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人反映,吉林省柳河县银河郡府小区,因纠纷问题,在被法院查封部分房产后,被执行人竟敢将查封的部分房产公开销售,计房屋89套,获利4700多万元。这里到底发生了什么?
事件回放及历经三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举报人李先生,他是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花园路委的居民。
经通化中级人民法院(2015通中民初字第37号)、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2016吉民终434号),并经最高人民法院裁定(2017最高法民申3648号),李先生与通化市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公司)之间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早有判决、裁定。但是在案件执行阶段,一直得不到执行,李先生的权益根本得不到维护并继续受损。
李先生介绍了这个事件的原委。他说,“2011年10月份,我和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有色)合作,共同承担了通化市柳河县河北新区路网02,03标段的工程建设。2013年9月3日,柳河县委专题会议确定,将寄宿制学校男侧土地(126.83亩),按每亩80万元的出让价格抵顶陕西有色承建通化市柳河县河北新区路网02、03标段工程欠款13588万元。根据柳河县委专题会议安排,对该地块挂牌出让,银河公司最终以10183万元竞买该地块,该购地款银河公司未付,是由柳河县财政局拨款垫付,转入县财政局专款账户,柳河县政府将自己对陕西有色的债务以此种方式转给了银河公司。为确定该债权债务关系,陕西有色与银河公司于2013年9月9日签订了土地转让协议书,转让总价款为10146.4万元。同时双方约定,2013年12月30日前,银河公司将该笔款项的全部本息支付给陕西有色。截止到2013年12月2日,银河公司共计支付给陕西有色4400万元,之后银河公司又与陕西有色先后签订了两份还款协议但均未履行。截至2013年12月20日,尚欠款本金5746.4万元(以上详见2015通中民二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
李先生说,“2015年7月15日,我本人与陕西有色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陕西有色将其持有的银河公司的债权7352.0699万元转让给我。 2015年8月份,银河公司原法人董事长崔先生病故,后由其弟崔某某接任董事长,崔某某接任银河公司董事长后,不承认我所持有的银河公司债权,拒不还债。在对方一直推拖迟迟不肯归还欠款,一直到该公司更换法人后仍不认账的情况下。我于2015年8月向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我的权益。2015年12月11日,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我胜诉,判决被告通化市银河房地产开发公司给付李先生欠款本金5746.4万元,利息2168361元,并自2014年1月1日起至执行完毕,按月利率2%支付5746.4万元本金的利息(以上内容详见2015通中民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通化市中院同时发出了执行裁定书,查封了银河公司所拥有的位于柳河县银河郡府小区王船二区的部分房产。银河公司对通化市中院一审不服,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6年12月14日,吉林省高级人民院以(2016)吉民终434号民事判决书作出判决,驱回银河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银河公司对吉林省高法的终审判决仍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再审的请求,2017年10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以(2017)最高法民申3648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银河公司的再审申请。”
法院已经查封的财产,怎么能堂而皇之地对外销售
2015年开始,李先生向通化中院申请财产保全。涉及三万多平米的房屋。
然而,令人震惊的事情发生了。2019年,银河公司崔某某私自变卖被法院查封的房屋89套,获利4700多万元,其中涉及到李先生本人申请查封的房屋53套,总价值2400多万元。当李先生得知这一情况后,他找到银河公司崔某某质问他为何私自违法变卖被法院查封的房屋,崔某某回答:是柳河县让卖的,他们就找到柳河县政府,询问情况,给他们的答复是,“不是我们同意的。”再问崔某某,他又说是法院让卖的。李先生将崔某某违法处置查封房屋的情况向法院汇报,法院说,我们不知道。最后,李先生他们从柳河县住建局得到一个说法,那就是:为了缓解银河郡府小区的“难题”,县住建局曾经和县法院谈论过这个小区部分房产比查封的问题,但怎么解决,没有文件,也没有会议纪要。
李先生说,通过我们多方努力、呼吁,柳河县公安部门已经正式立案了。
在银河郡府房产被查封后,崔某某受意公司财务人员金某就开假的订单,把住宅及车库私自出售。订单显示日期是2015年6月,实际是2017年开的,当时房屋已被法院查封。此事当时经手人张某某可以证明。2019年秋天,法院查封的房产被崔某某、史某某卖了80多套,收款人是史某某女儿史某某,还有崔某某儿子及文某某女儿。确凿证据有卖房款打到他们个人卡上。
公然蔑视法律,挑战法律的权威,银河公司的法人崔某某何来之胆?
