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阳入宅索债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非法侵入住宅罪或并存?
发布:杨仕省 供稿:严义明律师
关于沙求生入宅索债致人死亡一案,公安机关在案件定性和侦查方向上存在错误,望检察机关及时纠正、退回补充侦查的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意见。
尊敬的检察官:
上海市严义明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害人杨保林近亲属的委托,指派本所严义明律师作为被害人杨保林的诉讼代理人。在溧阳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后,代理人通过实地查访、现场走访,查看被害人尸体,查看现场视频资料,向现场目击者取证,在了解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2019年4月9日20时03分,董云波、沙求生、沙斌三人闯入溧阳市南渡镇旧县施家桥村45号杨保林家中索要债务,六分钟之后董玉祥从大门进入杨保林家中,随后四人一同进入杨保林住宅一楼的房间。双方在杨保林家中商谈债务问题过程中,杨保林死亡。后经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意见指出死者杨保林右上臂背侧存在片状皮肤青紫伴局部表皮剥脱,但真正引起杨保林死亡的原因是重症冠心病急性发作致心功能衰竭,引发其冠心病急性发作的原因不明确。但是结合从被害人妻子高月仙和女儿杨军英处获得证人证言,沙求生对被害人实施了推搡和拳打,董云波更是先在监控盲区对被害人实施了用力狠抓被害人手臂、用手臂对被害人实施了锁喉、用手用力捏抓被害人后颈的一系列暴力行为,之后更是采取双手用力捏、卡被害人脖子和肩颈的方式,从进入客厅开始将被害人压制、“扭送”至座椅上,这一系列的加害动作,直接导致被告人脸色发红、发乌,很短的时间过后,被害人发生了死亡。并且,根据当夜在杨保林家中的一楼房间门口发生争吵和推搡以及验伤情况,可以断定杨保林死亡前受到非法侵害,且引发其冠心病急性发作而死亡与其受到侵害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和有高度的必然性。因此,引起杨保林冠心病急性发作致心功能衰竭而死亡的原因是沙求生和董云波的加害行为。
溧阳市公安局南渡派出所仅以沙求生作为犯罪嫌疑人、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进行立案侦查。我认为该公安机关在侦查该案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公安机关仅以非法侵入住宅罪立案侦查,其侦查方向是不合理的。首先董云波、沙求生、沙斌三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其次,针对杨保林死亡这一情况,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和被害人妻子及女儿的证人证言,杨保林是由于受到沙求生和董云波的加害行为进而引发冠心病急性发作死亡。杨保林冠心病急性发作与其受到侵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本案件可定性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公安机关应当依据数罪并罚平行追究行为人的非法侵入住宅罪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一)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中载明“发现其右上臂背侧存在片状皮肤青紫伴局部表皮剥脱”,由此可见杨保林死亡之前是受伤的,断定其受到非法侵害。
(二)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中载明“死者杨保林符合因重症冠心病急性发作致心功能衰竭而死亡。”表明杨保林的死亡原因是冠心病急性发作致心功能衰竭。
(三)被害人妻子高月仙和女儿杨军英作出证人证言。沙求生对被害人实施了推搡和拳打,董云波更是先在监控盲区对被害人实施了用力狠抓被害人手臂、用手臂对被害人实施了锁喉、用手用力捏抓被害人后颈的一系列暴力行为,之后更是采取双手用力捏、卡被害人脖子和肩颈的方式,从进入客厅开始将被害人压制、“扭送”至座椅上,这一系列的加害动作,直接导致被告人脸色发红、发乌,很短的时间过后,被害人发生了死亡。这充分表明,董云波着手实施的一系列狠抓、压制被告人,以及以暴力手段压迫被害人颈部、脖子的动作。(证据1:苏州大学司法鉴定鉴定中心鉴定意见)
(四)结合上述鉴定意见以及证人证言。可以认定:沙求生的殴打行为和董云波的加害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本案件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应当件定性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综上,首先,董云波、沙求生、沙斌三人非法闯入杨保林家中,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其次,针对杨保林死亡这一情况,结合鉴定意见和证人证言,被害人杨保林冠心病急性发作而死亡与其受到不法侵害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本案件定性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是成立的。非法侵入住宅罪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应当平行调查追责,公安机关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两罪来立案侦查,相关嫌疑人应当两罪数罪并罚。
