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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高碑店交警大队断案不公何以服众

2021-03-29 23:51:11 作者:佚名 来源:华夏焦点新闻网  

据悉,202123,在河北省高碑店境内,一辆号牌为“冀FM 8247的陕汽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冀 FLK42挂号鲁畅达牌重型自卸半挂车,与一辆帅美威时达牌电动三轮车在107国道至高碑店和平路交叉口处发生相撞。货车驾驶员叫李发,电动三轮车驾驶员叫王玉清。王玉清在这起交通事故中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2021316,高碑店市交通警察大队在第13068412021000001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当事人王玉清与当事人李发承担此事故同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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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发认为,交警队的责任认定书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规错误,此事故应由王玉清承担全部责任。

理由之一:北京龙晟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鉴定许可证号:110013141)出具的《鉴定意见书》认定:事故发生时,李发驾驶的车辆“沿107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车身前边缘通过事故路口北侧停止线时,其对应目标信号灯(直行)状态为绿灯”,而王玉清驾驶的电动三轮车“沿和平路由东向西行驶车身前边缘通过事故路口东侧停止线时,其对应目标信号灯状态为黄灯”,但王玉清并未减速,而是直行越过停止线,致使事故发生。王玉清明显违反交通规则,李发在这方面则无任何过错,也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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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之二:李发驾驶的货车长度约为15左右,王玉清直行闯灯通过停止线时,应该能够明显地发现正在按照规定通行的货车。然而王玉清并未减速,导致两车碰撞。高公(交)鉴通字〔20210043号《鉴定意见通知书》中称:“冀FM 8247号陕汽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冀 FLK42挂号鲁畅达牌重型自卸半挂车身左侧后部与帅美威时达牌电动三轮车车身右前部发生接触。”也就是说,王玉清的电动三轮车右前部与李发所驾驶车辆的左侧后部发生碰撞,明显是王玉清撞了李发,而不是李发撞了王玉清。从这一点来说,李发也无过错,当然也就不该担责。

理由之三:《鉴定意见书》认定:“帅美威时达牌电动三轮车的技术参数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关于摩托车的定义及技术要求,属于机动车辆范畴。”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也确认:“王玉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十九条第一款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二)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之规定。”也就是说,王玉清属于无证驾驶。众所周知,无证驾驶者在交通事故中应负全部责任,故李发无责任。

王玉清在无证驾驶的情况下还闯了灯,而且还是他撞了李发,这都是有关部门做的权威认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高碑店交通警察大队自己的文件,《鉴定意见通知书》是其上级部门发出的,而《鉴定意见书》又是交警部门委托(或指定)的有相应资质的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出具的,这些理应成为认定和划分事故责任的依据,总不能让自己的行为和自己的依据相互矛盾吧?

当然,交警部门也还为“各打五十大板”找了一些理由。《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说:“李发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之规定。”《鉴定意见书》则补充说,李发驾驶的车辆“事发时装载货物超出核定载质量490kg”。

原来李发的责任只是超载490kg。当然,超载确实不对,可即使从李发的车上再减除490kg的货物,王玉清撞上去依然会是车毁人亡的结果,可见事故的发生与超载并无必然联系。依此判定李发与王玉清负同等责任,实在于法无据。

认定两个当事人负同等责任的依据又是什么呢?《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当事人王玉清与当事人李发承担此事故同等责任。”

那么,我们来看看认定两个当事人负同等责任的这两条依据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是“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原来这两条规定只是相关法规规定交警部门在判定和划分交通事故责任时的职责,并不是两个当事人负同等责任的依据。可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仍然坚持说“依据……之规定,……同等责任”,这有点自欺欺人了吧?以上两条只能说明你有划分责任的权力,但是“承担此事故同等责任”的依据在哪里?是欺负旁观者不懂法规吗?可是网上有啊!

有人猜测说,有关人员贪赃枉法;有人猜测说,这是为了息事宁人。前者虽有可能但并无证据,而后者虽无证据却有可能。判定和划分责任的时候,王玉清已经死了,家属失去理智而到交警部门闹事是可能的。如果闹事,影响交警部门的正常工作也是必然的。但这不该是“各打五十大板”的理由啊!

法治、公正、平等,都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广大群众需要有关部门给出一个令人信服的理由,否则就该做出一个令人信服的责任划分来,把自己的权力当成划分依据,怎么能够服众呢?

 

来源:华夏焦点新闻网 
原文链接:http://hxjdxww.com/nd.jsp?id=1856#skeyword=%E6%B2%B3%E5%8C%97&_np=0_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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