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近日,家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华绣路179弄的张仁某致函有关部门,反映其在一起共有、遗赠纠纷案的诉讼过程中遇到不公。期盼上级领导对此高度重视,依法依规公正处理,维护国家法律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

在提交给有关部门的一份书面反映材料中,张仁某陈述了事情经过:我们父母一共生育我们姐弟三人,姐姐是老大,我上面一个哥哥他叫张惠某,我在家中排行老三。我们老房子在2006中旬开始动迁,我父亲在2008年初去世。自从我父亲去世之后,当时我们一个大家庭开了家庭会议,内容就是为了我妈朱某妹以后跟随谁过日子。会刚开始,我妈就直接说了一句话:“我以后就跟仁某在一起过。”
实际上,我哥张惠某之前一直跟我们父母吵,小吵天天有,大吵大闹三六九。在动迁时,我们这个大家庭一共分到7套房子,其中在北艾路1765弄的一套房子,因开发商原因,没有及时拿到钥匙。当初我是一直把我哥依长兄为父由他来安排,当初是他跟我说:“现在在我们妈同一个门栋楼上501和502有两套房子,我有个建议一套501房子能不能先借给姐姐住,因为现在姐姐还在外面租房子住,加上我们外甥也已经到结婚年龄了,你现在还是跟我们妈住在一起,一个是方便照顾老母亲,另外一个解决我们姐姐住房问题,另外一套502你可以对外出租。”
到2014年中旬,我姐姐她们也终于拿到属于她们自己房子钥匙。我姐姐她们从我501房子搬走之后,张惠某开始绞尽脑汁开始问我要房租费了。在这段时间,我妈也为了这件事情发愁。我当初也想搬出去租房住,这时候我们小区里几个关系好的邻居跟我说:“依我们说,你千万千万不要做傻事。你现在想一想,你姐姐她们已经从这个小区搬走了,你哥张惠某也已经搬出去了,现在你再搬出去,你是否考虑到你们年迈的老母亲以后谁来关心她。”邻居们这样一说,我跟妻子就决定不搬了,我宁可每年都要给她们姐弟俩2万元。
2019年姐姐生病住院期间,我去看望过几次。姐姐拉着我的手跟我说:“我可能时间不长,我现在把我们年迈的老母亲只有托付给你了,我才能安心。实际上我们姐弟俩不能要你的房租费,你是替我们在照顾原本属于我们姐弟三个人老母亲,按道理我们反而要给你钱。”
2020年初我姐姐去世之后,我妈在2020年12月9日被浦东新区浦南医院查出胃癌晚期。当时打击太大了,我在第一时间把我妈这个事情用微信方式告诉我哥和我姐夫。我一开始还想指望张惠某作为老大帮我一起出出主意,怎么样把老母亲的病治好。结果到了第二天上午,张惠某一来就问我要房租费,这时候我一下子就懵了。至于我妈朱某妹的病情,张惠某就送给我五个字“你看着办吧”。我当时也考虑了一下,为了我妈能够平平安安从手术台上下来,我只能给他房租费。如果我不给他房租费,后果不堪设想。
我比任何人了解张惠某的为人处世。自从我妈生病住院期间,所有的医药费都是由我一人出钱支付的,他和他女儿张敏某不但不出一分钱帮我妈治病救人,甚至在我妈住院之后,医生也再三叮嘱我,老太太最好每天晚上都要让她喝点酸奶帮助消化消化,随后我特意买了两箱酸奶放在我妈床边,后来他一来两箱酸奶就没了。
自从我妈出院回家之后,我儿子张庆某放弃上班在家守护奶奶,帮奶奶倒水吃药、喂饭,帮奶奶端屎端尿,风雨无阻用轮椅车推着奶奶,去我们小区旁边申东医院里帮奶奶吊针,所以我妈一直跟我吵着要我去帮她找个律师立遗嘱。2021年6月17日,我妈朱某妹立下代书遗嘱,确认去世后涉案房屋内自己的产权份额由张庆某一人继承。且我妈朱某妹生前亦表示要将赠与张敏某的三分之一产权份额取回后赠与张庆某。
到了2021年8月17日中午,张惠某一来就要把这套原本属于我们父母的房子卖掉。之后,他还想把我妈送到敬老院去。这样对于我妈打击太大,所以我妈把立遗嘱的事情直接告诉了张惠某。我妈也同时告诉他,立遗嘱的事情是她让我做的。
然而,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不仅存在明显渎职行为,还存在着剥夺当事人辩论权,程序违法,一审浦东新区法院法官连传票上“艾”都被写成“爱”和判决书上张惠某与张惠某有房产纠纷文字都会写错,还不如我一个小学没有毕业的人。
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二审法院应该组成三人合议庭。然而,在这起共有、遗赠纠纷案的审理过程中,市一中院当初只派了一名法官助理审理这起复杂案件,存在明显渎职行为,程序违法,导致案件审理不公。现在让我有些怀疑,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章管辖规定,我们应该是属于六里法庭审理遗产纠纷案子,现在为什么我们去周浦法庭审理遗产纠纷案子。
我们案件号(2022)沪0115民初64175号。第一次开庭是2022年11月8日,原定第二次开庭是2022年12月27日,因为法院一名书记员被封在家里,所以这名法官在2022年12月22日中午快要到11点,后来改成2023年1月16日开庭。当初陆把另外一份遗嘱错拿了复印件,最后一次2023年4月4日开庭时另外一份遗嘱原件找到。
在2023年1月6日开庭时,对方证人许某林就在法庭门口走廊上,却不敢出庭作证。他们提交的证人证言,首先日期不对,上面写的日期是2021年7月底说,许某林为了立遗嘱的事情特意去找过我妈朱某妹,许某林谎称是我和我儿子张庆某骗我妈去立这份遗嘱。实际上我妈立遗嘱的事情,我妈在2021年8月17日中午才告诉张惠某的。我妈原本不会轻易跟任何人说起立遗嘱的事情,这天张惠某一来就要想怎么样把这套原本属于我们父母动迁安置房卖掉,这时候我妈一着急就直接告诉他立遗嘱的事情。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第二款,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以及第五款,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当初,我们主要遗嘱案件还没有结案,她们却已经把案号(2023)沪0115民初40183号,在2023年4月3日前已经被浦东新区法院受理了。法官张某婷未查明事实真相,不分青红皂白,竟然把一个没日没夜一直守护在奶奶身边的小青年判成失信人黑名单,这于情于理于法让人感到难以理解和接受。
相比之下,在房产证上同样有她张敏某名字,但自从张敏某在2014年结婚之后,从未看望过从小把她一把屎一把尿带大的亲生奶奶,我当时连日期时间说出来;我们家里监控视频,我在二审法庭上,也重点向法庭陈述这个铁板钉丁事实,当时在二审法庭上我们一方我和律师二人,对方他们也是二人,加上二审法院一名书记员,另外一名坐在法官席上,一共才6个人,怎么在判决书上多了一个人我们外甥王某。同时在判决书上说,张敏某有多次看望过奶奶。但是,二审法院的这些法官们,只顾一审法院荣誉以及同事之间面子包括同事们业绩考核情况下,作出太离谱的判决书。
需要指出的是,张惠某涉嫌遗弃、虐待老人;为了争夺父母遗产,多次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一而再再而三多次来寻衅滋事,且不择手段甚至无中生有捏造、伪造证据。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其是否丧失继承权?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他们有能力有条件却不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该承担什么责任?对方证人许某林涉嫌伪造证据并帮助撕毁遗嘱,该承担什么责任?
来源:华夏民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