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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原事实真相,维护公平正义

2024-02-18 09:15:27 作者:佚名 来源:晨报资讯  

    公平正义,国之基址。“因反映当地一富商涉嫌在编经商并要求追究其背后保护伞的责任,我遭到了打击报复。富商妻子称我雇佣他人发信息诽谤她,在涉嫌程序违法、事实不清的情况下,我受到被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近日,家住辽宁省灯塔市隆德家园的吴女士致函有关部门反映说,这于情于理于法都让我感到难以理解和接受。
    温某是灯塔一注册资金1.2亿元企业的原大股东和法定代表人,更是灯塔市某局的事业编制人员。也是我的同学,关系不错。在十四年前,他的妻子卢某诽谤我和他关系不清白,殴打过我,我报案未被受理,便不断的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当时经公安和工商部门的领导出面安抚我,才平息了这件事。
    十四年后的2023年5月24日,我和温某分别接到了诽谤短信。温某接到的内容是他的妻子有外遇,我接到的是他妻子说我和他不清白(我的同事也接到了)。我报案未被受理,通过市政热线反映了情况。他妻子去所在地派出所报案被受理。
    无奈之下,我只好自己取证。我联系发信息给我的人承诺给他钱找到了线索,他说自己在淘宝接单,收费帮忙发信息。为了取证,我便加了淘宝店铺提供的微信,但是没有跟他交易。此时温某也找到了该人,承诺给他一万元,要求加他的微信。他们之间有没有交易不知,但是这个人便指认说是我指使发的信息(这些当时我并不清楚)。温某和他妻子便不断的到我单位找我闹,说我和他是情人,要挑拨他夫妻关系。
    因为有十四年前的事,我觉得不能再姑息,便到纪检部门反映温某涉嫌在编经商、吃空饷的问题。这个时候,此事被升级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三个月后,在我要求追究他背后保护伞的时候,2023年10月25日,公安机关作出对我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证据是:温某的证言,证明他接到了信息;店家提供的聊天记录的截图,证明有人指使他发信息,给了他30元;腾讯调证,证明发红包的微信lybz是绑定的我的身份信息;发信息者的证言,证明他发了信息。
    在调查期间,我被找去做了两次笔录,自始至终没有向我询问为什么这个微信号绑定了我的身份信息,一直在问mthwjb这个微信号是不是我的,腾讯调证的回复是lybz这个微信号给店家转了钱并绑定的我的身份信息。
    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对于此案,本人提出以下几点质疑。1、身份信息能够被盗用,我的身份证于2022年3月丢失过,而且温某知道我的所有信息,只有ip地址才能确定是谁在使用该号,办案机关并没有查证该微信的登录地址,也没有查实该微信的好友,便认定我是该微信的实际使用人,没有事实依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证据明显不足;2、损害了我的申辩权,未向我询问绑定身份信息的事,甚至只字未提lybz这个微信号的事,未予我陈述和申辩的机会,涉嫌程序违法。根据2018最高法行申8562号案指出: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重要程序权利给予有效的保障,行政行为对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重要程序性权利产生实质损害的法院应当依照《行政诉讼法》七十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撤销;3、截图为传来证据,必须有原件支撑才能作证据使用,否则有可能p图,办案机关并未依法收集和提取电子数据,涉嫌违反了公安部第149号令的规定,取证程序涉嫌违法;4、定性为诽谤明显错误。诽谤要有虚构性和散布性,该信息只发到了温某的手里不具备散布性,虚构性是否具备并未查实;5、无视自由裁量细则,涉嫌违反了治安法自由裁量细则首违不罚的精神;6、对于卢某是否患有抑郁症没有做司法鉴定;7、对于本人有利的证据不调查不取证;8、温某是否给证人转了一万元钱有无调查?如果证人是温某用金钱收买的则证言无效;9、没有证据支撑该案真实发生,没有调证运营商的通信详单,只有详单能够证明信息真的发出过。在伪造短信生成软件很发达的今天,不能仅凭手机上的两条信息以及涉嫌被一万元收买的证人的证言便认为案件真实存在;10、温某与卢某为夫妻关系,为本案的利害关系人,证言无效。为此,恳请上级有关部门领导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在查明事实真相的基础上,依法依规公正处理,维护国家法律权威,还本人一个公道。

来源:晨报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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