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政府部门、各位负责领导:
本人赵立军系兴军大田种植合作社负人,因兴军大田种植合作社加工、储藏设施被违法强令拆除一事,提出申诉。
兴军大田种植合作社项目,是政策鼓励,政府扶持的农业合作项目,由英窝村土地流转、芳山镇人民政府立项审批、黑山县土地管理部门、农业发展局等审核,手续完备,资料齐全、合法。
其所具备的合法手续资料有:
1. 农村土地经营流转合同;
2. 黑山县农发局,田地局“关于黑山县兴军大田种植专业合作社项目实施设施农用地备案通知书”(黑田土资设2018号);
3. 黑山县兴军大田种植专业合作社项目三方用土协议书;
(芳山镇政府、英窝村村委会、兴军大田合作社)
4. 黑山县兴军大田种植专业合作社项目建设方案;
5. 农业设施复垦还耕承诺书;
6. 设施农用地备案申请(芳山镇政府);
7. 关于黑山县兴军大田种植专业合作社项目设施农用土地公告(芳山镇人民政府文件,芳政发2018年9号);
8. 关于黑山县兴军大田种植专业合作社项目的审核意见;
9. 黑山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位置标示图。
从以上文件可以看出,该项目用地属一般性农业用地,不属于基本农田,所用土地经过正常土地流转取得,该项目是政府立项扶持的农业发展项目。经过县、镇两级政府部门合法审批,手续齐全完备。
其次,兴军大田种植合作社,并没有流转土地的性质和所有权(流转合同和复垦承诺书)土地上的厂房也是用于农产品的储藏和农机具的存放,与“曹园”秦岭别墅等那种经营级的个人庄园别墅风格不相及,其中的区别显而易见。
综上,兴军大田合作社的土地来源合法,土地使用合法,审批手续合法,并且还是芳山镇政府文件扶持的农业发展项目,没有污染水源,为什么不经论证,没有合法决议就强令拆除。
县里有关部门有关人员(据说是某县长)在办理此事过程中的问题有:
一、 强令拆除,没有文件,没有行政决议,没有合法理由。最初龙湾水库称土地是水库土地,以清水库库区“四乱”为由,发过通知,但在与英窝村关于土地归属问题上打官司失败,该土地属于英窝村集体所有。
二、 采取行政强拆措施都没有行政决议。
县长只有口头上说“是上边让拆的”“政治任务”“不拆指定不行”却没有说明上边哪级部门,政治任务是否就针对兴军合作社。(有录像为证据)
三、 强拆确有疑似针对兴军合作社
经过调查取证,只有兴军合作社是县级领导亲自出面命令强拆,而在水库周边的其他一些建筑基本没动,有的建筑是正建在溢洪道边也没有动,有的只是扒道墙做做样子。(有录像为证)
为什么其它场所雷声大雨点小?为什么只有兴军种植合作社,县长出面,兴师动众,大张旗鼓?是否涉及个人假公济私,打击报复?
四、 合作社负责人赵立军向责令强拆的人员出示了所有的手续,第一批人员见到手续后就撤了,但不是回去调查、论证合法性问题,而是换了更高级别的县长出面,这是以势压人吗?政府人员对审批手续视而不见,声称“上边交待,政治任务”,更指鹿为马,将政府合法审批的项目称为“四乱”。
这极易造成社会矛盾,造成政府与群众性质对立。
而且本合作社是农业项目,进行的是农产品的收储,也对本地的农业生产经营和发展有一定的促进作用,政府应该予以支持。
另一方面,行政机关处理问题应该审慎,认真评估,不能搞一刀切,不能头上落个苍蝇就拍碎了脑袋。
最后表达一下我的诉求,本人赵立军所经营的兴军大田种植合作社,具备完备审批手续,如没有行政机关的行政决议,而由个别官员一句话就强令拆除,不符合行政程序,更涉嫌侵权违法,即使有形成决议,也应给予当事人申请复议、听证和行使诉讼的权利。
一句话,批是政府批的,拆是政府要求拆的,我个人并无过错,这个损失应由政府为我提供补偿。并请上级部门领导关注调查此事,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赔偿本合作社的损失。
来源:商业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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