肯定是王晶做了手脚,是他擅自模仿添加上去的。
法院认定“新欠账”是施工方自己填写
姜先生向记者介绍:发现工程联系单有问题后,他就立即与王晶一方交涉,未果,之后他曾经到公安机关报案,但是在当时的省公安厅某副厅长的保护下,公安机关居然拒不受理,也不予立案。但是,王晶一方却来了一个“恶人先告状”,先是省公安厅两次到德卡公司调查,之后又出现几十名农民工向德卡公司索要农民工工资事件,但是省公安厅没有查出来问题,公安机关还把一些闹事的农民工抓了起来并判了刑。
眼看着这两招不灵以后,王晶又于2015年5月,将德卡公司起诉至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德卡公司给付他们的工程款640.3万元及利息。
松原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后,于2016年6月5日做出一审判决(【2017】吉07民初46号)。该判决书记载:在法庭上,王晶的委托代理人姜云伟先称2013年1月23日的500万元是姜先生给付的德卡新城小区1#楼、3#楼的工程尾欠款,后又称是姜先生给付的德卡新城小区1#楼、3#楼的工程补偿款。该判决书还写到:“本院认为,关于工程联系单手写部分,即‘截至到今日,减去历年付款,尚欠施工单位人民币:陆佰肆拾万零叁仟元整,¥6403000.00元,’系王晶所写,德卡公司不予认可,且提供双方代表签字确认联系单时的照片,确实未见手写部分内容,故对手写部分不予确认。”“ 关于2013年1月23日通过姜某某银行卡支付到王晶银行卡500万元是否属于案涉工程款问题。王晶重审开庭中提供长春市吴中家天下二期工程施工合同, 认为德卡公司为了压低扶余市建筑成本, 此款系德卡新城一期工程1#、3#楼的工程补偿款。德卡公司对此不予认可,称由于德卡新城一期工程合作很好,双方彼此信任,是为了后续合作开发二期工程而预付的工程款,且王晶本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对此款的性质几次庭审陈述不一致,前后矛盾。”
至此,对于500万元的用途,究竟谁说的是真话,谁说的话有假,法院应该很清楚了,但是法院却以德卡公司举证不能的理由,认定其应承担“不利的后果”,从而不予认定,却对双方于做出工程联系单次日姜先生打给王晶的100万元给与认定,认定德卡公司已经给付王晶850万元工程款,尚欠5403178.8元未支付,因此判决德卡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王晶剩余工程款5403178.8元和利息。
高院法庭上“新欠账”被指没有证据
对于松原中院的这个判决,德卡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姜先生和他的律师认为:既然法院已经查明王晶的说法前后矛盾,而且工程联系单上手写部分系王晶自己填上去的,“双方代表签字确认联系单时的照片,确实未见手写部分内容”。这就十分明确的说明王晶一方是在造假,为什么不让造假一方承担法律责任,却让德卡公司承担所谓举证不利的后果呢?难道松原中级法院敢公开保护、甚至包庇造假不成?
更令德卡公司不能理解的是,对于姜先生银行汇款支付的500万元,松原中级法院不予认定,对于对方的造假和前后矛盾的说法也不理不睬,却对姜先生另外银行汇款支付的工程款100万元却给予认定,同样的都是工程款,汇款方式、收款方式一样,只是汇款的日期不一样,在认定上却出现了天大的差别!这岂不是笑话?而关于姜先生给付王晶的500万元是什么性质,该判决竟没有任何论述!
