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公正司法。“我们8岁的儿子邓某睿在相山镇政府所有的原水电站游玩时,不慎跌入正在抽水的井中溺亡。我们依法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相山镇政府和第三人山斜村委会赔偿相关损失,至今没有得到公正处理。”近日,江西省崇仁县相山镇山斜村下山斜组村民袁某勇、谢某萍夫妇致函有关部门反映说。
2022年7月6日早上7点20分左右,我们的儿子邓某睿(8岁)带着其弟邓某禄,从家里来到相山镇山斜村渡头组被告相山镇政府所有的原水电站游玩,不慎跌入正在抽水的井中。虽经救援人员的努力,把邓某睿打捞出井口,但邓某睿已失去生命体征。
事后,我们经了解得知,被告涉案的水电站1964年左右建立,在2003年左右废弃。废弃后,被告仅将员工宿舍及食堂进行了处置,但水电站设施设备既未处置也未安排人员守护。此次造成邓某睿死亡的根本原因,在于被告对其所有的废弃水电站严重疏于管理,在平板上开具的井口没有任何防护手段,既无人看管,也无护栏,最终导致邓某睿掉入其中而溺水死亡。
就与被告相山镇政府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我们向崇仁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被告应赔偿原告的相关损失如下:1、死亡补偿金 43697元/年×20 年=873940元;2、丧葬费90397元/年÷12×6=45198元;3、精神损失抚慰金5万元;4、亲戚办理丧葬的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等2万元。以上合计989138元。
崇仁县法院于2023年9月7日立案受理后,先后于2023年10月8日、2023年11月8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以“事故发生地的原水电站的所有权、管理权均是山斜村委会”为由推卸责任。期间,根据我方的申请,法院于2023年11月17日向被告发出调查取证函,要求调取与该废弃水电站有关权属的材料及档案,但被告没有任何材料可以提供;第三人山斜村委会的负责人卢某某说“渡头发电站是山斜村委灌溉站”,我方律师要求其把渡头发电站职工宿舍及食堂财产处置协议书拿出来,卢某某说:“没有,没听说。”
就被告提交的2003年至2014年山斜村委会现金记账单、关于维修渡头水电站的会议记录、三审三议监管表、事发后的栏杆修复费用支出、证人陈某光的证人证言,我方提出异议,认为现金记账单未盖村委会的章、会议记录系复印件、三审三议监管表复印件与原件不一致、修复费用支出系复印件、证人系山斜村委会工作人员,可信度较低。法院对此未予采信。而且,办理我们案子的法官邓某某是驻相山镇的,我方律师要求其迴避,被其拒绝。
在此情况下,法院就根据所谓的证据,认定无法查清该水电的权属,进而确认水电站属于权属不明,于2024年1月31日做出(2023)赣1024 民初2196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我们的诉讼请求。期盼上级领导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深入实地,查明真相,依法依规公正处理,维护百姓正当权益,让公平正义看得见。
来源:晨报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