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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寻革命足迹,传承红色精神

2024-01-21 22:57:26 作者:佚名 来源:中新在线  

    实事求是,是马克思主义的根本观点,是我们党的基本思想方法、工作方法、领导方法,是贯穿我们党的全部实践、全部理论的一条基本线索。近日,家住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的马先生致函有关部门,请求在尊重历史、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平反落实其父亲马彦建国前红色革命历史工作中干部政治职级待遇、档案存在无辜“错误”,并“扣一个月”等历史遗留问题;落实其母亲张鲁英建国前红色革命历史中干部政治职级待遇、“补办退职手续和领取退职金问题”、“家属补助粮”未发放等历史遗留问题。为这两段红色革命历史伸张正义。
    其一,马彦参加红色革命工作的历史问题。马彦,男,生于1927年4月25日,籍贯为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
    1993年1月12日,在山东省滨州地区档案馆查得部分参加红色革命历史工作履历材料记载。其中一块粘贴的纸条上面记录,1947年5月参军渤海军区司令部参谋处警卫工作,1947年年底“三查三整”中因抓逃亡犯了错误,反省三个月,1948年6月分配到山东省惠民专署工作炊事员、公务员。在1952年调到惠民地委工作公务员。
    经回忆,当初主要领导地委书记杨某(后调农业部副部长等职),组织部长江某(后调到山东省物资储备局局长等职),洪某秘书长及妻子戴某斌宣传部副部长(后调四川省外经委副主任等职),地委办公主任李某武、胡某官(后调到惠民地区电业局局长)、共青团委刘某叶。在1954年1月地委机关进行组织政治纪律及识字班培训学习时,原任的几位同志因革命工作需要陆续调往外地,按组织调动安排我应同洪某秘书长调往西北某部(因当时工作需要,调动所去目的地保密)。后期时任地委办公室主任胡某官对我说,说我原来参加红色革命工作中,在“三查三整”时被“反省三个月”为由,说从那里也是干革命工作,只是工作性质不同,暂时让我回乡支持农业发展。
    在当时的情况下,我只有面对现实情况,在4月初时任地委办公室主任胡某官交给几份手续,同妻子张鲁英(当时在惠民专署托儿所工作)一起草草的回了沾化老家。回乡后,当时信息交通极为不便利,从而与组织上断了联系,在家乡颇受着各种困难,艰难生存着。又经历了1966年5月到1976年10月文革运动,材料的原籍政府联和个人手续联因记载着“因犯错误扣除一个月”内容,被翻去说我是在参加红色革命工作中犯错误被开除的,就这样一次次被批斗,查抄所有手续相片等被烧毁,使整个家庭天天受着凄惨的折磨和打击,全家人心灵严重受到了创伤。
    从八十年代初,我就开始向山东省惠民地委反映。因当初自己没有一点证明材料(原证明材料文革时期被焚烧),经过多方多年追寻,在1988年终于在惠民地委查到原始第一联,并一直不断向地委、组织部门反映。因家住农村交通、信息、落实政策文件更无处了解,一直向地委、组织部门反映(1992年3月份到国家信访局接待处信访并递交材料,当时只有原始一联存根复印件,没有其它档案全部材料)。在1993年1月12日(拿着1988年地委办公室寄给的第一联,追踪到惠民地区档案馆),把全部红色革命历史材料复印完保存(现存滨州市人事局全宗长期六九号卷)。一直向国家信访局,惠民地委、办公室、政工科等反映,至今无果。
    2021年9月16日向省委组织部反映后,9月23日省里12380的同志晚上19点37分联系我,详细了解了一些问题后,并告知受理了,随时保持联系。后期多次问询进展,被告知已转到市委组织部,市委组织部又转市委办公室。就这样一直绕来绕去,至今无果。
