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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官被指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土地使用证非法占地

2024-03-14 21:52:26 作者:佚名 来源:晨报资讯  

    近年来,全面从严治党不断向基层延伸,特别是从着力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通过坚强有力的监督执纪问责,强化了对基层权力运行的规范和对干部廉洁履职的监督。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新城镇韩家村村民王某勤近日致函有关部门,反映韩家村支书王某强与原支书韩某华涉嫌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相,串通自然资源局相关人员冒用韩家小学淄政土管(补办)1995号批文占用韩家联中的土地,骗取县政府颁发的土地使用证,非法占用土地等问题。恳请上级领导深入实地,明察暗访,依法依规公正处理,维护国家法律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

      
 
    其一,韩家村支书王某强涉嫌违法乱纪,私自篡改事实真相,非法强拆。在2013年,王某强承包了韩家村村南周荆路以东10亩左右的农用地,在镇政府三资代理记账中心凭证反映:2014年4月20日,交纳的土地承包费是10100元。但在2019年时其担任了韩家村支书职务,记账中心记账显示2019年11月30日王某强缴纳土地承包费4600元。也就是说,王某强在任支书先后承包的土地面积未变,按照合同韩家村委会应收承包费10100元,但是,其利用村支书、村主任职务之便,仅仅交纳了承包费4600元,涉嫌以权谋私,变相的贪污村集体土地承包费5500元。

       
 
    我在1991年与韩家联中签订协议,在韩家联中院内的场地投资建设校办工厂。证明我享有该协议地块的土地使用权。1998年、1999年,我与新城镇中心学校签订协议书,2001年与韩家村村委签订合同书,2002年村委说明及新城镇司法所见证,2007年韩家村委合同书及收款凭证,证明我继续使用原韩家联中校办企业场地,并从原厂址东边外墙向东扩10米扩大面积,南北向与原厂房相同,由此确立了我涉案地块应有的边界范围。

       
 
    但是,在2004年5月28日,王某强弄虚作假,将我合法使用的340平方米及东扩10米的土地面积登记到王某强集体土地使用权范围,严重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王某强据此在涉案地块建设厂房,侵占了我的土地使用权和墙垛子,使得我的房屋和王某强的房屋相连,并且王某强在南端砌一道墙与我房屋的墙躲平行。2021年4月12日镇政府与我签订了《上海路北延拆迁补偿协议》和占地图纸,证明我仍享有土地使用权,上海路修路占用我737.18平方米用地面积。2021年5月11日,王某强因不履行修路占地补地面积,双方引起冲突,将我拽了两拽倒在地上,膝盖骨折受伤,对我造成人身伤害(派出所有录像)。
    在2017年10月份,王某强私自以韩家村委会的名义,向我下发了1991年我建设的校办工厂违建拆除通知。自此,我的家人和我受到了不同的打压和伤害。此行为造成了我和我妻子承担了巨大的心理压力和精神伤害,我妻子也因此致病不幸去世。

      
 
    2021年10月2日,王某强组织社会不法势力4人非法强拆我建设的原新城镇韩家联中校办工厂墙板,干扰我不让我工程施工,镇政府同意我将拆除的部分房补建成钢结构车间。其目的就是打击报复我。王某强在任村支书期间,涉嫌非法侵占土地,利用职务之便多占多圈集体土地用于自己经营办厂,获取经济利益。
    其二,相关职能部门涉嫌违法行为。当地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耿某海、巩某明与韩家村支书王某强与原支书韩某华串通,违法申请变更土地登记证,2004年5月28日田某忠、巩某瑞、徐某祥违规审批取得了土地登记证书桓集用(2004)第J040011号,证书面积1849.6平方米实际用地2098.6平方米,违法占用了新城镇韩家联中土地经营办厂谋取利益。县自然资源局、县政府(土地专用章)注册登记,违规颁发登记证书。该行为涉嫌违反《土地管理法》第77条、79条的相关规定。
    我将上述涉嫌违法情况反映到自然资源部执法局,2023年6月14日收到回复,依次至省自然资源厅至市自然资源局至县自然资源局依法分级分类处理。2023年6月20日出具受理告知书载明于2023年8月20日前回复,但其在2023年9月6日作出错误回复,并未按照自然资源部执法局告知分级分类处理,存在延期回复的程序违法行为。回复内容承认存在引用批文错误问题,告知我向县法院再次起诉。我起诉后,法院告知不属于立案事由,认为自然资源局可以自查自纠处理,并未按照自然资源部执法局告知分级分类处理。
    行政诉讼1:桓台县法院于2022年3月28日作出的(2021)鲁0321行初91号行政判决书、淄博市中院于2022年7月14日作出的(2022)鲁03行终116号行政判决书,我认为一审、二审认定事实错误,原审被告新城镇政府不具备行政征收的主体资格,案涉《拆迁补偿协议》系主体不适格而应认定为无效;该协议系我在被胁迫、恐吓下签订的,依照《民法典》之相关规定,该协议应认定为可撤销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本案认定案件所依据的证据严重不足,适用法律明显错误,一审、二审法院违反行政诉讼中程序正当的要求。因此我认为该判决错误,现我有新证据提供,证明该协议无效。胁迫事实已申请法院责令调取并公开审理,但市中院未调取证据和公开开庭审理,也并未出示不予采纳的原因,涉嫌程序违法。
    行政诉讼2:桓台县法院行政裁定书(2023)鲁0321行初4号,淄博市中院(2023)鲁03行终158号,系我与桓台县自然资源局关于违法审批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的诉讼,桓台县自然资源局对王某强作出的涉案登记行为,侵犯了我的相邻权,我依法属于涉案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一审裁定认定我与被诉行政行为不具有利害关系,二审裁定位于纠正,系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依法予以撤销;桓台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涉案登记行为主要证据不足、涉嫌违反法定程序,二审裁定未对一审裁定认定事实进行纠正,应当依法予以撤销;桓台县自然资源局审批涉案土地登记手续的批复错误,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提供证据:2001年与韩家村村委签订合同书,2002年村委说明及新城镇司法所见证,我具有继续承包土地的优先权。2007年韩家村委合同书及收款凭证(土地租赁费截止至2022年6月30日),证明我继续使用原韩家联中校办企业场地至2022年6月份,之后我继续邮寄土地租赁费,但韩家村委拒收并给我退回。
    民事诉讼:桓台县法院行政裁定书(2023)鲁0321民初1367号,淄博市中院(2023)鲁03民终2835号,系韩家村委与王某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认定我不具有主体资格,原一审、二审裁定认定我与涉案土地无利害关系,不具备合同以外的第三人提起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主体资格,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系事实认定错误,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原审法院没有查明案件事实情况,径行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系法律使用错误,二审没有予以纠正,应当依法予以撤销;我的诉讼请求为确认韩家村委与王某强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无效,但一审、二审裁定未对该《土地租赁合同》本身的合法性进行审理,该一审、二审裁定基本事实认定不清,应当依法予以撤销;租赁合同的签订主体,属于无权处分,应当确认其无效。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 年修订)第十九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本案中,被申请人与第三人签订涉案租赁合同处分集体土地,涉及村民重大利益,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被申请人擅自签署该合同,没有经过法定程序,系无权处分,在村民会议没有追认的情况下,应当确认其无效。

来源:晨报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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