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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隐瞒建管干部身份承包工程引发错案谁之过?

2024-07-18 15:52:10 作者:佚名 来源:建筑工程资讯  

    “近年来,我多次向各相关部门请求对当地法院一些法官隐瞒张某培的建管干部的真实身份,违规办案,不公裁判和执行等事项进行调查,纠正错案,全都没有得到回应,并且全部转回当地法院。此案至今仍未得到公正解决。”近日,租住在广西宾阳县宾州镇同信里的建筑从业人员马某才致函有关部门反映说。

     
    
    2017年,宾阳县法院派出法官韦某彪(已退休)和陈某瑞,带着介绍信与马某才到广子西建工集团调取案件数据。当天拿不到。7月27日,建工集团邮寄给了韦某彪。韦某彪复印留底后,连同快递信封和材料全部交给了马某才。2023年11月24日,宾阳县法院与马某才讨论本案时,为了阻止此案被启动重审,在马某才向副院长余某才出示快递信封和材料原件时,余某才却说韦某彪不承认向我交付过此材料;副院长韦某君在接谈马某才时说:张某培身为专管建筑工程招投标评标核价的的国家党员干部,承包建筑工程的合同,只是违反了单位规定,在法律上这个合同是合法的。没有那条法律证明这个合同有不合法的情形。
    其一,张某培不具备承包建筑工程主体资格。因为我对张某培的举报,应建行广西区分行纪委之约,2024年1月31日上午9至12时,马某才在区建行18楼纪检办公室与建行纪委顾主任、纪检官员黄某等人的了解中得知:张某培于2004年至2010年期间,其身份是建行广西区分行干部,工作性质是负责建设工程的造价核算,并被派往南宁市建筑招投标机构参与评标、核价等项工作。
    因为此时段以干股方式参与广西水利厅职工住宅楼的建筑工程的承包,受到区建行纪委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处分文件是“桂建发(2021)94号”,文件签发日期是2021年12月3日。顾主任对马某才说,按建行规定,因为马某才是个人身份,处分文件不向马某才发放,只有法院、检察院、政法委等权力单位派员携介绍信才能提取。所以,张某培不具备承包自己工作管辖范围的建筑工程主体资格,其以干股形式承包建筑工程是违法行为。
    其二,张某培涉嫌违纪违法事实。在参与南宁市管理建筑招标工作期间,张某培违反国家明令禁止党员干部,特别是管理建筑系统及管理招投标的干部承包建筑工程的法律法规,涉嫌以干股形式参与广西水利厅高层职工住宅楼的工程承包。其以干股方式承包广西水利厅职工住宅楼工程的证据,是其自己写的分配意见第九行至第十行“……则乙方的投资以人际关系和投标操作能力……”就是铁证。并在该分配意见中索取贿赂款28.92万元和利息(分配意见倒数第二行)。
    2004年,在指示马某才主持水利厅工程管理工作后,张某培与磨某州合作对广西水利厅属下的水电工程公司办公、宿舍楼工程(位于南宁市竹溪路旁,富安居对面)操纵投标。在中标后,由磨某州以50万元的价格出卖给玉林一个姓谢的工头,张某培获得了15万元不当钱款(张某培曾亮出磨某州打给他的15万元欠条给马某才看过,并对马某才质疑其最后能否拿得到此钱时向马某才夸口说,他可以在银行查,只要磨某州存款到银行,他就有办法拿到。在经过一段时间后,再问张某培,他说已拿到钱)。
    身为国家银行干部,2010年3月3日,张某培在其书写的《分配决议书》中,加入了用虚假的持有资金计取银行利滚利利息的违犯国家金融政策的条款。此决议在他20楼的办公室改改打打,从当天中午一直到晚上10点多钟,马某才已饿得昏昏沉沉。加上马某才对国家法律认知的局限性,所以就和他签了字。
    其三,张某培的非法不当得利。在本案工程没有正式核算的情况下,张某培于2010年8月3日索取贿赂款28.92万元加部分利息共计76万元不果后,于当年8月16日,到宾阳县法院武陵法庭找到其熟人庭长谭某辉,向其提出诉讼。谭某辉在宾阳县法院“(2010)宾民二初字第234号”判决书判决其非法、不当得利1253829.67元。
    张某培以虚假的持有资金计取的利息,向宾阳县法院提出诉讼。宾阳县法院“(2012)宾民二初字第305号”判决书判决其非法、不当的实际得利629219.64元(法院执行局最后结算的数字)。
    应张某培的诉求,宾阳县法院“(2013)宾民二初字第335号”民事判决书,在没有核实双方已各自领取工程款数据,没有扣除2005年5月1日张某培在马某才处取回的2万元投资款、2007年张某培在广西建工集团私领的10万元,甚至法院也已扣押有441675.51元的情况下,以马某才掌握着本工程的全部资金为由,判决马某才全额向张某培支付1253829.67元的不当得利。
    需要指出的是,2004年至2010年期间,身为建行广西分行负责核算建筑工程造价,并被派驻南宁招投标机构参与评标的干部,张某培是没有承包工程的主体资格的,其与马某才所订立的所有建筑合同、分配协议均是无效合同。张某培以与马某才签订的这些承包、分配协议、承包建筑工程的钱款数据为诉讼依据所判决的“(2010)宾民二初字第234号”、“(2011)南市民二终字第208号”、“(2012)宾民二初字第305号”、“(2013)南市民二终字第203号”、“(2013)宾民二终字第335号”、“(2014)南市民二初字第98号”等案件均不成立,是错案。