对杨保林直接实施不法侵害的人员为沙求生和董云波,其右上臂的伤是董云波的伤害行为造成的,并且董云波对被害人一而再再而三的实施压制、压迫行为,从而引发了其冠心病急性发作并死亡的结果,公安机关需要进一步对有关犯罪嫌疑人进行调查。所以,公安机关不应当仅仅追究犯罪嫌疑人的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仍应当对上述问题进行调查。
二、公安机关仅将沙求生作为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是不合理的。对于非法侵入住宅罪,三人构成共同犯罪,应当将全部三人列为共同犯罪嫌疑人。对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由于三人有共同犯罪的嫌疑,所以公安机关必须将全部三人列为共同犯罪嫌疑人来立案侦查,四三各自发挥了什么作用需要进一步调查。
(一)非法侵入住宅罪
1、2019年4月9日20时,董云波、沙求生、沙斌三人共同开车来到受害人住宅处,沙求生首先奋力强行推拉伸缩门,董云波最后帮助推了一把,沙斌在旁望风。门被强行拉开,沙求生先进入住宅,其余二人随后进入。沙求生进入之后与住宅主人杨保林发生争执、推搡。随后董云波、沙斌二人入内与沙求生一同推搡杨保林。
2、对于非法侵入住宅这一行为,在主观方面三人具有共同的故意,在客观方面有两人实施了具体的行为,一人在旁望风,随后三人同时进入住宅。三人的行为相互配合,都旨在闯入杨保林住宅。其中沙求生在该犯罪行为中起到主要的作用,其余两人起到帮助的作用。每个人的行为与闯入住宅这一后果之间都存在因果关系。三人构成共同犯罪。(证据2:监控录像①)
3、对于非法侵入住宅这一行为三人构成共同犯罪,公安机关应当将三人列为共同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而不是仅仅将其中沙求生一人进行立案侦查。
(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1、案发当晚,董云波、沙求生、沙斌三人进入到杨保林住宅后,在杨保林家中一楼房间门口发生争吵和推搡,后董玉祥到达,四人便同时全部进入杨保林家中的一楼房间,该四人同时与杨保林对所欠债务问题进行商谈,商谈过程中杨保林死亡。
2、依据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得出,杨保林死亡前受到非法侵害,且引发其冠心病急性发作而死亡与其受到侵害之间具有高度的可能性。由于当晚四个人先后全部进入房间,同时与杨保林对债务问题进行商谈,所以四人都有对杨保林实施不法侵害的嫌疑。(证据3:监控录像②)
3、根据从被害人妻子高月仙以及女儿杨军英处获得证人证言表明(证据4、5,高月仙和杨军英的证人证言),沙求生对被害人实施了推搡和拳打,董云波更是先在监控盲区对被害人实施了用力狠抓被害人手臂、用手臂对被害人实施了锁喉、用手用力捏抓被害人后颈的一系列暴力行为,之后更是采取双手用力捏、卡被害人脖子和肩颈的方式,从进入客厅开始将被害人压制、“扭送”至座椅上,这一系列的加害动作,直接导致被告人脸色发红、发乌,很短的时间过后,被害人发生了死亡。这充分表明,董云波着手实施的一系列狠抓、压制被告人,以及以暴力手段压迫被害人颈部、脖子的动作,足以造成被害人正常呼吸和血液循环的严重不畅,从而导致了最终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中,沙求生的殴打行为和董云波的加害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董云波已经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公安机关应当对其涉嫌犯罪的行为展开侦查。
4、由于四人有共同犯罪的嫌疑,所以公安机关应当将四人列为共同犯罪嫌疑人来立案侦查。对杨保林实施不法侵害的人员是谁,其右上臂的伤是谁造成的,每个人发挥了什么作用,公安机关都应当进一步调查。公安机关不应当仅对沙求生一人立案侦查,对董云波、董玉祥、沙斌三人不做任何法律处理。
所以,非法侵入住宅罪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都应当按照共同犯罪来立案侦查并追究刑事责任。
三、公安机关侦查方向错误,事实不清,应当补充侦查
公安机关应当严格依法办案,做到不枉不纵。每个案件都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但是,由于董云波的民警身份,公安机关在本案的侦查过程中,避重就轻,有意忽略共同实施犯罪行为人员的共同故意、故意侵害和涉嫌他罪的犯罪行为。本案之中存在诸多疑点,公安机关虽侦查终结却仍然事实不清。《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综上所述,本律师建议贵局应当及时纠正溧阳市公安局的错误,对沙求生、董云波、沙斌的共同犯罪行为,以及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否则,公众将会认为贵局和公安机关保护犯罪、保护黑势力,进而不利于社会稳定与和谐发展。
此致
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严义明律师
上海严义明律师事务所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来源:今日头条 作者:华夏时报 杨仕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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