据姜先生介绍,在一审时,德卡公司曾要求对工程联系单上的手写部分进行鉴定,但是法院并没有理睬。而且,这本来就是一件普通的民事案件,第一次一审用了十个月,第二次一审竟然用了三十个月,办案时间已达四年零六个月,其审限之长已经达到叹为观止的地步。到底是什么人在幕后操纵?姜先生认为,现已落马的公安部门的某刘姓高官及松原中院的部分法官就是王晶的保护伞,正是因为保护伞的存在,才使王晶敢于以身试法虚假诉讼,还敢多次组织社会闲散人员到公安机关诬告陷害德卡公司工作人员及原法定代表人姜先生,更敢在每次开庭时都在庭上赤裸裸的威胁德卡公司的代理人。
2019年11月20日上午,吉林省高院开庭审理姜先生的上诉案,而王晶竟然破天荒的第一次缺席了庭审,记者旁听了此次庭审的全过程。
在省高院的法庭上,德卡公司强调两点:一、500万元不是小数目,德卡公司无声无息就给王晶所谓工程补偿,王晶称是工程补偿应有书面证据,再就是这种说法与前几次开庭相矛盾。二、先借款,后以借款抵顶工程款并不违背常理,违背常理的是松原中院的一审判决。与此同时,德卡公司还在本次庭审中递交了曾经向公安机关报案的材料、光碟、付款明细等。姜先生称,上述证据均能证明在德卡公司已不欠王晶钱的情况下,王晶雇佣社会人员来威逼敲诈,并损坏设备扰乱秩序,迫使德卡公司方停工,给德卡公司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经合议庭归纳,本案争议焦点是姜先生汇款至王晶银行卡的500 万元是否能折抵案涉工程款。
作为上诉人、原审被告的姜先生在向法庭递交上述证据的同时,还递交了一份曾经在一审法庭上递交过的鉴定申请,称一审我公司提交后法院不予鉴定。德卡公司要求鉴定的原因是王晶篡改我公司地产经理李彦伟和总工李月两人的签字后添加“同意”两字,“截止到今日减去历年付款尚欠工程款6403000.00元”这是后加的,我公司要求鉴定。我们有双方盖章之前和盖章之后的照片可以证明。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晶一方的代理人辩称:
在双方签订工程联系单中已经确认的总工程款13903178.8 元部分中已经支付,正是因为上诉人已经支付了部分工程款,且在双方就没有支付工程款部分进行了对账,并且经双方明确约定由王晶执笔, 在工程联系单中写上了“截止到今日, 2014年6月10日减去历年付款尚欠施工单位人民币六百四十万零三千元6403000元)整",这份工程联系单一式两份,上诉人有一份,同样写有该内容,且有王晶签字及德卡公司的公章,该工程联系单是经过确认的,依法应当有效。被上诉人正是基于该工程联系单中约定的内容向法院提起诉讼。在2013年1月23日,姜先生向王晶汇款500万元的证据,该汇款确实存在,但并不是涉案工程款,是姜个人和王晶个人之间的经济往来账目,是对王晶施工1#、3#楼的额外补偿款,该款项不是14-17 号楼工程款……之所以由王晶本人书写,是由于经过了上诉人的同意,王晶字体工整,由王晶执笔,其效力并不发生任何改变。如果上诉人有异议,就不应在该工程联系单上盖章。据我们所知,该500万元款项是因为王晶在施工1、3#楼过程时,姜和王晶双方谈定的,为了压低扶余建筑市场价格,额外给付王晶的补偿款,这一点是符合事实的。
法庭进入到辩论阶段后,姜先生详细说明了与王晶之间的500万元借款来由:“ 500万元是当时王晶向我借的,说远洋戛纳小镇商混需要资金,先借他500万元,他说后续的14-17#楼再干的时候从工程款中扣除, 当时我们合作的非常好,他说可以。这是一笔,其中两个200万元,一个100万元也是临时用钱我借他的。后续,我让他打借条,他就打了两个200万元、一个100万元,而500万元的他没有认可。”姜先生还称:王晶是“恶人先告状”,在双方签字的情况下,我公司已付100万及500万元,对方却找外来人员跳楼威逼及砸我方设施及去公安厅告我,对方有保护伞。
在庭审即将结束时,审判长问上诉人:“你主张500万元是借王晶进行远洋戛纳工程的款项,这个主张是否有借据、借款合同、欠条为证?”
姜先生回答:“无,借款合同没有,其中我个人借了4笔,就500万元未予认可。”
审判长问被上诉人的代理人:你方主张500万元是给王晶1#、3#楼额外的补偿款,是否有证据?
王晶的代理人称:“我们有相应的材料能够证明该笔款项是额外补偿款,但双方并没有针对500万元是额外补偿款这一事实签字确认。”
而姜先生则称:一审法院因为打款的时间而对500万元不予认定是错误的。王晶一方所说的有相关材料能够证明该笔款项是额外补偿款,其材料就是他们拿长春吴中家天下的施工价格作为扶余的价格,就这样推算出来的所谓额外补偿款。在德卡新城施工的企业有四家,四家都是相同的价格,也没有任何额外补偿,扶余的施工价格请法院调查是否与长春施工价格一致。众所周知,长春吴中家天下的施工价格和扶余有天仰之别,拿长春的施工价格作为认定扶余的施工价格,纯粹就是无稽之谈。
据悉,党中央、国务院近来十分重视中小企业发展、生存环境问题,德卡公司遭遇到的司法难题,使人看到了中小企业真实的生存状态。究竟在本案的背后是否有着强大的黑手在操纵?究竟本案能不能得到公正的判决?本站将密切关注并将跟踪报道。(记者 峻岭 一刀)
来源: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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