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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百姓的维权路

2024-04-03 23:54:24 作者:佚名 来源:华夏民生网  

    作为一名普通老百姓,只为了一件小小的买卖合同纠纷案却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及精力却难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投诉难、举报难、取证难、立案难,不乏一些千丝万缕的关系牵扯其中,总之维权的路上处处受阻。

       
 
    反观开发企业与建行是如何通过住建局、审批局、交易所、不动产、市场监管局、税务局、工商局等部门的层层把关,做到以逃避资金监管、虚开发票、虚设抵押、虚设担保、虚构买卖合同借款合同逃避税费,套取购房款的。
    2023年4月,因河北省新乐市熙湖新城小区星喜房地产开发企业更改地址及联系方式,逃避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星喜房地产开发企业没有预售许可证就以虚假广告为宣传,隐瞒欺诈消费者,使购买人因为重大误解导致签订不公平条款,侵犯购房人合法权益(提交了开发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的证据和新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虚假广告行政处罚决定书为证)。

       
 
    星喜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建行新乐支行涉嫌不正当的利益往来,建行与星喜房地产开发企业相互串通,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和《借款合同》后,一直持有、保管购买人的票据、合同、收据等相关原件,一直占有使用权,拒绝查阅归还(提交了扣压合同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换取网签合同和借款合同复印件的图片为证)。
    同时,建行为星喜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现金交款单”首付款票据等虚假材料(提交了住建局给的一张虚构的现金交款单复印件为证);为开发企业规避低首付、首付分期、首付贷的违规行为,使用非监管账户收取购房款,逃避资金监管(提交了开发企业销售人员以低首付5万元的虚假信息售卖房屋的聊天记录,以低首付5万元、首付分期的认购合同书,住建局提供的两张监管协议复印件和售楼处公示的收受购房款的非监管账户为证)。

       
 
    银行与开发企业利用没有备案,不具备法律效力的《网签合同》,隐瞒星喜房地产开发企业以证件做了抵押贷款,不能为业主办理“预告登记”、“抵押预告登记”,逃避税收的违规行为,套取购房人的贷款(提交了3份首付款和放款内容不一致,及开发企业更改合同内容的3份合同复印件,没有备案的买卖预售合同复印件,售楼处工作人员要求以身份证复印件换取合同复印件时一再说明是网签不是备案合同为证)。
    作为开发企业的监管银行,不但没有尽到审慎经营,监督管理的责任,而是协助开发企业排除抵押担保的债务责任,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银行在商品房权属不清,预告抵押登记未办理的情况下发放贷款至开发企业账户中。自始至终购房人从未实际控制和实际支配过银行的贷款,银行也未向购房人出具购房首付款票据及借款合同等。银行工作人员称这是多年来银行的规定,完全无视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

      
 
    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从2023年3月份开始,信访件被一次次返回,而且省金融监管部门信访办人员还泄露反映人信息。起诉状从2023年4月份递交至法院,于2023年6月1日正式立案,一件小小的买卖合同案件居然耗费一年时间才通过一审二审后又重新起诉立案调解解决,违约金及各种损失全部由弱势群体的购房人承担。时至今日,二审过去将近3个月,始终没有将案件公示,在网上查不到开发企业二审立案开庭的任何信息。
    开发企业和建行在没有通知借款人的情况下,没有借款人的签字私自解除了借款合同,逃避违约责任;银行在知晓商品房按揭款专款专用要求、开发商开设的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以及违规发放贷款可能引发不良后果的情况下,仍出具与实际付款行为不符的具结书,其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过错。
    最高法、住建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法院保全执行措施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项目建设的通知》也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商业银行等相关单位工作人员在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款项监管、划拨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依据2022年4月29日最高检、公安部发布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四条: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或者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或者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总面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数量在十张以上的(住建局提供的虚构现金交款单复印件为证)。
    第四十四条:集资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住建局对其集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证)。
    第四十五条:贷款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虚构现金交款单,虚构首付款发票、全款发票、虚设抵押虚设担保的合同书套取购房人73万元银行贷款为证)。
    第四十六条:票据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银行转账收据与虚构现金交款单不符为证)。
    第四十七条:金融凭证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二款)。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虚构并使用203426元现金交款单为证)。
    第六十七条:虚假广告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新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虚假广告宣传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标的违法所得数额为2881529元为证)。
    第六十九条:合同诈骗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3份内容不一致且没有签字盖章、没有备案、没有预告登记、贷款本金和放款金额各不相同、违约金及地下室更改未告知,没有抵押合同、没有担保协议为证)。
    综上所述,在所有证据法律法规面前依然要面对现实,难以实现自己的合法权利。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恳请上级领导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深入实地,明察暗访,依法依规公正处理,维护国家法律权威和购房者的正当权益。

来源:华夏民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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