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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佳木斯诚远公司 非法清算必须赔偿

2021-03-08 13:42:12 作者:佚名 来源:华夏焦点新闻网  

    导语: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诚远公司却没这样做,清算后就在债权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把公司注销了,把债务逃避了。如此清算结果却得到人民法院的认可,这一幕就发生在黑龙江省——


    艰难的诉讼审理

    马女士与朱海军、陈海燕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时在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立案,经过审理,2017年12月郊区人民法院判决1、被告陈海燕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申请人)马女士借款本金995万元及利息;2、被告朱海军(被申请人)对被告陈海燕偿还原告马女士本金995万元及利息的款项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朱海军对于郊区法院的判决不服,上诉至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经过审理,2016年6月佳木斯市中院依法驳回朱海军的上诉,维持原判。

    通过艰难的诉讼,等到判决生效后,马女士立即开始申请强制执行,可是,朱海军、陈海燕已经把名下财产转移殆尽,马女士便开始了漫漫的申请强制执行之路。
    2018年朱海军第一次提起再审申请,诉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佳木斯市诚远房地产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筒称诚远公司)、佳木斯市远房地产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诚远分公司)与马女士之间没有借款合意,原审判决认定马女士与陈海燕、诚远公司民间借贷关系成立,没有依据。(二)原审判决认定诚远公司在清算时未按法律规定通知马女士、在佳木斯日报上发表注销公告不符合法律规定、在清算期间诚远分公司仍与马女士进行业务往来,朱海军未尽到清算义务无证据证明,认定事实错误。朱海军有新的证据证明佳木斯日报是全国性的报刊,符合“省级有影响的报纸”的规定。(三)原审判决朱海军就借款995万及利息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四)根据马女士的诉讼请求,原审判决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即遗漏了其他清算组成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朱海军申请再审。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认为,(一)马女士举示的借据加盖了诚远分公司财务专用章,款项用于诚远分公司的经营,原审判决认定马女士与诚远分公司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并无不当。(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三)诚远公司是自然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朱海军一人。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因此,该公司员工王淑芳不应是清算组成员,原审并未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综上,朱海军提出的再审事由均不成立,二0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朱海军的再审申请。

    不合法的公司清算结果得到法院认可

    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再审,三个程序走完,朱海军完败,面对全输的局面,朱海军还是不服,仍然想拿着他不合法的公司清算说事,意图挽回败局。
2019年朱海军不服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黑08民终471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请再审,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提出民事抗诉。不知道朱海军运用什么办法,说服了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该院作出抗诉书,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派检察官出庭。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2020)黑民再301号民事判决,认为原审适用法律不当,予以纠正,判决原审判决(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黑08民终471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以纠正,撤销佳木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黑08民终471号民判决;维持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第三项,即陈海燕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内偿还马女士借款本995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如下:以本金995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驳回马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三、变更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2016)黑0811民初1609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为:朱海军对陈海燕偿还马女士借款本金995万元及利息款项以1,037,7781元为限承担赔偿责任。
    面对(2020)黑民再301号民事判决,马女士蒙了,本来一审、二审都认为判决朱海军就借款995万及利息承担赔偿责任,就连黑龙江省高院上一次再审也认为判决朱海军就借款995万及利息承担赔偿责任,怎么黑龙江省高院又否定了自己,给承担赔偿责任设立一个限,以1,037,7781元为限承担赔偿责任,马女士在问,为什么设置这个限?凭什么?就是凭朱海军对诚远公司不合法的清算吗?
    马女士的代理律师指出:“其实朱海军当初对诚远公司进行清算就是图谋不轨,意图非常明显,就是为了逃避欠马女士的债务,很明显,朱海军闭门清算,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公告诚远公司清算的事情,而是跑到佳木斯日报上去公告,还强词夺理说佳木斯日报是省级有影响的报纸,说明朱海军不想让马女士知道诚远公司清算的事情,诚远公司注销,欠马女士的账就烂了,这是朱海军的如意算盘,本案的一审、二审,包括2018年黑龙江省高院的再审都没有让朱海军的不轨图谋得逞,然而,2020年的黑龙江省高院再审,却认可了朱海军违反法律规定的公司清算,使用了清算结果,给朱海军就借款995万及利息承担赔偿责任设了一个限,(2020)黑民再301号民事判决错误的设置这个限,让朱海军逃脱债务至少2000万,给马女士造成特别巨大的经济损失,谁来埋单?”。

    专家看法

    就本案,中国政法大学著名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系统法学疑难案件研究中心主任张观发认为,本案的公司清算存在严重问题。清算其实更多的可以理解为核算,当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决议解散等等公司法规定的情况出现后,公司进入清算,对资产、债权债务、法律关系的等进行梳理。如果没有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那么顺利的进入到后续的剩余资产分配、债权债务处理,并最终申请注销登记;如果出现资不抵债等破产法规定的是由时,那么就要向法院申请破产。破产是由破产法规定的,当企业因不能偿债或者资不抵债时,由债权人或债务人诉请法院宣告破产并依破产程序偿还债务的一种法律制度,相对来说比较复杂,涉及重整、破产管理人等等因素,其法律后果也是由法院宣告破产从而终结公司的法人资格。我国《公司法》第187条规定,在公司因解散而清算时,清算组如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只进行公司清算,发现资不抵债时,不去法院申请破产,而是申请公司注销,因此诚远公司逃避债务的意图非常明显。其实,本案的诚远公司清算充其量是公司核算,就是盘点一下公司资产,是公司内部行为,对于公司的债务这种清算不具备抵抗力,因为清算没有任何法律效力,诚远公司是个人独资,投资人是公司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他闭门清算,说多少是多少,很随意,如此清算结果,人民法院拿来作为债务人承担赔偿责任的限制,显然不适当,对于债权人更是不公平。
    中央电视总台著名评论员、《中国改革报》副社长杨禹就本案指出,案件的最后一个判决把一审、二审、再审查明的事实肯定了,认为判决事实清楚,就是肯定了诚远公司清算存在法律缺陷的事实,即未按法律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债权人,以及未在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等等诸多缺陷,因此,诚远公司的违法清算结果必然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但却被黑龙江省高院作为定案依据,成为债务人赔偿债权人的兜底限制,这就产生了逻辑问题,制造出前后矛盾的判决,必然导致导致法律天平的倾斜,让诚远公司以清算手段来违法逃避债务的不轨图谋得以实现,此为司法不公,必然导致民怨沸腾,因为司法活动承担着权利救济、定分止争的社会功能,人们的生命、财产、健康、安全等各项权益保障都与司法活动密切相关。同时,随着人民群众法治意识的增强,遇事“找法律”“讨说法”的现象越来越多,司法途径成为老百姓维护自身权益的普遍选择。司法不能主持公道,就会造成对群众合法权益的严重侵犯。如果司法不公得不到扭转和更正,群众利益就失去了最基本的法律保障。 司法不公严重损害法律权威和法治公信。司法是国家强制力的具体体现,是法律权威的最重要渊源。“公生明,廉生威。”只有司法公正,人们才能对法律产生信赖和尊重。司法公正是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它存在于每一个具体案件之中,存在于每一个当事人的具体感受之中。一个错案的负面影响足以摧毁99个公正裁判积累起来的良好形象。司法不公会严重挫伤公众对司法的信任,践踏法律的尊严和权威,进而对法治公信力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害。

来源:华夏焦点新闻网
原文链接:http://hxjdxww.com/nd.jsp?id=1734#skeyword=%E9%BB%91%E9%BE%99%E6%B1%9F&_np=0_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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