    2023年8月31日,滨州市委组织部滨组信字(2023)001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的答复(附后),针对存在的红色革命历史遗留问题,未按上级文件规定认真研究调查;11月13日上午9点30分左右,在省委西门,又将整理好的历史档案、材料、证据交给省委组织部的两位同志。马彦退职材料现存滨州市人事局全宗长期六九号卷情况如下:
    按照常规程序步骤,审批顺序排列应为:一、地委办公室申请人马彦申请书;二、复员申请书:地委办公室主任胡某官签字、粗字体计算的数字;三、地委秘书处意见书;四、字第叁号一式三联“作废”的退职材料;五、退职人员介绍信存根。
    一,地委办公室申请人马彦申请书。一块厚质纸条粘贴在申请书一般纸质上面的,与申请书纸质、字体、笔迹完全不同。厚纸条上写着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1947年“12”月涂改为粗笔迹“5”),粘贴的纸条下面是否掩盖有其它内容不详。粘贴的纸条上还写着“在1947年底三查三整中因抓逃亡犯了错误反省三个月错误”一句话。
    该页疑点清楚、明显。粘贴的纸条上(1947年“12”月涂改为粗笔迹“5”)后与“在1947年底三查三整中因抓逃亡犯了错误反省三个月错误,这句话才能前后呼应。申请书用的是一般纸质,与粘贴的纸条纸质、字体、笔迹完全不同,还有申请书中一句话“爱人在家无人照顾”,实事是妻子张鲁英当时一直在渤海军区医院和惠民专署托儿所工作。粘贴的纸条中一句话就定上了一个历史“错误”。
    二,复员申请书。地委办公室主任胡某官左半页面为细笔迹字、右半页面粗笔迹写着“6年11个月”第一竖式72、11应为月数。那15应为月补助粮食核定斤数?
    该页数字清楚:“6年11个月”是参加革命工作的月数:83个月。
    三,地委秘书处盖章信。材料其中表述“经过总路线学习之后思想由此提高,从而该同志认识到现在全国人民都正在积极响应增产节约号召建设社会主义,其本人认为在此之际在机关作公务员工作起作用不是大的,并认识到xx自己各方面能力及条件的限制又不能在机关作其他工作”。该页内容自相矛盾:其中语句表述前后自相矛盾,建国前环境条件极其艰苦能干红色革命工作,什么工做也能做,在工作中起到了作用。建国后工作环境更好了就没作用了?什么工作也不能做了?前后内容反差太大,不可思议。
    四,字第叁号一式三联“作废”的退职材料。建国前参加红色革命工作的时间1947.“12”每栏内容填写全面的一式三联“作废”材料。退职信息中备注栏“扣除三个月”、“因犯错误扣除三个月”、“因犯错误扣除三个月”一式三联全部备注。250+(730×10)=980斤,730应为73个月。“家属补助粮”未发放?
    该页内容记录着“错误”的一次次重要细节演变过程。作废材料中重要记载着“错误”一步步演变的过程细节!在备注栏最终因犯错误从“扣除三个月”演变到下页备注栏中“扣一个月”的事实证据。
    五,退职人员介绍信存根。材料中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1947年5月,此时间同①粘贴纸条参加红色革命工作的时间(1947年“12”月涂改为粗笔迹“5”);“家属补助粮”未发放?备注栏“扣一个月”,250+(82×10)=1070,250应是补助粮职位标准,82是82个月,10是职位与每个月补助,+“扣一个月”应为83个月与②复员申请书:右半页面粗笔迹写着“6年11个月”第一竖式72、11应为月数应为83个月。
    该页清楚记录83个月“扣一个月”成为“82”个月的事实证据。
    总结以上五页,现存档案馆红色革命历史材料内容中有以下疑点:
    一是:从粘贴上的一块厚质纸条,一支粗笔迹的涂改、计算、竖式中的15最后又变成了10、作废、填写内容,最终在五、退职人员介绍信存根备注“扣一个月”250+(82×10)=1070,从“6年11个月”计83个月中“扣一个月”,粘贴的一块厚质纸条上的一句话就把“错误”认定上了,最后退职材料备注栏中“扣一个月”成为实事证据。“家属补助粮”未发放?
