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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上饶:检察建议为何法院置之不理?

2021-03-30 23:30:41 作者:艾世民 来源:华夏头条网  
  契子: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和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被撤销,而50万元罚款却不肯退还给被执行人。为此,信州区人民检察院和上饶市人民检察院两级检察院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认为确定的权利义务的判决已被撤销,信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罚款决定的基础和法律依据已经不存在,故50万元罚款决定也应当撤销,罚款应当返还给被执行人。然而信州区人民法院也有他的说法,故一直未退还这50万元。
 
江西上饶:检察建议为何法院置之不理?
     
上饶国建公司起诉浙江新东阳公司


    2011年6月1日,上饶市国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建公司”)起诉至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东阳公司”)交付全部竣工验收资料,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等建筑施工文件上盖章;2、由新东阳公司按约支付逾期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违约金199万元;3、新东阳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案件审理中,国建公司增加了一项诉讼请求,要求新东阳公司按设计要求补做5#楼外墙保温层,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完成。
  
    两级法院的三次判决被撤销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0日作出(2011)信民二初字第154号民事判决:1、新东阳公司按设计要求补做“金龙中心”一期5#楼外墙保温层,在该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完成;2、新东阳公司完成漏做的保温层后三日内向国建公司交付全部竣工验收资料和在相关建筑施工文件上盖章;3、新东阳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国建公司支付违约金199万元;4、驳回国建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7800元,由新东阳公司负担。
    新东阳公司不服该判决,向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国建公司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5日作出(2012)饶中民二终字第97号民事判决:1、新东阳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按合同要求完成“金龙中心”一期5#楼外墙保温层施工,完成后3日内向国建公司交付5#楼竣工验收资料并在相关建筑施工文件上盖章;2、新东阳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国建公司交付“金龙中心”一期1—4#楼的竣工验收资料并在相关建筑施工文件上盖章;3、新东阳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国建公司支付违约金130万元。
    新东阳公司不服(2012)饶中民二终字第97号民事判决,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31日作出(2013)赣民申字第142号民事裁定,指令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该案。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31日作出(2014)饶中民指再终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维持本院(2012)饶中民二终字第97号民事判决。
    2013年1月22 日,国建公司向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饶中民二终字第97号民事判决书。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共划扣新东阳公司190万元,其中案件执行款140万元,罚款50万元。
 
    省高检抗诉结果撤销两级法院的判决
    东阳公司不服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饶中民指再终字第6号民事判决,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上饶市人民检察院认为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饶中民二终字第97号判决存在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依法提请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抗诉,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依法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抗诉。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提审了本案,于2016年8月15日作出(2016)赣民再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撤销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饶中民指再终字第6号民事判决、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饶中民二终字第97号民事判决、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2011)信民二初字第154号民事判决;二、新东阳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国建公司交付金龙中心一期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三、驳回国建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6年9月8日,新东阳公司向信州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回转,返还其财产即银行存款190万元,并赔偿由此造成的利息损失,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扣划之日起计算自实际返还之日止。2016年10月26日,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信执字第102号之三执行裁定书,裁定国建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新东阳公司返还1400000元。2017年12月4日,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赣1102执1132号执行决定书,决定将被执行人国建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赣1102执113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级检察建议还返罚款50万元未被采纳
    新东阳公司认为信州区人民法院在执行(2012)饶中民二终字第97号(国建公司诉新东阳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时所出具的(2013)信执字第102号罚款决定书存在违法情形,向信州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该院于2019年8月19日受理,并于2019年8月23日向信州区人民法院送达饶信检民(行)执监[2019]36230100018号《检察建议书》。
    信州区人民检察院认为,信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信执字第102号民事执行裁定对新东阳公司罚款50万元的执行依据,为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饶中民二终字第97号民事判决,该判决现已经被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民再50号民事判决书撤销,且高院的判决完全改变了中院判决的内容,即新的执行依据改变了原执行内容,原判决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失去了其合法性,不能作为执行依据,信州区人民法院(2013)信执字第102号民事执行裁定对新东阳公司罚款50万元是基于被执行人不履行的原判决所确定的权利义务作出的,现原判决确定的权利义务已被撤销,信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罚款决定的基础已经不存在,即罚款50万元的裁定的执行依据不存在,故该罚款裁定也应当撤销,罚款应当返还被执行人。
    信州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4日向该院送达(2013)信执字第102号《案情报告》,以各种理由拒不采纳信州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建议。
    2019年12月16日上饶市人民检察院向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信州区人民法院拒绝撤销罚款裁定、拒不返还没有执行依据的50万元罚款给被执行人的理由不成立,建议上饶中院依法对(2013)信执字第102号民事裁定予以纠正。请在收到检察建议后三个月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回复本院。
    2020年11月12日,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复函称:新东阳公司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识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据此,该案执行过程中依法作出罚款决定与原判决再审结果并无必然关联,再审结果的变更并不必然影响原罚款决定的效力。故该案再审结果变更原判决内容,在满足现实执行目的条件下,对罚款是否予以退回问题,本院经研究后已函告信州区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自行决定处理。
      青岛李济北方法律服务所于律师认为,上饶市一、二审两级法院在审理新东阳公司与国建公司的工程施工合同中,置法律和事实于不顾,颠倒黑白,公然搞地方保护主义,徇私枉法,制造冤案,侵害新东阳公司的合法权益,并造成重大的损失,在社会上造成极其恶劣的负面影响。但上饶市和江西省两级检察院依法行使诉讼监督权,积极为该案履行该案抗诉职责,致使江西省高级法院改判,为新东阳公司赢得了官司,伸张了正义,维护法律公正!
 
