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近日,贵州省赫章县六曲河镇川洞村白泥组村民朱绍伦致函有关部门,反映源丰石材有限公司(前身为隆源饰面石材公司)涉嫌违法掠夺国有矿产资源,破坏生态环境,强占农民土地,以及当地相关职能部门、村委会涉嫌失职渎职,不作为、乱作为,侵犯村民合法权益等问题,期盼上级领导深入实地,明察暗访,依法责成被反映人承担恢复土地原状及赔偿责任,并依法维护反映人的合法权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
其一,关于贵州源丰石材有限责任公司(前身为赫章县隆源饰面石材有限公司)涉嫌违法掠夺国有矿产资源,破坏生态环境的问题。川洞村白泥组地处偏僻,却盛产一种难得的矿产资源——黑油硄。2012年管某权、陆某二与我村组长王某荣接洽,以1.8万元每年的补偿费给村民,合同期为5年,在我村开石场(无手续)。当时村民不同意,管、陆两人就以强制手段,打压村民。他们在朱某军家地里错车,朱某军夫妻两人出来打招呼,管、陆两人就到赫章去拉了几十个社会人员和打手来殴打朱某军。幸亏朱某军跑得快,否则可能就命丧现场;当时租用陈某明家土地,至今未恢复,无法使用。
后来因他们无手续,只开了3年多就停工,最后一年的石山补偿费、扩路补偿费、租用陈某民家的地的费用,均没发给村民,一直停到2018年。
2018年年底,管某权重新组织了徐某、蒋某龙,3人与王某荣合伙开采石山。当时,徐某、蒋某龙不出面,管某权与王某荣出面与老百姓谈石山的补偿,整座石山2万元一年。老百姓认为这样做会破坏生态,子孙无法在这个地方生存,甚至会出现泥石流等灾害,就认定出多少钱都不卖。
2019年2月14日,管某权、徐某、蒋某龙、王某荣等人就邀约工人入场,强行开采。我就打电话给镇领导舒某,舒某、朱某雄给他们打招呼,所以就停了下来。后来徐某拿他儿子的电话威胁我:石厂办得成就办,办不成就要朱某伦的命(有录音为证)。
2020年9月,村主任唐某熔找组长朱某光和所谓的老板去指定村民的包产地,以400元一年的租金,租用10年。在巨大的利益驱动下,答应先付钱再开采,叫组长朱某光3天之内开群众会,传达唐某熔的意思,承办土地每亩400元,荒山一分钱没有。
村民认为荒山下埋着的也是矿产资源,不能随便开采,即使是荒山,地皮费用也得支付。后来,群众大会通不过,他们就进了两台挖机,开始在吴某明、朱某权、朱某义的地里强行修路,准备开采(原石),被朱某义家的女人吴某飞发现,上前去堵着,不给平整路。后来,村民们觉得这是违背民意,当天就没有挖成路。
2020年10月10日,村主任唐某熔和李书记给村民说,不要堵别人施工,这是违法的。村民们一致认为,他们无证开采,连国土资源局的相关手续都没有。再说,把这个地方的石头挖空了,可能会引发地质灾害,子孙都无法在这个地方生存,就不答应。
在此前的9月23日,朱某伦就这个不合理的行为,反馈给县领导的热线电话,得到的回复是:他们有证,他们开采他们的。于10月10日也打电话给六曲镇国土所所长,反映这个不合理的开采。所长称这是镇里招商引资进来的,不要堵,堵是违法的。
无奈之下,我只好向省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反映情况。省国土资源局的领导打电话给县领导过问此事,尽快给村民合理的说法。但问题并没有得到公正解决。
我们把他们与老百姓通话的录音与相关视频制作成u盘,上交给县国土资源局赵某。赵某说:他们有证的(开采证)。出示给我看的却是隆源饰面石材有限公司(现为贵州源丰石材有限公司)。我们在网上搜索到的该公司却是在六曲河镇大田村兴隆组,不属于川洞村白泥组。这是明显的偷梁换柱,为了达到补救措施,采取顶风作案,共同作弊。
后来,县国土资源局处理的结果是:他们有证,没有越界,是合法的。我们便说:他们的证不属于我川洞村白泥组,怎么能在我们地界开采石头?他们的解释是:这个证是以坐标为准开采的,卫星定位在哪里就是哪里?我便说:无论他们有证或者无证,都不在我们组。按照你们的说法,卫星定位在我们当地,也可以跑到北京去开采矿产资源喽;第二,他和我们村民没有任何协议,更不能在我们的地界开采。郭某元回答说,他不懂,他只是一个送达者。
2020年11月23日,川洞村白泥组村委会喊组长朱某光去开会,叫朱回来告诉村民,说是星期二开采方准时要开工,存包土地按照600元一亩计算(包括荒山)。村民同意也得开,不同意也得开。有些就说,那就把整个场景拍摄下来,以便于以后上访。当天他们就没有带人下来。之后几经交涉,没有结果。
由于一直没有给村民们一个合理的答复,我只好带着相关的材料,去北京反映情况。接待人员要求贵州省和相关单位查询此事,并上报处理的结果。结果是,我打过好几次电话给北京的办事人员,都声称省里还没有回复此事。
就在这期间,镇里为了应付差事,下了一个关于朱某伦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我们村民认为很不合理,第一,没有任何人与我们村民签署土地流转协议;第二,此项目属于赫章县招商引资项目,目前各方面正在商议中,证明六曲河镇忙于揩屁股,合同开发商协同共犯。县国土资源局赵某发给我,关于赫章县隆源饰面石材有限公司釆矿证号,地址是赫章县兴隆村大田组。我在省自然资源厅没有查到这个证号,我认为这是明显的“灯下黑”,暗箱操作,只要他们不再来动老百姓的土地,非法开采国家资源,我就等待上级的处理意见。
2021年3月3日,开发商徐某、兰某军、福建老板(不知道名字)陈某喜一行人带着六曲镇政府、120服务车、开发商兰某军(徐某的舅子)、航拍机组,村干部,社会闲杂人员100多人,出动车子30多辆,直接把挖机开进矿山地带,强行作业,完全不顾及百姓的死活。
我的母亲觉得他们的做法不合理,他们便把我80多岁的老母亲推倒在地。把我两个儿子强行带走,限制人身自由23个小时。并以此来要挟朱家村村民组的村民,同意签荒山转让合同,才放我两个儿子出来。为了能让两个孩子出来,朱某义不得不牺牲自己,自己签了转让协议。我无奈之下打了省里的电话,说他们已经强行挖老百姓的矿山,省里打了招呼,才把我儿子放出来。我儿子被限制人身自由的过程,有村民拍摄有现场的视频,被强迫删掉。我儿子手机里的视频也被删除。
在土地没有合法使用手续的情况下,当地有关部门领导却公开支持开发商非法占用国家资源和土地资源。六曲河镇川洞村的干部不站在百姓的利益出发,迫于权势,违心操作,给老百姓带来莫大的伤害。期盼上级领导在百忙之中予以关注,为民请命,认真调查,给我们一个合理的解决办法。
其二,关于违法占地查处申请书。申请人于2009年2月15日依法取得涉案林地的登记权,《森林、林木、林地状况登记表》记载:林地所有权人为六曲河镇川洞村,林地使用权权利人为张某亮等12户,森林或林木所有权权利人为张某亮等12户,森林或林木使用权权利人为张某亮等12户,面积229.5亩,其中包含申请人朱某银19亩。