    二是:档案材料中没有错误处分决定、文件、会议纪要等证据材料,就凭材料五、地委办公室申请人马彦申请书粘贴上的一块厚质纸条,纸条上写着“在1947年底三查三整中因抓逃亡犯了错误反省三个月错误”的一句话;并从纸质、字体、笔迹完全不同的情况下,在没有任何“错误”材料证据的情况下,就能把83个月“扣一个月”,最终由82个月给这段红色革命历史记载上了“错误”。根据现存档案红色革命历史材料,按照《中组部关于彻底平反纠正冤假错案进一步做好落实干部政策工作的意见》等文件,请求上级督查督办,按照文件精神平反落实政策。没有错误处分决定、文件、会议记录证据材料,凭粘贴上的一块厚质纸条上的一句话,就阴差阳错给这段建国前红色革命历史定上一个历史“错误”吗?
    三是:要求由滨州市委、组织部、当事人在现场见证,将材料五、地委办公室申请人马彦此页粘的小纸条,拆开验证小纸条下面是否还有其它内容。公平公正的还给建国前这段红色革命历史一个清白!
    综上,档案存在重重疑点,多重疑点逻辑措词互不相符。没有任何证明“错误”的处分材料,凭粘贴上的一块厚质纸条上的一句话,就把这段红色革命历史定上了“错误”,并现存退职存根中备注栏中“扣一个月”、“家属补助粮”未发放的实事。这段建国前红色革命历史遗留问题,符合上级已颁布彻底平反纠正冤假错案的文件政策,要求按照上级文件政策规定“平反落实政策”。
    其二,张鲁英参加红色革命工作的历史问题。张鲁英,女,生于1928年6月23日,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人。
    在1946年9月左右参军,在渤海军区司令部医院卫生员,1952年底转业分配到山东省惠民专署(滨州市政府幼儿园)托儿所工作,1954年4月4日一起同丈夫马彦回沾化。多次没有查到张鲁英的任何信息资料?并到原籍惠民县档案馆县委文书档案中查到1956年3月托儿所人员统计表,张鲁英是1954年4月离开工作单位的没有信息?当时同事托儿所长王某新、崔某池、杨某娘、王某春、崔某香、李某征、刘某海等人。“1956年以前托儿所全部支出费用由国家供养”,当时工资等所有待遇有惠民专署(滨州市政府)负责发放。
    2022年1月11日经高老叙述滨州市人民医院:刘某庆、高某书夫妇,文某英老人,韩某华老人(住市养老中心),探访韩老人并积极回忆同白某住一宿舍。已录像。1月13日高老又经回忆,回忆起荣某文(现住市干休所)、郝某(现住市复退军人精神病医院)、刘某南老前辈现住黄河小区。
    14日下午探访刘某南老人,老人是1955年冬调到专署门诊所,之前一直在军区医院工作,并对文某英、荣某文、郝某老人经常联系,谈话时刘老说也存有一张1949年的军区医院全体人员合影照片。
    15日上午电话联系荣老的儿子得知荣老住院无法探访;电话联系郝老的儿子,得知郝老脑血栓几次住院后,无法沟通。
    15日下午探访人民医院文某英老人,对以上所有人战友记忆犹新,并详细讲述因床铺紧缺,同白某在一张床上,张鲁英、周某荣、郝某、高某书、韩某华等当时都住在同一大寝室,在大内科工作,并一眼认出照片上张鲁英,并直接否定了穿军装修复的相片不是张鲁英。已录像。同时了解到,同期战友和张鲁英当时都享受正排级待遇。期间还有原省军区卫生部部长王某生、白某夫妇,原山医大党委书记吴某连、原齐鲁石化医院院长张某玉。经探望走访了高老前辈得知,渤海军区医院与十一军疗养院和编后在1952年底集体转业,归属地方,编成山东省康复医院。并提供给一张“1949年军区医院全体人员合影照片”,由专业模拟画像专家林某辉鉴定出照片中的张鲁英。其他健在战友,组织部门可以进一步走访落实,因我们自己去走访几位老前辈都有很多顾虑,并反复问查这些干什么用?都有录像记录。原省军区卫生部部长王某生、白某夫妇,原山医大党委书记吴某连,原齐鲁石化医院院长张某玉4位老领导,应还存有这张珍贵的历史老照片。
    疑点一,张鲁英在渤海军区医院参加红色革命,又分配到惠民专署托儿所,当时她跟随丈夫马彦基本是同期、同军区、同地委、专署在工作的,并在1954年4月4日一起回的沾化,8年之久的红色革命工作历史为什么一点材料没有呢?
