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中院的这起判决异议颇多
事件回顾
出生于1952年12月26日的陈诗炎,是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现改为“广信区”)郑坊镇楼村村黄土岭村民,他做梦也没有想到,他的生命会定格在2017年4月16日。
上饶县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2017年4月15日20时0分许,上饶县郑坊镇楼村村山堡地村民黎来宝,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登记上牌的“绿驹”二轮电动车,搭乘其妻子郑春兰及三岁的孙子从郑坊镇楼村村往石人方向行驶,途径201省道上饶县郑坊镇楼村村山堡地路段,与同向行走的行人陈诗炎发生碰撞,造成陈诗炎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事发次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黎来宝驾驶“绿驹”二轮电动车逃离现场。经事故认定,黎来宝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黎来宝三次供述撞到陈诗炎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2018)赣1121刑初1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显示,黎来宝在2017年4月19日、4月20日、4月25日三次供述:2017年4月15日20时10分许,我无证驾驶未登记上牌的“绿驹”牌二轮电动车,搭乘妻子郑春兰及三岁的孙子从郑国民处回家,20时12分许,途经楼村村山堡地路段,与同向行走的陈诗炎发生碰撞。我车头撞到陈诗炎,车子前轮部位撞到陈诗炎的右脚,晃动了三四下,车子没有翻就继续骑离现场。车子摆动的时候没有碰到护栏,我右脚膝盖碰到了右侧路边护栏,膝盖脱皮了。
黎来宝称,在事故现场,发现陈诗炎倒地的位置和我撞到陈诗炎的位置是相同的。有一些遗留物铁钉、螺丝、一角的硬币之类的东西,估计是车晃动甩出来的。我孙子经常把铁钉等东西放在电动车钥匙工具箱。交警队民警给我看的物品,是我那辆电动车上的。
2017年4月25日,侦查人员安排黎来宝与大舅子郑国民、当地村支书辜庭钟见面时,黎来宝见到他们后就向郑国民下跪说“对不起”,并要求郑国民劝下妹妹(被告人妻子)赔偿,并称“钱可以用得完,运气差,出十几、二十万”,并请求辜庭钟做被害人家属工作。之后,被害人女儿陈饶英要求郑国民向死者下跪时,黎来宝主动要求下跪,并称“是我撞到陈诗炎,不是郑国民。”上述事实已由侦查机关拍视频记录。被害人之女陈饶英称,该视频资料完全可以证实黎来宝撞到陈诗炎的事实。
陈饶英认为,根据执法机关审讯的同步录音、录像,证明上述供述均出自被告人黎来宝本人自愿,不存在诱供、逼供等非法情形。
一审法院判决黎来宝有罪
2017年4月25日上午审讯完毕后的视频显示,被告人黎来宝头脑清晰,不存在疲惫、精神不济等状态。审讯结束后,侦查人员安排了被告人黎来宝与郑国民、当地村支书辜庭钟、被害人女儿陈饶英见面。被告人黎来宝见到他们后,向郑国民等人下跪并啼哭,对郑国民说:“哥哥,对不起”。要辜庭钟帮忙处理这件事,并让他少赔点。
2019年4月2日,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2018)赣1121刑初1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人黎来宝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0日起至2021年4月19日止)。2、被告人黎来宝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叶英菊、陈森、陈饶英、陈德英各项损失计人民币220859.90元。3、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叶英菊、陈森、陈饶英、陈德英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饶中院二审判决黎来宝无罪
黎来宝不服一审判决,上诉提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构成交通肇事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1、楼村山堡地监控视频反映紧随上诉人车之后有人驾驶一辆大型电动车(或摩托车)同向驶过案发地点,侦查机关至今未能查获;2、被害人案发当晩的CT检查报告单显示被害人肋骨、脏器等有11处受损,上诉人若撞到被害人右小腿或后视镜刮蹭到受害人,不可能导致被害人脑、肺、肝、脾四个不同部位同一时间受伤;3、鉴定结论显示上诉人的车辆与事故现场护栏之间无接触,现场护栏刮擦痕迹并非上诉人所留;4、上诉人的车辆高度无法形成被害人身体上臂、小腿处的青紫;5、上诉人涉案电动车上的刮痕、裂痕等并非在上诉人家即扣押现场现场拍摄,而是在无固定捆绑之后经过长达52公里长距离颠簸之后,在上饶县交警大队停车场拍摄,不是案发时真实事实;6、公安机关多次漏记上诉人的无罪辩护内容。请求二审法院查清本案事实,依法撤销原判,改判上诉人无罪并驳回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
