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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官单方废除草原承包合同致村民损失26万余元

2024-03-10 23:05:10 作者:佚名 来源:新农村建设资讯  

    近日,黑龙江省明水县育林乡兴华村一队闫某君致函有关部门反映说:爱林村委会更换了领导后,村支书张某强、会计刘某单方面废除了我与村委会签订的草原承包合同,另行发包,给我在草原割草及诉讼期间造成的各项损失达26万余元。

      
 
    其一,村干部欺压百姓,不作为、乱作为。2007年,爱林村委会与我签订草原承包合同,将自有的120垧草原承包给我经营,我用于割草卖出去喂牲畜。于次年1月10日,双方续签承包合同,重新约定为将村委会所有的草原东西长5000米、宽400米,按每垧90元的价格给付承包费,承包期自2008年至2014年,共7年。
    因为承包时草原大面积荒芜,需要重新补种,需经过长时间的修整管理,草原才恢复正常。但是2010年村委会更换了领导后,村支书张某强、会计刘某单方面废除了合同,重新发包200垧,造成我当年25垧草原未收获而损失。
    2010年4月26日,明水县农业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下达仲裁裁决书,废除了我的草原承包合同。我不服诉至法院,至2011年9月9日胜诉。2012年,有村民来抢收我的干草,那时发现这些农户草原30垧与前任支书张某才卖给我的200垧草原重复。抢草局面控制不住,最后报警制止。
    因为纠纷,村干部张某强、刘某等人阻止按时收草,问题迟迟没有解决,导致梅雨季到来92吨草全部发霉,损失严重。解决重复的30垧时发现,仅仅有24垧是重复的,其中承包给我200垧草原时少发包了6垧。因为爱林村单方面解除合同,给我在草原割草及诉讼期间造成的各项损失达26万余元。
    其二,法官无视事实真相,徇私枉法。2014年我上诉至明水县法院,我们去了6人,其中5人为证明人,法官肇某夫却称对方没有异议,不用证人出庭作证了,剥夺我们举证的权利,审理程序涉嫌违法,以我未向法院提供证据佐证及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偏袒村支书张某强和会计刘某,驳回我的诉讼请求。
    2015年,我上诉至绥化市中院。二审法院法官赵某君不分青红皂白,以牧场诉讼过期和证人证词不足为由,直接维持原判决,偏袒一方;2018年,省高院认定事实证据有效,一审二审错误判决,要求中院重审。
    2018年7月,此案在绥化市中院再次开庭审理。开庭期间,不知道什么原因,案子就不再审理了。后期让我签字,我也没有签。当时,有一个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人员向法庭人员说:他要是不签字就不用管他。法官陈某娟不按事实证据,再次维持一审判决。
    其三,某部门领导宁某某帮村支书赵某斌打官司,总共是3000亩地,一亩地赔8元,30年,赔偿70多万元。打赢了之后,从赵某斌手里花费40万元买的草原,合同上写的是赵某宝,他们转手卖给明水县街道办事处民政助理任某丽80万元,从中获利40万元。我上访反映情况,某部门领导一直从中干预。
    2022年,我去县里反映情况。到了县里以后,工作人员让我稍作等待,我就在大门口等着。到了中午,也迟迟没人出来处理。后来来了某局五六个人把我的手机抢走了,他们翻找我的包,并且把我的脖子掐伤了。老百姓实属无奈,苦不堪言。
    多年来,我多方奔走,寻求上级领导的关注与解决方案,最终都无功而返。相关部门也对侵害老百姓切身利益的现实情况置之不理,至今有冤无处伸,有理无处讲。我的诉求,一是依法追究村支书张某强和会计刘某不作为、乱作为,欺压百姓,涉嫌贪污行贿的责任与行为;二是依法追究法官肇某夫、赵某君和陈某娟涉嫌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法律责任;三是要求相关部门严查,公平公正处理,赔偿我的经济损失。
    综上所述,恳求上级领导和督导组彻查此事,依法公平公正处理此事,还我一个公道,妥善处理好此事,以维护国家法律尊严。强烈呼吁各级纪检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维护正常的法律秩序。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我们党和政府要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而如今我所遇到的实际情况无疑与该精神背道而驰,我受到了不公正的对待。我恳请上级有关领导能够通过协调妥善处理好这件事情,为百姓办实事,不要让老百姓失望。

来源:新农村建设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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