    疑点二,1946年9月到1952年左右渤海军区参军,了解到同期战友和张鲁英当时都享受正排级待遇;一直到1952年底渤海军区医院集体全部转业地方的。提供给组织的同期在世战友信息,等了几年后再去调查的呢?
    疑点三,1952年至1954年4月分配在惠民专署托儿所工作的。1956年以前托儿所全部支出费用由国家供养,所有人员工资待遇有惠民专署发放。多年前就提供了托儿所的同事,为什么等好多年后,等同事们人老昏花再去查证呢?
    疑点四,1954年4月4日张鲁英同丈夫马彦回沾化老家生活,“政府机关工作退职人员生产补助粮”、“家属补助粮”为何没有?
    疑点五,2023年4月15日将“父亲马彦、母亲张鲁英及姥姥的1948年期间的老照片3人合影和高某华战友提供的1949年渤海军区医院全体合影”老照片一起带着赴济南,到国际模拟画像专家、国际法庭鉴定协会专家、林某辉模拟画像工作室,寻求林某辉专家鉴定1949年渤海军区医院全体合影照片中是否有张鲁英。经过林某辉专家鉴定,最终鉴定出了渤海军区医院合影中的军人张鲁英。
    以上反映疑点问题、专家鉴定意见清楚:个人能四处查到一些原渤海军区医院的老战友、惠民专署托儿所同事的在世信息,政府组织为什么不积极通过组织调查呢?一晃多少年过去,拖来拖去拖到战友们、同事们都人老昏花了,记忆模糊了。幸运的已有渤海军区医院全体合影照片专家鉴定意见,已颁布的上级文件,但是为什么还在敷衍了事、推诿扯皮呢?
    材料二结论:走访了同期多位战友,战友高某华并提供给的“1949年渤海军区医院全体合影照片”,后同马彦、张鲁英及张的母亲3人老照片,经过国际模拟画像专家、国际法庭鉴定协会专家林某辉鉴定出“1949年渤海军区医院全体合影照片”中的张鲁英(鉴定意见附后)。1949年渤海军区医院全体合影照片中的张鲁英,同渤海军区医院全体军人,都是在1952年底集体一起转业分配到各个地方单位的,当时张鲁英分配到惠民专署托儿所是事实。籍贯地、生活地证明人足以证明一直在外参加红色革命工作的实事。这段建国前红色革命历史遗留问题,符合上级文件规定政策,要求按照上级文件“补办退职手续和领取退职金”、“家属补助粮”落实文件政策。
    以上所叙述、提供的证据均为事实,如有虚假,反映人自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与媒体及发布平台无关。我们的诉求,一是请求上级督查督办;二是按照上级文件规定政策,平反落实马彦建国前参加红色革命历史工作中,存在的历史“错误”、“扣一个月”的历史遗留问题;落实张鲁英建国前参加红色革命历史工作中,按照上级文件规定政策“补办退职手续和领取退职金问题”、“家属补助粮”等红色革命历史遗留问题;三是参照同期同级别老革命干部,按照现健在战友计算补偿应享有的全部干部政治、职级待遇;四是家庭子女按照上级文件政策规定,落实应享有相关政策;五是修正马彦红色革命历史档案材料中存在的“错误”遗留问题,为红色革命历史遗留问题给予正名。
   
来源:中新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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