    其四,诸多不公裁判让人感到匪夷所思。2010年,谭某辉隐瞒张某培建管干部的真实身份,给张某培安上一个公司职员的头衔,在本案工程没有与协作主管单位广西建工集团结算清楚的情况下,违规立案,不公裁判,用宾阳县法院“(2010)宾民二初字第234号”判决书判决张某培非法、不当得利1253829.67元。
    2012年,朱某铭隐瞒张某培的建管干部身份,给张某培安上一个职员的身份,以2010年3月3日签订的《分配决议书》为依据,用虚假的持有资金(用工地收支流水账收入与支出的同日误差累计30天作为当月的持有资金)计算银行同期贷款的4倍利息,由财务管钱人马某才补给张某培,用宾阳县法院“(2012)宾民二初字第305号”判决书,判决马某才向张某培支付不当利息629219.64元(宾阳县法院结算的数据)。此案为古今奇案。
    2013年,韦某隐瞒张某培的建管干部身份,给张某培安上一个公司职员的头衔,用宾阳县法院“(2013)宾民二初字第335号”判决书,在不核算本案账目,没有扣除2005年5月1日张某培在马某才处取2万元、2007年张某培在广西建工集团私领工程款10万元、2013年9月2日程某光在本案关联公司广西建工集团扣回案款441675.51元的情况下,以马某才掌握本工程的全部资金为由,判决马某才向张某培全额支付“2010)宾民二初字第234号”案的不当得利1253829.67元。
    多年来,办理此案的法官换了三批,因为此案是明显的冤案,所以都没有被执行。2019年时,法院向我发通知,写明韦某亮接手了此案。我到法院找韦某亮,但陈某瑞却自告奋勇主办了此案。后陈某瑞在没有通知案外人张某琴的情况下,强制拍卖了一家人赖以生存的唯一住房,使连同案外人张某琴一家陷入无屋可栖的极度贫困之中。
    “(2013)宾执字第39号”裁定书说明:2012年12月18日,程某光冻结了马某才的银行卡后,通知其本人到法院,并要求其支付“(2010)宾民二初字第234号”案件判给张某培的不当得利1253829.67元。当时,马某才向程某光等人说明了自己的观点:1、先把案款核算清楚后,再谈谁该补款给谁的问题;2、在不算数的情况下,你们要求我向张某培支付其三分之一即1253829.67元“利润”,我三分之二利润是250多万元,是否也应该由张某培向我支付?他们无法回答,又拒绝核算案款,就当面表示给我解冻银行卡,发“(2013)宾执字第39—1号”,于当月26日给解封了。前后冻结了8天时间。后马上跟着由韦某松立“(2013)宾民二初字第335号”案子,判决马某才向张某培全额支付1253829.67元。后与陈某瑞共同不公裁判,拍卖了案外人张某琴一家人的唯一住房。
    在执行这些案件结算时,张某培竟获得案款利润410652.21+1069634.81=1480287.03元,比张某培索取的28.92万元贿赂款连同非法利润共计76万元的要求还多了一倍。
    2024年1月31日,我从广西区建行纪委得知张某培因承包建筑工程违反党纪被处分后,于2024年2月21日向宾阳县法院对这三个错案递交了要求开庭重审申诉书。在一个多月都没有得到任何答复的情况下,于2024年3月26日到宾阳县法院。副院长韦某君接待了我。韦某君对张某培身为建管干部与我签订的建筑建包合同(分配协议)说成是合法的,并对我说:“如果你认为此合同违犯法律,请你找出违反了那条法律?”我当然是无言以对。
    其五,案外人全家赖以生存的唯一住房被违规拍卖。因为宾阳县法院在不告知案外人张某琴的情况下,拍卖了张某琴全家赖以生存的唯一住房,2022年2月28日,张某琴向宾阳县法院提出执行回转的诉讼,案号是“(2022)桂126民初1136号”。5月6日开庭后,我多次追问何时判决。直到当年12月1日,打电话询问主审法官唐某,都说还没有判决。2023年6月28日,接到法院通知去法院取判决书。从开庭到判决共13个月零22天,但是他们却把判决日期改成是2022年9月7日。
    到7月6日张某琴向南宁市中院提出上诉,9月21日发通知受理。当发现曾在“(2013)宾民二初字第203号”假案终审担任审判长的吴某也是担任本案审判长后,张某琴于2022年9月26日向南宁市中院提出要求吴某、罗某二人回避。但在2024年1月11日南宁市中院给张某琴寄来张某培2023年9月28日写的《民事上诉答辩状》时,显示审判长还是吴某。1月12日,张某琴再向南宁市中院提出请求答复书,请求市中院对张某琴的的回避请求予以答复。直到2024年4月2日,才收到南宁市中院通知4月23的开庭。到6月25日,以短信形式发送的判决书,又以“目前已经没有事实基础,亦无法实际阻却执行”,“(2023)桂01民申10468号”第11页倒数第七行,为理由维持原判。
    一个案件诉了两年多才得到终审判决,而且是以“房子已经出卖了无法取回”为理由维持原判。请问法律的公正性在那里?可是之前的那些错案不到3个月就判了,形成多么鲜明的对比啊!恳请上级领导在百忙之中予以关注,抽丝剥茧,依法公断,维护国家法律权威和当事人合法权益。

来源:建筑工程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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