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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实控人被指虚构公司借款和利息职务侵占数亿元

2025-02-08 21:08:36 作者:佚名 来源:企业资讯  

    严格公正司法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现代化国家的必然要求,只有严格公正司法,才能做到“法立,有犯而必施;令出,唯行而不返”。近日,青岛宏和置业有限公司股东张某致函有关部门,反映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某铸将股东无息借款做成公司高息借款谋取私利,涉嫌职务侵占、虚假诉讼、提供虚假会计报告等问题。

      

    在提交给有关部门的一份书面反映材料中,张某陈述了事情经过:青岛宏和置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注册资金2000万元,现有股东4名,分别是李某真(王某铸连襟,顶名为王某铸持股)、王某梅(张某母亲,顶名为其持股)、董某娜(林某功妻子,顶名林某功持股)和李某萍(即墨某局张某建母亲)。其中我出资600万元,持股比例30%。
    公司成立后,只开发了怡景嘉园一个项目。在公司经营期间,王某铸利用其实际控制公司的便利,伙同其妻子迟某玲、外甥陈某妮、连襟李某真等人,涉嫌采取虚构公司借款和借款利息、将公司售房款虚构成公司借款等方式,侵占公司资金5.3亿余元。将2018年5月份内部审计时公司净利润2.6亿元,做空为公司负债近3亿元。
    其一,将股东的用于购买土地的5350万元虚构为公司对外借款,侵占资金1.53亿元。在项目刚开始开发时,王某铸提出,为节省银行贷款利息,各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向公司无息出借资金,用于购买土地。股东们将无息出借的6350万元(我按比例出借资金3060万元)按照王某铸的要求统一打入其控制的即墨市捷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资金由该公司以借款的名义转入原土地所有人即墨通济街道仇家沟岔村委会。
    在完成土地购买过户后,仇家沟岔村委会收回借条并出具证明“该借款行为不是借款而是土地转让,土地转让后双方无任何债权债务”。王某铸利用已经作废的借条,将股东们的出资款5350万元虚构为捷达房地产公司对宏和置业公司的借款,并按年息24%自2009年9月开始计算利息,共计侵占公司资金1.53亿元。其中,王某铸利用我出借的3060万元借款本金虚构了5066万元高额利息据为己有,侵占公司资金5066.72万元的事实,已由公安机关侦查完毕,并形成卷宗存案备查。
    其二,将已还清的银行贷款虚构为宏和置业公司的借款并继续计算高额利息。2012年,宏和置业公司以青岛海燕化工有限公司名义向光大银行借款1000万元,该款项在贷款到期后已本息付清。
    具体还本息方式为:自2012年1月19日开始,以迟某玲光大银行用于宏和置业公司日常经营账号还月息40000元开始,用售房款还利息至2012年12月6日,本金1000万元由陈某妮用于宏和置业公司日常经营账号支付。王某铸利用贷款资金的流水:海燕化工—青岛佳宜馨公司—迟某玲(800万元)、宏和置业公户(200万元)。将本笔款项做成宏和置业公司对其控制的青岛捷丰投资有限公司借款1000万元(借款凭证就是上述800万元和200万元)。侵占公司资金1000万元。
    王某铸通过上述方式侵占公司资金还有:以青岛富润达针织有限公司名义向银行借款3990万元,以青岛亚大公司名义借款1800万元,以宏和置业公司名义向银行借款1.5亿元。上述借款,宏和置业公司均已用售房款还本付息,但王某铸又将上述借款虚构为青岛捷丰投资有限公司对宏和置业公司的借款。
    其三,利用宏和置业公司账户内资金,在其控制的关联公司内空转,侵占公司资金。2017年3月13日,利用陈某妮名下用于公司账户内资金13797287.31元,在王某铸关联公司晨晟置业、富润达纺织、捷达房地产公司、捷丰投资有限公司与宏和置业公司之间进行无实际交易的空转3次。至2017年3月15日,3天内累计虚构成宏和置业公司借款104950434.62元;2018年6月25日,利用王某铸、陈某妮、宋某刚、迟某香等银行账户内资金4180万元,在王某铸关联公司圣鹏服饰、捷丰投资、奥宇投资与宏和置业公司之间进行无实际业务的空转4次。至2018年6月26日,在2天内虚构宏和置业公司借款1.23亿元。
    其四,采取提取迟某玲、陈某妮用于宏和置业公司收取购房款的账户现金,不离柜再存入宏和置业公司公户,获取现金存款单,记账为王某铸控制的捷丰公司对宏和置业公司的现金借款,虚构宏和置业公司借款6570万元。
    其五,通过委托贷款方式侵占公司资金。2013年5月,王某铸以宏和置业公司名义用公司自有资金2000万元,通过光大银行以公司职工王某富名义委托贷款,产生利息798.88万元,王某铸将利息虚构为宏和置业公司成本;又以公司自有资金1000万元,通过中国银行以公司职工宋某刚名义委托贷款,产生利息386.67万元,王某铸将利息虚构为宏和置业公司成本;王某铸用上述虚构的公司成本1185.56万元,套取宏和置业公司房屋22套据为己有。
    其六,以虚开发票名义侵占公司资金1000万元。2011年1月至2012年1月,王某铸通过青岛金圣杰商贸公司和青岛金圣德工贸公司花30.6万元购买虚开1000万元增值税发票45张,入账后将1000万元资金侵占据为己有。
    其七,涉嫌虚假诉讼。为达到其侵占目的,王某铸又伙同其舅迟某宏到烟台市中院实施虚假诉讼,意图将其以上侵占的资金5.3亿元转移。烟台市中院经过审理,以不属于经济纠纷、涉嫌经济犯罪驳回了其虚假诉讼,并将涉嫌犯罪线索移交公安机关。
    关于王某铸上述涉嫌职务侵占等问题,七年来我一直向有关部门举报反映,上级纪检、公安等职能部门也多次督办,而且有当地经侦部门督办时经过详细侦查形成的卷宗以及王某铸在烟台市中院搞虚假诉讼的判决等为证。只要认真审核一下这些材料,王某铸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将昭然若揭。希望上级有关部门能够明察秋毫,依法公断,维护国家法律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

来源:企业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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