记者看到,坐落在柳河县中华大街,县检察院对面的银河公司开发银河郡府小区可以说是众目睽睽。可就是在光天化日之下,银河公司就敢公然出售法院查封房屋。柳河县有关主管部门有何感想?谁在支持、纵容、保护?明目张胆的违法犯罪行为,竟然无人问津!柳河县是一个法律的真空地界吗?
以柳河县住建局为例,在给银河公司开具银河郡府预售手续开始,柳河县住建局就要对这个项目销售的全程监管责任。银河公司违法销售被法院查封的89套房屋,柳河县住建局怎么能“全然不知”?再者,到目前为止,银河郡府仍然是一个没有验收的项目,这就意味着,该小区不具备入住条件。然而,令人嗔舌的是,目前该小区已经有200多户入住。我们不禁要问,柳河县住建局是如何履职尽责的?
就此,中国政法大学疑难案件研究中心的专家说,法院也已经查封的房产。那么在住建局的房屋信息中会有显示,该房产已被法院查封。如果被执行人擅自将该房产出售,其一,县住建局要承担责任;其二,被执行人涉嫌刑事犯罪。
执行期间,银河公司通过编造弄了很多“优先权”
李先生介绍说,银河公司在获得柳河县该地块后,即与梅河口市诚昆建筑公司签订“银河郡府”小区施工总承包合同,并在县住建部门备案。随后,银河公司抛开诚昆公司,私下与一些没有施工资质和手续的施工队签订了施工合同,并让他们开始施工。这些本应属于非法、无效的施工,却在后期得到了“法律”的保护。
自2015年12月11日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后,李先生就开始向通化市中院执行局和具体负责这个案子的执行法官提出了执行的申请和要求,但时至今日,无任何结果。办案人的说法是: “银河郡府小区涉及的债权诉讼比较多,在执行上要统一考虑”。这就出现了到目前为止,有15家左右的施工队伍,并且有“优先权”,涉及施工款项近3亿元。因为这是银河公司和各个施工队伍的诉讼关系,李先生他们被“隔离”在外,不知具体详情,具体怎么操作,完全由银河公司和施工队私下“协商”。法院也以李先生他们是“案外人”的身份,把他们拒之门外,殊不知他们的诉讼直接影响了李先生这个重要的利益关联人。
李先生说,“通过我们调查了解,这么多施工队伍,只有3家是有相关手续,理应得到保护的,涉案金额也就是3000万元左右。而剩下的这些,都是没有资质,通过后期伪造等造假手续蒙混过关的。我就百思不得其解,实际上就是非法施工的队伍,即使存在这样的施工关系,法院也不能支持这样的违法行为啊!”
记者了解到,对此“优先权”,出现了同样是建筑配套工程的施工队,同样的条件,有的施工队得到了优先权,有的就没有。比如同样是电工程施工队,金某某在2018年6月起诉,判决没有优先权。宋某某在2019年8月起诉,当庭宋某某问柳河县法院法官,“我的案件能得到优先权不?法官说,你这个案件,按相关法律规定不应得到优先权。宋某某说,同样是建筑配套工程的施工队,同样的条件,别的施工队得到了优先权,我的为啥没有?得到的答复是:‘得到优先权的判决是我们判错了,得收回,重下判决并取消优先权。’宋某某当时告诉这位姜法官,如果判决不公正,就去上访告状。不知什么缘故,最终宋某某案件被判享有优先权。
据介绍,通化中院执行了多起柳河银河郡府“优先权”案件之后,把剩余的“优先权” 案件交由柳河县人民法院办理。对于李先生他们重要的利益关联人,采取的态度和办法,就是置之不理,拒之门外。
李先生说,“事实上,我是从2017年3月份开始申请法院执行,那时候,这些所谓的“优先权”案件都没有立案。如今,一个个所谓的“优先权”都在执行,一个资不抵债的项目行将垮塌,留给我的所剩无几,其背后人为操作明显,不能不令人生疑。”
一桩普通的民事案件,历经通化市、吉林省两级人民法院判决,再经最高法裁定。胜诉人苦苦申请了近五年,却得不到执行。特别是法院在得知申请人的查封房产被不法商人非法处置的情况下漠然不理,这着实令人心焦。
依法治国就是依照宪法和法律来治理国家,是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显著标志,还是国家长治久安的必要保障。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人民当家作主根本保证。
我们将继续予以关注。
来源:华夏焦点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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