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倔强农民状告县政府“讨补偿”,新任法官称“纠结”后判决驳回

2022-04-24 19:00:05 作者:燕华雯 来源:中新传媒网  

/燕华雯

 

这两年来,一起农民和县镇政府与自然资源局的行政纠纷案件,在红歌《九九艳阳天》发源地江苏省宝应县引起广泛关注。

农民投入了为数不小的资金进行土地改造整理,后被政府上报获得了巨额资金,这笔钱应不应该和农民进行分配?从民间主流观点看,投入应有回报,法律也不外乎公道天理人情,应该会支持的。

但是,令当事人和知情民众失望的是,该县邻近的高邮市法院就此案下达的审判结果为:农民讨补偿没有法律根据,不支持。

法律界人士称,无论是基于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还是基于公平原则,农民应该享有收益权利。

 

彭1.png

 

(涉案土地)

 

 

农民“投资百万”整治土地起纠纷

   

     今年40多岁的彭爱顺是苏中宝应千年古镇射阳湖的一位普通却信仰法律的倔强村民。据他称:
      2015年1月28日,射阳湖镇冲林村经济合作社签订承包合同,承包水面590亩出让时间6年。

后来他在村干部做工作下,响应市政府、中央的政策号召2016年、2017年进行土地整治,自行筹资百万多元将上述土地484.89亩整治成良田。

2018年镇政府申请占补平衡补充耕地项目入库验收,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初验和扬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终审验收,案涉耕地进入2018年度扬州市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库。

政府部门此项土地整治复垦未投入费用。2021年3月8日,射阳湖镇政府要求原告提供工程量决算资料,以便与原告核算复垦补贴项目及资金数额。

4月21日,镇政府回复他称,案涉地块实得调剂资金1333.1117万元。2021年5月7日,他的代理其向宝应县人民政府要求复垦补贴但是县政府至今予回复。

于是,他向高邮市法院起诉了县镇政府和资源局,提出了宝应县人民政府、宝应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支付工程施工费128万余和调剂资金的40%”等诉求。

据当事人称,其间,镇政府副镇长徐卫国在高邮某酒店,也曾和彭爱顺等人商谈过补贴,说可以给二三十万,但是因为双方数额差距太大,最终未有达成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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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原告整治,水面变成了良田,却没有拿到补偿)

 

官民双方唇枪舌剑大战于法庭

 

在政府主动和当事人多次协调无果后,双方终于在法庭上相见。

第一被告宝应县政府认为其不是适格被告,原告在承包期内进行土地平整的目的是为了满足农业种植需要,实现土地承包利益最大化,故占补平衡补充耕地调剂资金并非是原告可期待的利益收入

第二被告宝应县自规局辩称,彭爱顺将局列为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被告宝应县自规局与彭爱顺不存在书面或口头行政合同关系,彭爱顺无权要求被告宝应县自规局支付相关费用

第三被告射阳湖镇政府称,原告与射阳湖镇政府之间,没有任何合同关系,更没有任何与占补平衡补充耕地项目相关的施工合同自己不应支付或补偿原告工程施工费、耕地指标转让价款,或对该二项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应当享有该项目部分奖补资金的主体应是冲林村,而不应是原告因该塘口在2006年就被射阳湖镇政府列入土地综合整理申报建库项目(当时原还没有承包该地)。90万的原告少交的承包金,对于原告而言是补偿其平整土地费用。该地块从事种植业比养殖业获得更多回报,所以其投入一定的精力和资金进行土地平整……

三被告皆要求裁定驳回彭爱顺对被告宝应县政府的起诉。而原告坚持认为其诉求是有合法依据的,希望法院秉公执法,支持其诉求。

这起普通村民状告户籍地县政府等三家强势机构的行政诉讼案件,一时间引起广大民众的高度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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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裁定书,当事人认为是枉法裁判)

 

异地法院驳回,原告已经上诉

 

高邮市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根据原告的起诉及被告的辩论意见,本案主要争议的事项为,被告是否需支付原告土地开发整理的相关款项。

