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问在贵州省桐梓县两条人命价值几何?
2020年6月21日下午19时许,家住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仙源镇大石村岔口组的两个男孩——12岁的赵某豪和8岁的赵某棋去买零食。两个孩子系亲兄弟,家在夜郎河边,与对岸的桐梓县夜郎镇一河之隔。两兄弟去河对岸的小卖部买零食。 “两个孩子去的时候是从人行便桥上走的,回来的时候从旁边的漫水桥走的。” 据两个孩子的父亲赵某说,因为岩门子水库施工单位违规施工且没有采取任何安全措施,也未设立任何警示标识,以致在回家途中小儿子赵某棋踩到了施工单位倒的泥浆而滑进河里。大儿子赵某豪见状,边喊“救命”边去救弟弟。不幸的是,弟弟没有救上来,自己也落水身亡。孩子的母亲张某和其他村民闻讯赶来时,为时已晚……
溺水身亡的两兄弟
查看了事发现场后,赵某认为,两个孩子溺亡的责任应归于正在附近施工的岩门子水库工程。
岩门子水库位于桐梓县与习水县的交界处,是当地的一项重大工程,总投资4.78亿元。项目业主单位为桐梓县水务投资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惠州市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岩门子水库开挖隧道的施工现场就在事发地上游约百米的地方,赵某说:“我们觉得桥那个位置也属于施工范围,但是当时没有立危险标识牌。出了事后,施工队来立了牌子。”赵某发出的视频显示,在漫水桥边,施工队已经立起了警示牌,上面写着“非施工人员禁止入内”。
事后重新安装的警示牌
赵某说,孩子遇难时事发地没有下雨,漫水桥上有水漫过,但水位并不高,水流也不算很快。他认为,施工单位非法占用(堵塞)河道,因而使水位升高,并将大量泥石排入河中,导致孩子在落水后撞上石块溺水身亡。他的依据是:两个孩子被打捞起来后,在脸上和身上都发现了不同程度的淤伤,这不是单纯的溺亡应有的现象。
被填埋的事故现场
但项目业主为涉事施工单位开脱,称“经核实,不存在家属反映的问题”。既然如此,施工单位为什么事后又在那里立起了警示牌呢?立了警示牌,就表明这里是立牌单位的责任范围,别人的责任范围里总轮不到你去立警示牌吧?业主单位负责人强调,施工单位并未擅自改变施工方案,可死亡事故却实实在在地发生了,这是不是可以推断为施工方案中缺乏安全考虑呢?如果施工单位因“未擅自改变施工方案”而可以免责,那业主单位就应该承担施工方案不够周全的责任。何况,业主单位也承认,“经核实,该施工现场确实存在不够严格规范的地方”。还有报道称:“悲剧发生后,该县也加强了暑期儿童防溺水教育宣传。同时,责令施工方从此次悲剧中吸取教训,查缺补漏,保证施工安全,防止一切事故的发生。”这其中一句“责令施工方从此次悲剧中吸取教训”就已经说明了问题,厘清了责任。如果施工单位真的没有责任的话,那县里责令它吸取什么教训呢?要求“查缺补漏”,不就说明有缺有漏吗?无缺无漏,怎么就出了人命?
事发后,孩子的家属多次求助于当地的党政机关,桐梓县委县政府也反复与施工单位协商,但施工单位始终不肯承担责任。第一次谈判时,桐梓县委政法委书记要求施工单位出8万元安葬费;第二次谈判中,施工单位拒绝担责;第三次,仍然是桐梓县委政法委主持协调,要求施工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拿出12万元的安葬费,但是1个月后家属也没收到这笔费用。2020年8月份,县里通知家属,同意给15万元先安葬孩子,然后再付死亡赔偿金65万元。孩子火化安葬之后,直到2020年12月,家属只收到15万元安葬费。对此前承诺的赔偿金,县里不再承认,告知家属走法律程序解决问题。这让家属在悲愤、绝望之余也感到疑惑和不解:打官司告状总要有个被告吧?如果县里能指明被告的话,那还用打官司吗?如果没有被告,民事诉讼就不能立案。如此一来,事情岂不就走进了死胡同?
15万安葬费转账记录
实际上,两个孩子已经离去,活着的人再讲情论理也于事无补了。拿出15万元钱来安葬两个孩子,这说得过去,但65万元钱能补偿两个孩子平均10年的抚养费吗?且不说孩子的母亲已经绝育不能再生,更何况这65万元钱尚未拿到又几乎就是拿不到的。旁观者不免要问一句,在桐梓县,生命就是如此地廉价吗?
习总书记在去年的新年贺词中说:“2020年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年。我们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可是在桐梓县,这个目标实现了没有?
面对孩子的骨灰,岩门子水库工程的业主单位和施工单位何以如此地无动于衷?你们也是自己孩子的父母,“幼吾幼以及人之幼”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为了钱,这些就不要了吗?
部分附近村民的情况证实材料
面对孩子的家属,桐梓县委县政府,你们是百姓的父母官啊!中国的老百姓,遇事习惯找政府(包括党委),党委的领路作用和政府的行政权力对老百姓来说至关重要,而法律是最后的救济手段,不是万能的灵丹妙药。县委县政府自己不处理老百姓的切身利益问题,把他们推向法院的大门,秉法治建设之名,行渎职懒政之实,社会主义价值观中的和谐、公正、平等都到哪里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