    新东阳公司向巡查组提出三点控告
    一是依法追究信州区人民法院承办本案法官的错案责任。信州区人民法院(2011)信民二初字第154号民事判决被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案件判错了。
    二是依法查处信州区人民法院执行本案法官的地方保护主义的违法行为。本案一、二审、再审判决在被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之前,因申请执行人为国建公司,上饶本地企业,而被执行人为新东阳公司,外地企业。信州区人民法院执行本案的法官执行力度大得很,不仅在短时间内划扣了新东阳公司的账上资金,还以新东阳公司不配合执行为由,对新东阳公司罚款50万元。与这种执行力度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本案一、二审、再审判决被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之后,新东阳公司向信州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回转,要求国建公司返还其已被执行的财产140万元,并赔偿由此造成的利息损失。同样因为国建公司为本地企业、新东阳公司为外地企业,负责执行回转的法官对新东阳公司的申请一拖再拖,对国建公司几乎没有采取任何有效措施。无奈之下,在执行法官的“努力”下,新东阳公司不得不与国建公司和解,新东阳公司得到国建公司一个价值仅150万元左右的店面,付出的代价为:已被信州区人民法院执行给国建公司的140万元+近五年的利息+国建公司欠新东阳公司的质量保证金、工程尾款200万元左右。由于信州区人民法院执行本案法官的地方保护主义的违法行为,新东阳公司不仅深受讼累,而且直接损失、间接损失等经济损失巨大。
    三是责成信州区人民法院归还对新东阳公司的罚款50万元。信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信执字第102号民事执行裁定对新东阳公司罚款50万元的执行依据为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饶中民二终字第97号民事判决,该判决现已经被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民再50号民事判决书撤销,且高院的判决完全改变了中院判决的内容,即新的执行依据改变了原执行内容,原判决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失去了其合法性,不能作为执行依据,信州区人民法院(2013)信执字第102号民事执行裁定对新东阳公司罚款50万元是基于被执行人不履行的原判决所确定的权利义务作出的,现原判决确定的权利义务已被撤销,信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罚款决定的基础已经不存在,即罚款50万元的裁定的执行依据不存在,故该罚款裁定也应当撤销,罚款应当返还给新东阳公司。
    浙江晨达律师事务所王律师受访时认为,上饶两级法院地方保护主义严重,致使新东阳公司与国建公司自2011年6月至今官司未结,让人唏嘘,令人气愤。在上饶市人民检察院和江西省人民检察院的依法抗诉下,上饶两级法院的三次判决被撤销,大快人心。
    在我国依法治国的制度下,正义的力量最终要战胜邪恶的。今后,执掌公权力的个别人不依法行政,无路可走了。
 
 
   
    后记:
    时任信州区人民法院院长朱英禄于2017年4月12日被上饶市纪委采取“双规”措施。
    2018年5月28日,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对朱英禄犯受贿罪作出刑事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元。
    信州区人民法院内部人员向朱英禄行贿的有多人,但没有一个得到处理。有几位员额法官因种种原因,被撤销员额法官资格。
    新院长上任后,采取了种种措施,信州区人民法院面貌有所改观,但要彻底做到秉公执法还任重道远。(艾世民发自江西上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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