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村村民金树春租赁村集体的企业三四年,没有缴纳任何费用,最后核算村集体竟然还欠他400多万元。人民法院在执行依据存有异议的情况下,仍然强制执行,冻结、划拨村集体资金400多万元。目前还欠本息350多万元。难道人民法院就可以如此‘任性’吗?”济南市长清区张夏街道办事处金庄村村委会主任金树贞无奈地说。
日前,在该村村委会办公室内,该村部分党员和村民代表向记者讲述了这一蹊跷执行案的来龙去脉。
租金不交 村集体仍欠其数百万
据了解,金庄村曾进入山东省乡镇企业综合经济实力500强,是原长清县第一个亿元村。金庄村村民委员会所属山东水龙王集团有限公司曾经享誉神州大地,“水龙王”品牌更是家喻户晓。
原张夏铸管厂
2003年2月18日,独立法人的山东水龙王集团公司作为被承租方,本村村民金树春为承租方,签署《承租企业合同书》,将张夏铸管厂现有的厂房、设备以及存货材料等价值2000余万元资产的企业租给金树春,并约定承租期限为十年,每年上缴管理费40万元。在本合同签署之前,金树春向山东水龙王集团缴纳了10万元的合同保证金。
作为拥有山东水龙王集团有限公司高达91%以上股权的金庄村村民委员会,并未授权山东水龙王集团有限公司与金树春的租赁合作,该公司收取的金树春的保证金也未上交给村委会,加之金树春租赁企业之后,一直未如约履行合同,未交管理费,2006年3月份,金庄村村民委员会一纸诉状将金树春和山东水龙王集团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被告双方签署的《承租企业合同》无效,返还张夏铸管厂的所有财产、账册、证章等等。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主持进行了调解,对金庄村村委会的请求基本得到支持。2007年6月5日,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出具(2006)长民商初字第282号《民事调解书》,其中第四项的主要内容是:村委会与金树春双方清产核资完毕后,“根据订立合同时资产交接表记载的资产交接情况,多退少补”。
此后,长清区人民法院委托山东实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对金树春租赁张夏铸管厂期间的资产负债对比情况进行鉴定。
2009年8月17日,山东实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鲁实信审字【2009】第21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其鉴定结论为:自2003年2月28日起至2007年12月31日止,资产类(不包含存货、固定资产)增加、减少折抵后实际减少净额2045168.04元,负债类增加、减少折抵后实际减少净额6082869.71元,两项相抵后负债类减少4037701.67元。
2009年8月26日,金树春向法院递交《民事反诉状》。他认为,其“在承租济南张夏铸管厂经营权期间,为履行铸管厂债务,多垫付4037701.67元”。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反诉被告金庄村村委会返还该笔资金。
2011年7月8日,金树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2011年8月5日,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出具(2006)长民商初字第282号《民事裁定书》,准许金树春撤回反诉。
金庄村一位王姓村民代表气愤地说:“就这样,租赁村集体投资办起来的企业,好几年不拿任何费用,单凭《司法鉴定意见书》,我们村集体还要拿出400多万元来给金树春。我们全村村民坚决不答应!”
任性执行 400余村民联名投诉
法律无情!尽管金庄村村民对这样结果不认可,但是难以阻挡金树春贪婪的步伐。
2011年7月5日,经金树春申请,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出具(2011)长执字第905—1—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划拨金庄村村委会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金庄村村委会以《司法鉴定意见书》不能作为执行依据等为由,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2011年8月26日,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2010)长执字第905—10号《执行裁定书》,驳回了金庄村村委会提出的异议。
金庄村村委会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2011年10月8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济执复字第40号《执行裁定书》,维持了(2010)长执字第905—10号《执行裁定书》。
此后,该执行案被移交给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执行。该院于2012年11月14日向金庄村村委会下达(2012)槐执字第988—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划拨金庄村村委会银行存款47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金庄村村委会认为,人民法院执行的依据,是山东实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鲁实信审字【2009】第21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而该《司法鉴定意见书》也注明,在鉴定张夏铸管厂资产类中,不包含存货和固定资产。也就是说,在鉴定中,对金树春在租赁企业期间减少的791.719吨库存材料,没有进行价值鉴定,作了甩项处理,鉴定结论并非张夏铸管厂全部资产的负债对比情况,也非金庄村村委会与金树春对张夏铸管厂资产最终清产核资的结果。
金庄村党委徐书记告诉记者,《司法鉴定意见书》对张夏铸管厂存货和固定资产部分进行了甩项处理,说明金庄村村委会与金树春按照《民事调解书》约定的“清产核资”并未完成,该鉴定意见并不完整,因此不能作为执行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2006)长民商初字第282号《民事调解书》的最终依据。
令人不解的是,金庄村村委会向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提出终止本案的执行并返还已执行的财产等书面申请,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也未依法作出裁定。
北京资深媒体律师葛先生在审阅了本案材料后认为,在三方形成的调解书给付内容不明确的情况下,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依据并不完善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裁定冻结、划拨金庄村村委会银行存款,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据统计,自2012年12月至2020年12月底,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已先后实施执行20余次,强行划拨金庄村村委会银行存款422.82万余元,至2020年12月31日,尚欠本金52.74万元,欠迟延履行债务利息298.59万余元,合计尚欠351.33万余元,并且每一天的债务利息还在持续累计之中。
租赁经营不但没有为集体带来任何经济效益,村民更没有从中得到任何实惠,村委会反而背上了七、八百万元的经济包袱。更甚者,村集体投资兴建的一个好端端的企业,所有生产设备等资产都已经被金树春变卖一空。
银行账户被冻结,存款被随意划拨,使金庄村村委会正常工作受到严重影响,村民应享受的各项社会福利也无从兑现,社会不稳定因素风险愈加突出。
目前,该村400余名村民自发在投诉材料上签名按手印,要求人民法院尽快纠正错误,承担任性执行的法律责任。媒体也将持续关注该案的进展。(民生资讯)
来源:中华时讯
原文链接:http://www.ccicn.cc/yc/2021-02-03/1201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