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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鹤岗:当地政府欠款外地企业买单

2019-09-20 13:37:02 作者:佚名 来源:江西民生网  
——两审法院被指判决有失公允、存疑地方保护主义
 
事情起因缘于公路概算变化
2010年7月,黑龙江省讷河市居民陆喜友借用江西际洲集团资质,中标并承建了黑龙江省鹤岗市政府设立的哈肇公路鹤岗至名山段扩建工程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发包的“省道哈肇公路鹤岗至名山段扩建工程A3合同段”部分路基、涵洞及其它构造物工程,该项目合同中标价2181万元。
该公路总造价概算为9亿多元,在建设过程中,概算调整为12亿多元。而陆喜友承包的工程造价则由合同中标价2181万元,增至4445万元,超出中标价2264万元。因黑龙江省交通厅未批复多出的概算,故多出的概算包括陆喜友的部分,当地政府一直未支付。该工程项目于2010年4月开工,2011年10月完工并交付使用,已由指挥部支付给陆喜友工程款2576万元。2014年10月申请竣工验收,至此还有陆喜友自认为的1800余万元欠款一直未支付。对于陆喜友自认为的1800余万元欠款,江西际洲集团和指挥部都不予确认。
 
两审法院判决疑问多多
陆喜友以《工程量确认明细》为依据,向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鹤岗中院”)提起诉讼,将鹤岗市交通局列为第一被告,江西际洲集团列为第二被告。
鹤岗中院于2018年12月29日作出一审判决:一、被告江西际洲集团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18245295元本金及自2012年12月24日起至给付之日止以及18245259元本金所产生的利息。二、被告鹤岗市交通局对被告江西际洲集团公司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两被告都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高院”),2019年5月22日,省高院作出判决:一、维持鹤岗中院作出的一审判决第一项:二、撤销鹤岗中院作出的一审判决第二项;三、鹤岗市交通局在欠付工程款18245295元范围内对陆喜友承担责任。
上饶师范学院政法学院副教授赖声利认为,省高院将江西际洲集团作为第一责任人的判决有误:1.法律适用错误。省高院判决由江西际洲集团向实际施工人陆喜友支付工程款及利息,适用法律错误。省高院作出判决的时间是2019年5月22日,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解释二》)已于2019年2月1日起生效,《施工合同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2.责任主体错误。既然一审法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认定江西际洲集团的转包合同无效,且发包人未曾将工程款支付给名义承包人江西际洲集团,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款已由发包人向实际施工人支付。若实际施工人主张承包合同之外的工程款,应该向建设单位(即本案的工程指挥部)提出。一审、二审法却做出了由江西际洲集团对实际施工人陆喜友替承担本应由发包人指挥部支付工程款及利息的责任,显然是责任主体错误。即便是不从事法律职业的实际施工人在起诉时也知道将鹤岗市交通局列为第一被告,江西际洲集团列为第二被告。
 
利息时间的计算及支付有争议
赖声利认为,变更增加部分的工程款延期支付,完全系该项目指挥部申请工程量变更未获黑龙江省交通厅正式批复造成,该笔工程款是否计算利息并支付给实际施工人,一、二审法院应以省交通厅最后正式批复时间为依据,也就是说应从合同变更生效时支付相应的利息。而一、二审法院,都以2012年10月17日开始计算利息,这是明显的错误。因为超出的工程量,不是合同范围之内的工程量。退一步来说,即便是计算利息,也应以2017年10月17日在《工程量确认明细》上签字确认时算起。黑龙江高院判决鹤岗市交通运输局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18,245,295元范围内对陆喜友承担责任,拖欠工程款产生的利息应由工程款实际支付人即发包人承担,而不应由名义上的承包人来承担。

