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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西工大红袍茶案被告涉嫌诈骗亦或非吸引争议

2019-08-09 17:29:41 作者:佚名 来源:中新在线  

    公正司法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现代社会政治民主、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现代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在洛阳市西工区大红袍茶叶收藏项目案件中,河南梦想之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洛阳负责人刘某媛涉嫌诈骗罪而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法院一审判决重罪轻判,法律适用明显不当,适用缓刑错误。刘某媛拒不如数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严惩。”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大红袍茶叶收藏项目受害人致函上级有关部门反映说。

     
 
    2017年7月27日,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豫0303刑初141号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显示: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至2013年12月期间,陈某刚、徐某华(已判决)伙同被告人刘某媛等人在洛阳市西工区春雷大厦河南梦想之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办公地点,以河南日升昌实业有限公司的名义,通过口口相传、熟人介绍、组织集资参与人(注:实为受害人)到郑州日升昌公司参观等方式,对外宣传推广大红袍茶叶收藏项目,以固定收益为诱饵,与孙某英、彭某娟等505人签订珍品(大红袍)茶叶收藏协议书式购买茶叶协议书,变相向社会不特定人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经审计,陈某刚、徐某华、刘某媛等人在洛阳地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693.6万元,已兑付本息268.39万元,给集资群众共造成损失1425.21万元。案发后,被告人刘某媛退款18.55万元。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媛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刘某媛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已退出非法获利,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媛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我们洛阳市西工区大红袍茶叶收藏项目受害人不服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7)豫0303刑初141号刑事判决书,提请检察机关依法提起抗诉,请求依法撤销(2017)豫0303刑初141号刑事判决书,提请抗诉对本案进行重审。主要事实与理由如下:

    其一,一审判决重罪轻判,法律适用明显不当。刘某媛涉嫌诈骗罪,而不是法院认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刘某媛是洛阳市西区河南梦想之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洛阳的负责人,总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693.6万元,未兑付金额高达1425.21万元,一审法院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应查明资金去向。在刘某媛吸收的公众存款所投资项目价值足以兑付集资群众资金的情况下,才能认定不存在诈骗行为,但是法院在未查明资金去向,刘某媛所涉案资金也不足以兑付客户资金的情况下,仍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明显法律适用不当。若刘某媛无法说明资金去向,无法兑付集资客户资金,应当认定刘某媛涉嫌诈骗罪。

    其二,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缓刑错误。法院认定刘某媛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且已退出非法获利,依法从轻处罚,明显没有查明案件事实。集资客户多次向法院反映刘某媛的身份及在犯罪中起到的关键作用,实为洛阳地区实际负责人,洛阳地区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和诈骗行为都是刘某媛负责实行的,且刘某媛涉案未兑付金额高达1425.21万元。刘某媛没有还款意愿,更没有退回全部非法所得,仍对其判处缓刑,明显重罪轻判,使用缓刑错误。

    其三,刘某媛拒不如数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严惩。刘某媛被判处缓刑后,法院对其涉案财产并没有依法进行查处,资金去向没有查明,并没有如数退回受害人。在巨额资金未兑付的情况下,法院不应对刘某媛判处缓刑。其拒不如数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依法应予严惩。

    其四,刘某媛被判处缓刑后,态度恶劣,殴打集资客户。刘某媛在被判处缓刑后,没有认罪悔改,反而持财傲物,认为其有钱有势,在西工检察院申控大厅里带领5人对受害人辱骂殴打不让告;之前, 刘某媛被刑拘后,她弟在为其办理取保候审时,让受害人彭某娟和孙某英写谅解书,她俩不写就出言威胁;2018年11月份,刘某媛请人吃饭时说:我就有钱!钱!钱!我每月给出国儿子生活费用3万人民币啊!我总在饭店吃饭!买名牌衣服几千元!做美容、整容几万元!我每月要去往郑州幽会!我郑州有房子,能把我怎样?我已找好关系打点好的,让孙某英她们告去吧;刘某媛在家开桑拿馆,手里拿着宣传单,找大红袍受害人到她家消费,公开向法律示威。如此气焰嚣张,依法应当予以严惩。

    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铮铮誓言,也是衡量司法工作成败的关键标尺。综上所述,我们受害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刘某媛不思悔改,特申请检察机关提起抗诉,以彰显国家法律的严肃性,维护全体受害人的正当权益。

来源:中新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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