院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占补平衡补充耕地调剂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系由政府相关部门综合统筹管理,因此并无相关法律规范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向原告给付占补平衡补充耕地调剂资金或是其他资金收益。

原告主张其与被告宝应县政府及射阳湖镇政府达成了协议,且系口头协议,是基于被告已先将该土地纳入土地整治项目库,原告后承包了该土地并进行了整理,院认为,合同关系的成立需有合法的前提,且需有基本成立要件,即使没有书面协议,亦需有双方就具体事宜有合意, 本案中原告仅凭被告有土地整理的规划或与被告协商过相关补偿事宜即认为有口头协议于法无

土地整理产生的奖励或补偿系由政府进行宏观把握,该事项具有很强的政策性,被告方应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具体落实好原告的补偿或奖励问题,但该纠纷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故原告在本起诉讼中的诉求没有法律根据,不符合行政诉讼的法定起诉条件。法院裁定书称。

据悉,彭爱顺不服该裁定,已经向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行政裁定,指令高邮市人民法院审理。
     上诉状称:一审法院确定案由错误,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射阳湖镇人民政府不构成口头协议,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射阳湖镇政府在2020年12月16日委托政府招商局局长姜金洪和综治办主任潘家盟就土地整理补贴商谈过,在上诉人提交的录音,姜金洪讲:“到了18年的时候我们政府就复垦,复垦以后,政府看到这个地可以复垦,当时就报了这个项目,后来也跟小彭具体谈过这个事情小彭后来招了两三个人。

该证据及政府发出的与彭爱顺“核算复垦补贴项目及资金数额”及政府规划,彭爱顺当庭陈述及实际土地整理行为能相互印证,证明了双方的口头土地整理协议关系。

该案例与最高院公布在《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78集第189-204 页的案件高度相似,一审法院对此参照案例概括错误,土地纳入占补平衡项目是由土地整治实施方申请,这是不符合事实的,实际上参照案例是无棣县国土局申请的,与本案射阳湖镇政府申请相类似。
    综上所述, 一审法院认定案由为不履行法定职责,认定不准,致使得出不符合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错误,本案应为土地整理合作协议补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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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已经将法官举报到最高法院)

 

此案暴露出的问题多多?


    这一事实清楚,却引发了诸多争议的案件里,也暴露出了诸多问题。

代理律师认为,宝应县自规局将调剂资金拨付给不是土地整治施工人的镇政府,是实施了错误的行政行为。

2月22日的庭审笔录上,人们发现:“22”日写成了“227”日;1977年4月18日出生的原告彭爱顺,出生年月变成了1980年1月8日;其户籍地也从宝应变成了江都,而且从农民变成了城市人。

查询相关信息发现,2021年5月25日高邮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任命程聪为高邮市人民法院审判员当年9月15日此案立案,也就是说距离程法官审理此案,对其的任命尚不满一年。

庭审笔录显示,2月22日,宝应县政府、宝应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和射阳湖镇政府的法定代表人均未到庭。

近日,彭爱顺向最高法院投诉了高邮法院此案主审人程聪法官他称:
    程聪法官不是依法独立办案。据说案子没判之前,我方与程聪联系过,问为什么案子快到期了还不判,程聪讲是的,快了。他也纠结,上面也问他结果,那么是谁问他案子结果?证明了有人干扰他独立办案。
    我的案子应该参照指导案例程聪说,要判你们赢了,每人都分政府一杯羹怎么办?说明他办案不是考虑证据,而是考虑政府的麻烦

因为客观原因,本文中涉及的诸多细节和情节,未能一一核实,因而广大关心此案的民众和舆论,呼吁涉案各方人士和当地相关部门能够回应公众关切,进一步公开说明事实真相和接受社会监督。

同时舆论也希望各级司法机关,能够践行最高层的指示,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起案件,最终会有什么结果,社会大众拭目以待。


来源:中新传媒网
原文链接:http://www.zxcm-web.com/news/7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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