 
偿付主体错误导致官司不断
上饶师范学院政法学院副教授、律师刘义程认为:本案将鹤岗市交通局作为被告判令其承担责任也未必恰当。因为与江西际洲集团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是指挥部,因此在交通局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法院应该审查指挥部是否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工作人员,是否有独立的财产、专门的经费,能否独立实施民事行为,如果指挥部有自己的组织机构,有独立的财产和经费,应该视为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的“其他组织”。 更何况从现有的证据看,指挥部并非由鹤岗市交通局组建的临时机构。
据了解,指挥部是哈肇公路鹤岗至名山段扩建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组建和成立的,而领导小组是由鹤岗市人民政府组建和成立的,领导小组组长为时任市长担任,项目总指挥则由副市长担任。
由于偿付主体的错误,被告双方及原告为此打了多场官司,而且这些官司还未完未了。
 
超出合同价的百分之一百遭质疑
陆喜友承包的工程造价由合同中标价2181万元,增至4445万元,超出中标价2264万元,超出合同价的百分之一百多。按照相关规定,超出合同价的百分之三十,就应重新招标。
从陆喜友出示的《工程量确认明细》上看到,土石方超运增加13996464元,材料底价增加5475104元。
针对上面一组数字,刘义程认为,土石方超运和材料底价的增加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增加工程量,而是对原合同计价方式等内容作出了实质性变更。按照招投标法的规定,招标方和投标方一旦按照招标文件签署合同后,不得随意对合同内容进行实质性变更。如果需要重大变更,则应该重新招投标。同时,从变更的内容看,仅土石方超运这一项就增加一千多万元,而当时合同中标价为2181万元,土石方超运增加的金额高达原中标价的50%多,这会让人产生很多联想,需要认真审查变更原因,以及其合理性、合法性,必要时可由有关部门介入调查。
 
鹤岗指挥部存在重大过错
2018年,指挥部明知省交通厅对本项目变更部分尚未正式批复,未经法定内部审核程序,在承包人江西际洲集团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对实际施工人陆喜友的工程款予以签字盖章确认,且已确认的工程款大大超出实际造价,违反工程款内部审核程序和工程款支付管理规定,超出价款经相关专家预估800万元以上。到2019年8月10日,该工程的审计报告还没有出来,最终结算款金额还是一个未知数。
假如指挥部没有对陆喜友的《工程量确认明细》予以签字盖章确认,陆喜友就没有起诉的依据,造成这种不良后果,完全是由指挥部造成。
鹤岗市交通局分管此项工作的一位副局长十分同情江西际洲集团的遭遇,在一审法院多次为江西际洲集团说公道话。该位副局长认为,如果法院判决由他们支付,他们肯定会支付,这样也是师出有名。从这位副局长的话中,我们可以理解为,拖欠的工程款及所产生的利息,应由鹤岗市政府承担。
 
当地政府欠款外地企业买单
二审判决生效后,陆喜友向鹤岗中院申请强制执行江西际洲集团,江西际洲集团多次向鹤岗中院反映并认为该判决不公,但鹤岗中院认为判决生效必须执行,从而导致江西际洲集团基本帐户被冻结,海南分公司等账户也被冻结,致使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阻,多个在建工程项目资金支付中断,并已划走近百万元现金。
鹤岗市方面有人指出,即然判决江西际洲集团承担拖欠的工程款及其所产生的利息,江西际洲集团可以起诉鹤岗市交通局。然而到江西际洲集团真正起诉鹤岗市交通局时,如果判决鹤岗市交通局支付,鹤岗市交通局拿什么来支付呢?况且这种判决又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江西际洲集团没有时间等,而且法院现在已经在执行江西际洲集团资产。
江西际洲集团为了应付这场官司,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直到现在事情还仍没有得到解决。
为了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江西际洲集团已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院东三省第二巡回法庭于2019年8月8日在沈阳召开了听证会,但至今未果。
江西际洲集团认为,有必要将鹤岗中院及省高院的一、二审判决书,公开放到网上,让所有网民来评议,让法律专家来点评。
 
 
 
新闻链接:江西际洲集团公司,成立于2002年10月,是中国建筑业协会授予的“AAA信用企业”,江西民营企业百强,在江西省及国内建筑行业拥有良好的信誉度与美誉度。在此之前,江西际洲集团参与了全国各省市包括黑龙江省多个市政与公路项目建设,并且得到了当地政府和业主的一致好评。

来源:江西民生网
原文链接:http://www.jiangximinsheng.com/archives/view-785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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