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正义是衡量社会文明进步程度的重要尺度,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首要价值,也是一个社会具有凝聚力、向心力和感召力的重要源泉。坚持公平正义,才能使社会不同利益群体各尽其能、各得其所、和谐相处。“我叫杨进来,男,汉族,1959年9月出生,是广东省阳西县沙扒镇的一位普通农民。现将本人四年多来遭受的不公和蒙冤受屈苦水,向上级领导吐露并求助。如有任何虚假,甘愿承担一切责任。”家住广东省阳西县沙扒镇南华分街背17号的杨进来致函有关部门反映说。
2011年3月8日,我和阳西合伙人陈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杨某瑞共同商议,合伙挂靠广州力源石油有限公司在阳西范围内各镇建设加油站,商定由杨某瑞出资 100万元占股19%,我和陈某以劳力、管理各占15%股份,力源公司占股51%。当时商议好,开办公司前期活动的经费由杨某瑞交由我开支、操作。当年9月28日,杨某瑞转入我帐户75000元作为运营经费和共同买地投资款。
到了2017年3月23日,杨某瑞突然向我发难,向我催收那75000 元,说那是我的借款(我没有收到催款函)。并以此为由,向广州市越秀区法院起诉。2018年8月14日,越秀区法院作出(2017)粤0104民初9671号民事判决书,就双方争议的是投资款还是借款这个焦点问题,无视我方提供的众多证据材料,单凭杨某瑞一个转帐凭证和单方说法,就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割裂使用第十七条,判决我要偿还杨某瑞这75000元及利息。
其后,由于我缺乏法律知识,在别有用心人的错误引导下,没有向中院提起上诉,而是向越秀区法院提起再审,被以同样的理由和法律依据驳回我的再审申请。
我是个法盲。由于自己缺乏法律知识,在这个案子里,吃尽了苦头。原告杨某瑞仅凭一张转账汇款票据,伪造催款快递回执,编造所谓催收借款电话,个人追讨欠款谎言,将原本属于支付在阳西县筹建加油站征地的费用,欲强行以债务债权抢夺我个人财产。在没有真正证据链的情况下,法院判决我还款75000元。
收到判决书后,因无钱交诉讼费,无力上诉而走上申诉之路。当地检察院贺某联系了我,说是材料转给了他们,随后又要我补充了多份材料。就在我充满了希望之时,更大的打击来到:6月1日,检察院给我发来《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其理由与之前法院的判决基本一样。
由于我是法盲,就专门请热心人士帮我列出我不清楚又要了解的提纲。贺某看过提纲后一再强调,该案中原告有催款函,就证明该案成立;现在我应该提供证据证明那笔款是买地钱。只要我拿出证据了,就会再去调查。这样,我就回到家乡再找相关的材料。
终于,我在邮政储蓄所中打印到汇款流水,把2011年9月 28日汇款给我拿去买地的两笔同为75000元的账单显示出来了:它是杨某瑞(原告)和汪某(合伙买地人)汇来的。 我又请汪某好不容易找回了当初的汇款单,说明了汇款的前因后果。以后,又再到处找人开出了证明。7月3日,当我带齐这些送给贺琦时,得到的答复是时间已过,无法再进行监督。
我认为,此案中法院的判决违背了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把举证责任压在我身上,在原告杨某瑞没有提供证据的情况下,立案、判决,并支持其荒谬的主张。而检察院《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中,事由却变成了“认为越秀区法院在(2018)粤0104执16561号、16561号之一案的执行活动中存在违法情形”。这让人感到匪夷所思――如果没有法院在立案、审判中的不当行为,根本就不会出现执行的问题,而现在检察院放过违法行为的始端,却把关注点放在执行。而且,在《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中,清楚地写明“本案中杨某瑞提供了借款的相关证据”,也就是表明了贺某认为仅凭存款单、汇款单、催款书就足以证明了借款行为成立。然而,就凭这么几份凭证,正常的人谁能断定它是借贷关系?最高法的相关解释该如何理解?
在一审开庭时,法官郑某某还专门问过杨某瑞还有没有其它证据证明借款行为。判决书里援引法律依据时,也故意把条文中要原告举证借款成立的证据这些话去掉。这表明,她是很清楚这个原告的材料是站不住脚的。
在多人证据证明是买地款及申办加油站前期费用的情况下,我的住房因虚假诉讼被拍卖并且转了户,给我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我是个乡下的普通老百姓,那间唯一的住房就那样被人夺走,无论如何是于心不甘。而且,房屋卖出多少钱,还有多少钱,一直未有告知本人。恳请上级领导体察民情,于百忙中过问一下,依法公平公正处理,让我们小民有条生路吧! (广东省阳西县 杨进来)
来源:中视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