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我弟曾谷民(在农村)位于湖南娄底市娄星区蛇形山镇的面积为178平米的祖屋,被邻居以占有地基为目的,趁弟因故出门之机叫人用推土机强行推倒,为此诉至娄星区法院请求恢复原状,却被判驳回诉求,上诉至娄底市中院仍维持原判,问题无法解决。为此请贵媒体给予呼吁,以纠正这种错误。”在湖南长沙工作的曾先生致函媒体反映说。
房产证
我家位于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蛇形山镇新红村柏树组。2010年、2012年母亲、父亲先后去世,我和弟弟依法继承房屋。房屋面积178平方米,共七间,有房产证书(1993年1月20日颁发,面积、四至清晰可查)。
推倒前的房屋外形
推倒后的房屋地基及未推的杂屋
父亲过世后,邻居曾某梅先后找到我和弟弟,要求购买我家祖屋。考虑到父母生前的一再嘱托:祖屋不能卖!同时也是我们兄弟出生和成长的地方,对祖屋怀有深深的眷恋。所以每次我们都断然拒绝了他的要求。没想到曾某梅怀恨在心,居然趁我和弟弟一家不在的时候,伙同胡某良,公然在光天化日之下,罔顾乡情,藐视法律,将我家的房屋推倒毁灭,直至砖、瓦、木料及屋内所有设施无踪。
面对如此胆大妄为、猖狂嚣张之举,我和弟弟只好把全部希望寄托在至高无上的法律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恢复原状。不承想,希望变绝望。一审法院在有房产证的证据面前,以没有外形图为由驳回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在我递交了新的重要证据(房屋完整视频)的前提下,又以没有文字说明为由不予承认,继续维持一审判决。
我的父母都是老实巴交的农民。50年代父亲从祖辈处继承了两间半房,在往后的岁月里,父亲和母亲一道艰苦努力,辛勤劳作,一砖一瓦慢慢添置,才有了今天的7间房子。这7间房子凝聚着祖辈、父辈几代人的心血和汗水,也承载着我和弟弟生活、成长的点点滴滴。我们不卖祖屋,也是“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家国情怀与亲情传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3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明确规定:公民的房屋是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可以作为遗产予以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36条规定,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做、更换或者恢复原状。本案中,受害人合法继承的房屋是被侵害人恶意毁灭的,试问,受害人不请求恢复原状,如何体现其继承权?如何实现《宪法》《继承法》《物权法》对受害人的法律保护?
法官审理案件的过程,就是凭证据还原现场,凭证据认定事实,凭事实(证据)准确适用法律,进行公正判决,最大限度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然而,令人十分不解和遗憾的是娄星区、娄底市一审、二审法院却违背事实,漠视受害人的合法诉求,作出严重错误的判决。这不仅是对上述不法行为的偏袒和包庇,同时也间接鼓励了恶意侵权的不良社会风气。我家完好祖屋被恶意推倒毁损,在当地产生了极坏的社会影响,完全颠覆了人们的是非观念,无情摧毁了百姓对法治的信心与信仰。
在我国广大农村,每年因为宅基地以及建房导致的矛盾纠纷不计其数,而上述两法院的这种判决,无异于告诉那些有相邻关系矛盾的人,只要我看你不顺眼,我就可以直接推倒你的房子,反正你告状也无门,法院也不会允许你恢复原状。这样只会进一步破坏相邻关系,进一步激化相邻矛盾,给社会稳定造成巨大隐患。
英国哲学家培根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然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大家还记得,南京彭宇案“你不误伤他,就不会送他上医院”的判决结果,直接导致全国范围内“碰瓷”行业的兴起,让善良的公民“对救死扶伤”产生恐惧,该判决被称为对社会良知的一次毁灭性打击。
法律是社会道德的底线,法院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屏障,法官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守护神,应当注重司法公正裁判对社会主流道德取向的引导作用,要把正确的价值判断和社会主流价值观有机融入到司法裁判的全过程。
我和弟弟已经依法递交了再审申请。请求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依法再审,撤销娄星区、娄底市一审、二审的错误判决,改判支持我们恢复原状的合理、合情、合法诉求,维护法律的崇高尊严,拯救人民群众对法律的信仰。
我们相信,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主题教育推动下,在中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严峻形势下,法院作为法律机关同时也是政治机关,在案件再审过程中真正体现政治意识,法治意识,公平正义意识。以实际行动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重要讲话精神。
来源:中新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