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我自费购买社保,却成为立案源头,被歪曲为丈夫何某明受贿的核心证据;作为分管领导,何某明只是对项目进展负有一定监督责任,却据此将种种项目烂尾、企业纠纷、拨款流程等复杂原因,简单归结为何某明越权审批、滥用职权,显失公允。”近日,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涓桥镇三友村村民汪某芳致函有关部门反映说。

我是一名土生土长的普通农民,丈夫何某明原系贵池区农业农村局总农艺师,上有残疾多病的老父亲,女儿已结婚,幼子年仅8岁。原本一家人生治平静安宁,不料在2024年6月18曰,何某明被留置调查,家庭顿时陷入困境。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存在一些违规违法、程序失范的问题,于情于理于法让我感到难以理解和接受。
其一,我本人自费购买社保,却被认定为何某明受贿证据。2014年3月14日和2018年6月5日,我两次累计借款9万元给池州市忠友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法人张某友,并提供了银行转账与取款凭证。借款关系明确,张某友并写了借条。2019年,我挂靠该公司缴纳养老保险(金额72115.69元),因张某友拥有特定渠道,可为非本公司的员工“跨跃性”代缴社会养老保险。和我一起挂靠参保的共计有八、九个人(除他夫妻俩外,余者均非公司的员工)。
当时,我明确告知张某友从此前借款中直接扣除保费,该安排为双方共同认可并执行的事实。但在案件立案材料中,该笔社保缴费却被认定为张某友向我丈天何某明行贿,作为何某明“受贿”的核心证据之一。这种完全不符合逻辑与常识的认定,不仅无视我提供的银行流水、借款事实,还人为扭曲了合法经济关系,严重违反法律关于证据采信的基本标准。
其二,诱导配合彩排录像供述,违背自愿原则。在被留置28天期间,我丈夫何某明始终拒绝承认受贿指控。为迫使其就范,工作人员竟以我和年幼孩子为要挟,声称再不交代就将我留置,把8岁的儿子交给身体欠佳的女儿照看,并告知他女儿怀孕之事,彻底击垮了何某明的心理防线,迫使何某明承认不真的事实。
在此高压态势下,他们又进一步以“录廉政教育片可加分项”为由,诱导何某明配合彩排录像长几个小时,并据此剪辑形成所谓“关键性视频证据”。这类违背自愿原则、伪造认知场景的“视频供述”被用作定案证据,极其不合理。
其三,关键证人未被允许出庭作证,证词采纳标准极其混乱。此案一审认定何某明受贿274815.69元,其中张某友子虚乌有202115.69元,其他的还有。而张某友作为所谓“行贿人”,在一审和二审中均未被允许出庭作证。我本人及律师多次申请出庭作证,均未获回应,而且何某明诉求证人出庭作证不被法官书面记录。
在判决书中,我的证言被法官“写个大概”草率采纳,未体现我实际完整陈述。把有利于案件的证词消减了,已经扭曲了我的陈述。反观张某友在前后陈述中前后不一,自相矛盾,但其“口供”却被视为“铁证”,完全无需质证便予以认定。这种选择性采信、回避证人质询的庭审方式,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第159条关于“证人证言必须经过质证”的基本要求。
其四,认定“滥用职权”缺乏法律与事实依据,显失公允。在实际工作中,何某明作为农业农村局分管领导,时常主持并推进相关农口项目,不可否认其对项目进展负有一定监督责任。但却据此将种种项目烂尾、企业纠纷、拨款流程等复杂原因,简单归结为何某明“越权审批”、“滥用职权”,显失公允。据多位证人的证言可见,项目完工受阻另有工程纠纷、建设单位资金不足、第三方技术解码缺失等多方因素,并非单凭何某明个人所致,更不足以构成刑法意义上的“滥用职权”。
其五,法院审理程序明显失衡,应依法补正。在一审、二审过程中未核实多顶关键证据,未传唤重要证人,未调查证言合理性,也未回应当事人正当申请,程序瑕疵严重,裁判基础动摇。特别是案件卷宗没有我的证言,我本人作为案件核心事实经办人,既未被列为证人,也未依法完整记录和核实我的陈述内容,这本身就是对我的合法权利的严重剥夺。更有甚者,一审判决中有关我证言的记载被“缩写概括”,对案件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我对此表示强烈质疑。
以上陈述内容完全属实,如有任何不实之处,反映人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与媒体及发布平台无关。恳请有关部门领导在百忙之中予以关注,尽快查明事实真相,依法纠正不公判决,维护国家法律权威,给我们家人一个公道、一个希望!
来源:晨报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