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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要求认定9年事业单位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却遭拒

2024-01-11 23:06:14 作者:佚名 来源:教育资讯  

    公平正义是执法司法工作的生命线。要抓住关键环节,完善执法权力运行机制和管理监督制约体系,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办理、每一件事情处理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上诉人邓女士因诉告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拒绝认定其在粤西一所中学9年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一案,不服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于2023年12月27日作出的一审判决,现依法提出上诉。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近日,家住广州的邓女士致函有关部门如是说。
    本人于1992年大学毕业后开始工作,2021年10月按企业单位女职员50岁办理退休,同时补办原先在事业单位粤西一所中学从教的9年(1992年9月—2001年8月)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但调取个人档案才发现,当地教育局早于2001年8月在粤西地级市的报纸上登报申明,20多位离岗教师自申明之日起15天内返回报到,逾期做自动离职处理。我和家人却20年不知情。后来经过多次沟通和协商,当地教育局经过调查和研究,最终盖章批准辞职并办理离职手续,但广东省社保局拒绝以补办的离职手续资料来审核认定。本人于是起诉广东省社保局,原以为法官会公正廉明,结果一审败诉,感觉民告官难于上青天。本人无力聘请律师,以下二审上诉状已写好上交中级法院。
    其一,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有误,对象不符合。《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和人员(以下统称被保险人):(一)所有企业、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财政拔款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基金计征和发放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广东省职业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规定所指“企业”,包括各类所有制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乡镇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以及军办企业。“职工”,包括固定职工(含企业干部、工人、人民解放军中无军籍的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工、农民轮换工、外商投资企业中的中国籍职工和劳务输出人员。外籍员工和港、澳、台员工是否参加当地社会养老保险,由该企业(公司)董事会决定,并写入企业(公司)合同。
    因退休费用负担过重,在本规定实施前未能按统一标准纳入退休费社会统筹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按低标准实行集体统筹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可暂时维持分档次定比例的办法,逐步过渡至按本规定执行。
    除国务院另有批准外,驻广东省的中央直属企业按本规定执行。
    事业单位、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中的国家干部、固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的具体实施办法根据本规定另行制订。
    由于这所中学是属于国家公办学校,属于财政拨款的体制内事业单位,本人1992年7月毕业后由国家分配工作,故当时属于事业单位在编干部身份人员,非企业人员,一审法官引用上面文件不恰当。事实上,上世纪90年代初省人民政府已发粤府(1994)90号文《关于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制度的通知》,当地教师已从工资里扣除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用。2014年10月,国家开始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缴纳养老保险政策,现在社保局又说那时是试行政策,不需要缴纳,事业单位符合条件者退休前按本息退回。社保局对此心中有数,了如指掌。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的社会养老保险政策是分开使用的。难道一审法官不了解?
    其二,2021年10月本人企业退休,2021年11月2日社保局发函当地教育局《关于协助提供邓**自动离职材料的函》“经查,其档案中无返回报到材料。”2022年1月10日,教育局敷衍复函:“经查,其档案中无返回报到材料。” 社保局以此为由,2022年3月15日做出初次《办理结果告知书》,拒绝认定当事人9年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当事人对教育局的两次敷衍不负责做法和社保局的拒绝认定表示异议,于2022年3月30日书面向教育局申诉,理由如下:一、2001年8月登报申明,为何在地方性报纸而不是省级报纸?向公安部门报备了吗?29位教师都同时失联了吗?二、当事人和家人未收到通知,甚至20年期间也不知情,而当事人父母家址就在学校附近;三、即使登报申明也只算是教育局处理人事过程的一个前期行为而非结果;四、假如当事人知情,能确定15天内当事人不先返回教育局报到并沟通如何处理人事关系吗?教育局能否提供出15天内返回报到的样版材料?不是一句话回函社保局就不了了之;五、若离岗教师逾期不返,教育局最后如何处理双方人事劳动关系?是以旷工为由违纪辞退,还是批准辞职?是否涉及经济赔偿损失?另有书面材料说明结果吗?个人档案里除了一张报纸别无其它。“自动离职”是属于员工旷工行为,教育局单方认定也不能作为解除双方人事劳动关系的最终结果;六、当地人事政策曾允许离岗教师回去补办离职手续,为何20年间当事人也没收到通知?后续通讯已发达;七、当时体制内教师是不允许随意辞职,不放人,时代和制度影响很大;八、当事人是先多次请假到广州,家庭原因,两地奔波,而非不辞而别。
    经过双方多次沟通和协商,教育局也进行调查和研究,协商以早于登报申明时间前几天做为双方人事劳动关系终止时间,2022年9月盖章批准辞职并办完离职手续,且具有法律效力,同时也否定和撤销了“自动离职”作为人事劳动关系终止的有效性,也同时纠正教育局回函社保局不负责任的做法,及时为当事人平反昭雪,是合情合理,合法合规,过渡自然,并不矛盾。上交的补办离职手续资料符合粤府函(2021)29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等事项的通知》第三条第三款规定“2014年9月底前,在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编制内工作人员(不含按国家规定应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合同制工人,以及已经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其他人员),因调动、改制、经批准辞职及辞退后参加我省企业养老保险的,按国家和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社保局应给予认定当事人邓女士中学9年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此时,(2001)13号《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以及细化的粤劳社(2002)246号文不再适用,不再受文中的“调入”条件框住。
    但是,2023年3月27日,社保局又出《重核结果告知书》,依然以“自动离职”为由拒绝认定,不认可补办的离职手续资料。2023年8月22日,当事人起诉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广州铁路运输法院立案庭诉前调解不成。于2023年11月15日出庭一审,2023年12月31日收到判决书,一审法官文中观点也是把“自动离职”合法化固定化,认为不能改变,认为就是人事关系终止结果,认为就是不符合社保局审核条件。
    综上所述,请一审法官重点回答如下问题:一、教育局登报处理“自动离职”的程序是否合法合规?若不合法,当事人和原单位应该如何处理?二、哪条国家文件规定“自动离职”是人事关系终止的结果并固定不可改变的?三、当事人的补办离职手续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符合社保(2021)294号文件的审核条件?如何解释此文件?四、社保局只是负责审核资料,有无权力干预和否定当事人与原单位教育局重新处理人事劳动关系的结果?五、当地曾有人事政策允许离岗教师补办离职手续,社保局就认可,现在当事人补办离职手续就不能认可?法律上如何解释?六、广东省社保局和一审法院有无认真学习2021年《促进我国社会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文件。
    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为了正确适用法律,恳请二审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对本案依法改判,切实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媒体也将继续关注事态的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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