根据《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矿藏勘察、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土地承包经营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应当为具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的组织和个人。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第十一条规定,受让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土地,禁止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禁止闲置、荒芜耕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申请人在内的12户为依法登记的案涉林地的承包经营权人,赫章县隆源饰面石材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7月12日,工商登记经营范围为石材加工和销售,无农业经营能力也无经营资质,改变林地用途,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不符合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应当为具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的组织和个人的法定条件、未提供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且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进行开采矿石非农活动。该公司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让方的主体条件,违法占用案涉林地的行为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认为,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应报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赫章县隆源饰面石材有限公司至今未提供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林木采伐许可手续,该公司未经批准私自占用他人合法拥有林地开采矿石的行为违法。
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特依据《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第9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请求依法查处赫章县隆源饰面石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喜),对其涉嫌非法侵占林地、私自变更土地性质用于非农建设的行为应予严惩,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赫章县自然资源局于2023年12月29日签收,赫章县林业局于2023年12月29日签收。至今没有给予答复。
其三,关于村务公开监督申请书。因贵州源丰石材有限责任公司(前身为赫章县隆源饰面石材有限公司)占用本村白泥组集体土地并开采矿石一事,多次向相关部门反映问题。现六曲河镇政府于2021年4月27日签发《关于朱绍伦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针对本人反映相关问题进行回复。根据镇政府回复,申请人得知,就贵州源丰石材有限责任公司(前身为赫章县隆源饰面石材有限公司)占用本村集体土地一事,村委会曾召开相关会议且与该公司签订了相关土地流转协议。同时,依据该协议,该公司已经将所有款项支付到位。但申请人作为本村村民,并不知晓上述相关村务信息。
申请人作为川洞村白泥组村民,贵州源丰石材有限责任公司(前身为赫章县隆源饰面石材有限公司)占用村集体土地一事与申请人直接的利害关系。为了保障村民和自身作为重大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2021年8月11日,申请人向川洞村村民委员会邮寄《村务公开申请书》(中国邮政EMS单号为:1162791332570),请求公开“贵州源丰石材有限责任公司(前身为赫章县隆源饰面石材有限公司)占用本村集体土地”事宜相关村务信息,村委会已于2021年8月15日签收上述申请书,赫章县政府于2021年9月15日签收,六曲河镇政府于2021年9月17日签收。但时至今日,其仍未给予申请人任何答复。
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赫章县政府负有监督村务行为法定的职责。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提起申请,恳请县政府履行监督职责,维护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具体诉求:
一是依法责令六曲河镇川洞村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唐某熔)书面公开贵州源丰石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赫章县六曲河镇川洞村村委会签订的涉及该企业占用本村集体土地的相关书面土地流转协议及其所有相关材料。
二是依法责令六曲河镇川洞村村委会书面公开贵州源丰石材有限责任公司与村委会签订上述协议后,依协议支付给村委会之相应流转费、补偿费等相关全部款项的入账、使用、支出全部账目明细等相关全部村务信息。
三是依法责令六曲河镇川洞村村委会书面公开村委会就贵州源丰石材有限责任公司占用本村集体土地事宜召开相关会议形成的书面会议纪要、决定及相关全部书面会议记录。
来源:环境与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