辩护人认为,1、上诉人黎来宝总共有九次供述,其中三次有罪供述,六次无罪供述,原判决仅采信上诉人黎来宝的有罪供述没有法律依据。讯问录音录像显示黎来宝自身供述对是否碰撞到被害人的问题如此反复,不能排除侦查人员诱导性讯问、疲劳审讯的可能。对上诉人来说其已经五十多岁无故被关押,心生恐惧实属正常,在恐惧心理的驱使下,认为“下跪”能早日释放,是完全可以理解的心理活动。因此,不能以上诉人“下跪”举动来推定上诉人就是碰撞到被害人,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肇事者。2、案发当晩,本案搭载上诉人黎来宝电动车的其妻子郑春兰的多次证言中均证实当晚上诉人骑行的二轮电动车没有与任何人发生碰撞。其对案发当晚的陈述与上诉人的无罪供述等证据相互印证。3、本案关于车辆外观痕迹鉴定意见、尸检报告、CT报告等客观证据均不能证实上诉人黎来宝骑行的二轮电动车碰撞到被害人。尤其是由侦查机关委托、能够证实上诉人无罪的公交鉴[2017]第20045号《鉴定意见书》,原审法院没有列为本案的证据。4、从多名证人证言以及监控视频可以证实,案发当时从该路段经过的车辆不止上诉人一辆电动车,还有八辆轿车或越野车以及紧随上诉人其后的另一辆二轮电动车或摩托车,这些车更有可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可能性。
综上,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黎来宝无证驾驶无牌二轮电动车,与步行的被害人陈诗炎发生刮擦,致被害人陈诗炎被刮蹭倒地受伤”的犯罪事实虽然有上诉人黎来宝的供述予以证实,但本案中没有直接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客观证据予以印证,证据之间仍有诸多合理怀疑无法排除,证据之间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足以证明上诉人黎来宝系本起交通事故的肇事者,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黎来宝构成交通肇事罪错误,依法予以纠正。上诉人黎来宝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2019年11月7日,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赣11刑终第28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撤销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2018)赣1121刑初1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黎来宝无罪;驳回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叶英菊、陈森、陈饶英、陈德英的诉讼请求。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检察院建议维持原判没被采纳
出庭检察员认为,虽然上诉人黎来宝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存在反复,但根据本案诸多鉴定意见以及结合黎来宝在事故发生后,要求证人郑国民打电话询问被害人陈诗炎是否回家、黎来宝在侦查机关曾经向被害人家属下跪道歉等表现,可以证明上诉人黎来宝骑行时电动车与被害人陈诗炎发生过碰撞的事实,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出庭检察员的意见,上饶中院不予采纳。
陈诗炎亲属认为上饶中院存在枉判
陈饶英认为:该起案件中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存在枉判,原因如下:
第一、黎来宝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清楚,有充分、确凿的证据予以证实,原判认为“本案没有直接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客观证据予以印证,证据之间仍有诸多合理怀疑无法排除,证据之间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足以证明黎来宝系本起交通事故的肇事者”在认定证据方面错误。
第二、申诉人认为无法得出黎来宝被其他车辆撞到的可能,只是原审法院的一个主观推断,且退一步来说,即使存在黎来宝在撞到陈诗炎后还有其他车辆撞到陈诗炎的情况,黎来宝撞到陈诗炎也是客观事实,且对陈诗炎的死亡后果起到主要的、决定的作用。上饶中院认为以下证据存在诸多合理怀疑,无法排除有其他肇事车辆的可能性,纯属主观推断,没有任何证据予以证实。
第三、而对于黎来宝的其他几份无罪供述,其本人的辩解在诸多重要事实上前后不一致,相互矛盾,且无法自圆其说。比如在他遇到陈诗炎时对向是否有车,他回家后是否还出过门,以及他说当晚案发现场没有路灯一片漆黑,可他又很清楚的能说出在现场的散落物有哪些有几个等等这些具体事实上的供述都是自相矛盾,不符合客观实际和常理的,由此可见黎来宝的辩解是十分苍白,没有说服力的,是为了开脱罪责的狡辩。
第四、黎来宝在撞倒陈诗炎后急切想得知陈诗炎的伤情,这一事实有证人郑国民的证言予以佐证,郑国民做笔录的时间也是在黎来宝对这一事实的供述之后,由此也足以看出黎来宝有罪供述的真实性。并且从黎来宝妻子郑春兰与郑国民在陈诗炎出事故后到第二天的通话记录来看,在晚上和凌晨有多次频繁通话,被告人黎来宝辩称这只是作为对同村村民的关心显然是不符合人之常情的,如果黎来宝没有撞到陈诗炎是不可能会有如此反常的行为表现。
第五、上饶县公、检、法三家多位人士对上饶中院的这种无罪判决颇有异议,他们认为上饶中院这种做法会加剧双方的矛盾,重新制造社会不稳定因素。
综上理由,陈饶英认为从本案的证据来看,黎来宝驾驶二轮摩托车撞到陈诗炎并导致其死亡的事实有多份证据予以证实,且证据之间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认定黎来宝构成交通肇事罪。在本案进行司法程序的这两年,我们整天噩梦缠身,无法入眠,悲痛不已。我们乞求上级法院能对此案进行立案,重新进行审理,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以维护法律的正义,让死者安息!(艾世民发自江西上饶)
来源:华夏头条网
原文链接:http://www.huaxiatouxiao.com/plus/view.php?aid=23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