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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及鉴定意见被指不公引质疑

2025-04-11 20:13:16 作者:佚名 来源:头条资讯  

    公平正义,国之基址。全面依法治国,必须紧紧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来进行。近日,家住山东省龙口市港城大道的臧某霞女士致函有关部门,对当地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和天津青果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中心“津青果(2025)病鉴字第2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提出异议。恳请上级领导在查明事实真相的基础上,依法依规公正处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2024年9月17日14时9分许,臧某霞驾驶一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龙口市诸由观镇渤海路唐家集村路段处,与前方在同车道顺行王某范(男,62岁)驾驶的电动轮椅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致王某范受伤。9月27日,王某范在医院死亡。当地交警部门作出第37068112024000039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我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负事故主要责任;王某范驾驶电动轮椅车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负事故次要责任。
    本次事故中的事实是,王某范在设有人行道的道路上驾驶电动轮椅驶入机动车道,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规定,且是主动故意的,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和先决条件;臧某霞驾驶小型轿车在该路段正常行驶,占道正确,没有超速,没有违章。仅是由于阳光照射影响观察,又因为王某范驾驶的轮椅过于低矮不易看到,才与王某范驾驶的轮椅发生碰撞,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次要原因和后发条件。而且,王某范驾驶电动残疾轮椅车上道行驶未规范佩戴安全头盔的行为,是造成事故发生的原因,其驾驶电动残疾轮椅车未按规定安装号牌上机动车道是此次事故中的主要违法行为。因此,王某范应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臧某霞应付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2025年2月19日,天津青果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津青果(2025)病鉴字第2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被鉴定人王某范接受的消极治疗行为为其死亡后果发生的不良介入因素,与其死亡后果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对于这一鉴定意见,提出几点异议。
    其一,《司法鉴定意见书》中第8页下数第1行“若无该不良因素介入,其死亡或致残后果仍然存在极大的可能发生”的语义不清且存在矛盾。这句话的意思,到底是死亡后果极大的可能发生,还是致残后果极大的可能发生,抑或是死亡+致残后果存在极大的可能发生?如果是死亡+致残后果存在极大的可能发生,那就应该分别区分死亡的结果有多大的概率,致残的结果有多大概率。
    而且,死亡与致残是相互矛盾的两种结果不可能并存。死亡结果如果是极大可能,那致残的结果就不可能存在极大的可能。反之亦然。因此,请鉴定机构明确,到底是那种结果存在极大的可能,根据是什么?
    其二,在王某范颅脑外伤住院期间,其“家属”拒绝辅助检查、拒绝手术、拒绝心肺复苏及抢救等行为,与王某范死亡后果不排除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据了解,所谓的王某范“家属”王某芝并不是他的近亲属(系其外甥女),并无拒绝检查、拒绝手术的权利。是否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时,应该考虑所谓“家属”的真实身份。不排除假的“近亲属”拒绝治疗及抢救这一间接原因,与王某范死亡之间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如果所谓的“家属”最终被追究了刑事责任,这就阻断了异议人交通肇事与王某范死亡的因果关系。这在刑法理论上属于因果关系的异常介入。因此,王某范假的“近亲属”在其颅脑外伤住院期间拒绝辅助检查、拒绝手术、拒绝心肺复苏及抢救等行为,与王某范死亡后果不排除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其三,从医学上分析,拒绝治疗尤其是拒绝手术治疗,是导致颅内高压及发生脑疝的重大因素,王某范的死亡后果大大增加。王某范诊断为颅脑损伤是事实,但如果及时手术治疗,就不会至少会大大减少二次出血的可能性。即使发生二次出血,如果不再次拒绝手术,就不会发生“脑疝”;发生脑疝如果不第三次拒绝手术治疗,就不会因“脑疝”而死亡。
    时间就是生命。正是因为一次次的拒绝治疗,才导致王某范一次次失去存活的机会,病情由轻变重、由重而亡。因此,异议人认为,如果没有拒绝手术等消极治疗行为,王某范大概率还是会有残疾,但大概率不会死亡。希望鉴定人能够根据全部案情,结合刑法理论,做出严谨、科学的法医学鉴定,为司法机关提供经得住实践检验的鉴定结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来源:头条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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