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公正司法。近日,云南省罗平县大成钢结构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陈文武致函有关部门,反映一起民事赔偿案件执行过程中遇到的一些问题。
我叫陈文武,男,1969年12月出生,高中文化程度,云南省罗平县板桥镇某村人,系罗平县大成钢结构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2019年3月,罗平县法院判决罗平县大成钢结构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赔付陈某飞死亡赔偿金48万余元。因公司上诉至曲靖市中院后维持一审判决,死者家属向省高院申请再审后裁定为维持原判。
在执行阶段,因公司赔付了8.9万余元后实在没资产了,于2021年6月24日,由县法院执行法官张某某主持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张法官要求我在和解书上签字,由“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按月每年付2万元”。因有三个股东,我讲要跟其他股东商量商量,况且我个人不能为公司买单。
这个时候,张法官就打电话把法院的朱副院长叫到调解现场,朱副院长就因为我是法人代表而要拘留我,并扣我个人名下的一辆陆风X5汽车。没办法,我只能签字按手印。法院判决陈文武个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张法官说“执行公司就是执行法定代表人”,我认为这种说法与法不符。
希望有关领导主持公道,帮我解决如下三点问题:一是请求法院撤除所谓的自愿和解协议,按判决书(县法院及市中院)和裁定书(省高院)执行调解;二是和解书中不能写成“公司及法人代表按月每年赔2万元”,应写成“公司按月每年赔2万元”;三是请法官在中立位上执法,维护司法公正和当事人正当权益。 (云南省罗平县 陈文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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