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能部门以更改草原性质为由,收回承包合同。并转手将原地块又转包给了他人,草原使用性质同样已更改。相关部门出具的行政批复竟然是面对明显的违法行为装聋作哑,不担当、不作为、不敢碰硬。此事就发在黑龙江省的汤原县草原站。汤原县草原站还可能存在贪污承包费的犯罪行为
事情还要从头说起,于忠国作为一个转业军人,在自己没有土地的情况下,靠做小吃维持生计,当时的于忠年富力强,部队培养多年,愿意靠自己的双手多做些事情。于是主动向当时的汤原县德裕村村委会提出经营土地的要求,并在1988年与汤原县永发乡裕德村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水田375亩,承包期7年(不收任何费用)。1995年我又与该村续签了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期延长了25年,4000元租金,一次性交齐。
汤原县草原站将合同中约定的五年交2000元的承包费,实际是一年交2000元到了1996年,汤原县畜牧兽医局草原管理站以该地块属于草原区域为由,让于忠国与该站补签《草原承包合同》,以草原管理部门的角度,确认1995年与裕德村所签的25年承包,并给我颁发了汤草使字第98003号《草原使用证》,合同要求于忠国每五年向汤原县草原站交纳承包费2000元。
最近,于忠国在反映情况中说:他与汤原县草原管理站签订合同后,感觉于忠国可能获利更多,于是撕毁合同,当时的某些个人贪得无厌,强逼威迫于忠国多交费,将五年交2000元的条款实际成了每年收费用2000元,一共收了15年。在2010年5月又收我5000元。按照合同约定,等于收了于国忠52年的草原承包费。
于忠国向出示了那份“98003号”草原使用证。这份草原使用证上记载:1998年由汤原县人民政府颁发的黑龙江省草原使用证。这份草原使用证上,“汤草使字(第98003号)草原使用证,法人姓名为于忠国,使用草原面积为240亩,使用期限为240亩。”
据于忠国说,2011年春,汤原县畜牧兽医局那春涛、汤原县草原管理站王玉,以汤原县畜牧局种场的高勇奎、华吉作反映于忠国更改草原使用性质为由,收回草原。汤原县畜牧局种场的高勇奎、华吉作等抢回草原后,同样在草原上更改草原使用性质。以于忠国违规的名义收回草原,他们确在大张旗鼓草原上耕种。在这个问题上,于忠国仍然选择了相信有关部门会这一问题处理好。
于忠国叹了口气说:“草原站出面组织数十人抢占我的承包草原,将我苦心经营23年的土地掠夺强占至今。那时是2011年,当时的草原站是把国家给的权利当成的自己的私利,他们想怎么干,就怎么干。他们不讲法,主要是看我好欺负,就是欺负了我,我也不会把他们怎么样。”
草原被抢之后,于忠国一直没有停止反映问题,相信汤原县会把这一问题处理好。在汤原县林草局做出不当的行政复议之后,于忠国又将此情况反映到了佳木斯市畜牧兽医局,该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此进行了复议。
2012年5月22日佳木斯市畜牧兽医局行政决定书佳牧复字第(2012)1号,申请人于忠国,被申请人为汤原草原监理站。
佳木斯市畜牧兽医局做出的决定为:本机关确认:
一是被申请人汤原县林草局因草原承包面积与实际不符,不能作为撤销承包合同的有效依据,此事项申请人于忠国无直接过错。
二是关于申请人于忠国私自开荒,证据不足。
三是被申请人汤原县林草局执行黑龙江省草原条例第二十四条、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时执法程序不规范。
2020年8月30日,汤原县政府下达了批复,改变了裕德村的版图。
于忠国在对各媒体的情况反映中说,这个批复保护了诸多的非法乱纪行为。
2020年8月30日,汤原县下达了汤政【2020】88号文件批复,侵犯了于忠国的合法权益,使于忠国遭受巨大经济损失。
法律点评:著名维权律师、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张宏亮在接受媒体的采访时,对该案作出了如下分析:如果于忠国反映的情况属实,主要是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不作为、懒作为,后来所涉及到的一些处理该问题的汤原县相关部门的一些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纵容非法行为滋生,;相应的是损害了于忠国合法权益,致使其常年到处反映情况。从法律层面的看,当地相关部门及个人可能涉嫌两个犯罪,一是渎职,二是贪污。一是就于忠国反映的汤原县草原站因于忠国更改草原性质,从其手中收回承包的草原,但又将该草原还是同样的更改的草原性质转包给他人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渎职犯罪的某些特征。渎职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严重损失的行为。二是,有证据证实汤原县草原局未按草原承包合同收费,合同约的五年交2000元,而实际每年收2000元,这个标准收了15年,如此收费,款项去向不明,就涉嫌贪污。
来源:搜狐-业腾视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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