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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际安与大唐长山电厂工伤职业病医疗待遇纠纷赔偿案中遇不公

2023-09-29 20:31:32 作者:李艳 来源:劳动者权益保护资讯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公正司法。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

       
 
    近日,大唐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驻松原市前郭县大唐长山热电厂职业病患者李际安的妻子李艳(大唐企业退休职工)致函有关部门,反映其在李际安工伤职业病医疗待遇纠纷赔偿案的诉讼过程中遇到不公的问题。
    2015年10月3日,李际安夜班在大唐长山热电厂燃运分场输煤运行5段运行工作中,因吸入大量有害气体,于次日3—4点之间上煤运行工作中,昏倒在工作岗位上,被集控视频发现,送往松原市中西结合医院进行抢救。从工作现场到达医院长达6个多小时,后经吉林省职业病防治院确诊为急性中度一氧化碳中毒。
    2016年3月22日,被前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6年11月30日,被松原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职业病伤残4级,即大部分生活自理障碍,一直是双下肢无力、尿便失禁,需要临床护理。
    自2015年10月4日住院至今,李际安一直在自费治病,企业不给拿钱看病,都是通过个人借钱。找厂领导门卫不让进也不让见,打电话不接,到大唐吉林省分公司见法人代表总经理不让见,纪检、工会也不让见,打电话不接,就是信访接待,明确表示不向法人代表总经理汇报,打电话不接。
    于是向省辖范围内的信访、军人事务厅、人社厅、卫健委及省市12345电话反映情况,都不解决问题。去北京大唐集团总部,先后4次都是总部信访接待,见董事长等领导都不让见,打电话都不接,说白了不是自己事不管。
    2022年,在大唐长山厂领导朱书记劝说下,让我们告企业,法院判多少给多少,企业弄丢的票据厂子给248960元,输赢都给25万元。我们诉至前郭县法院,但长山电厂一方面让我们告状,另一方面做法院主审法官工作。于是,2022年8月16日一审开庭,当天主审法官陈某看了我们的材料说,就差一道手续,拿来我就给你判。我问什么手续,她说工伤职业病康复治疗确认手续。所以当时没开庭。
    2022年9月9日下午开庭。没等开庭,我拿着工伤职业病康复确认手续,给我律师示意法官陈某看,陈某看都没看,然后说把所有病例和证件都重新复印为二审做准备。当时我和律师说,已经复印2次了怎么还复印。接着开庭了,原告阐述李际安诉求,陈某不采纳原告证据也不给理由,严重偏袒企业,体现在(2022)吉0721民初3239号判决书中,以程序不对、不属于法院审理范围为由,驳回原告结案。其次,吉林电子法院的案由更是被立案厅改为李际安与大唐长山热电厂买卖合同纠纷为证。
    我们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并拿着法律文件当面给二审主审法官,于是二审查清事实,撤销了县法院(2022)吉0721民初3239号判决,指令县法院重审。重审的一审主审法官为田某某。田某某把按法律规定企业承担的临床护理费及异地看病70%就医食宿费、交通费和社保不给报销的医药费与工伤保险、社保保险混淆在一起判决,而且企业从开庭自始至终都说没有证据,他身为法官叫企业法律顾问没证据找证据。在没有经过指证环节下,判决书上(2023)吉0721民初2874号里,直接给企业填上虚假证据。
    我们是工伤职业病医疗待遇与大唐长山热电厂纠纷的案由,田某某却在(2023)吉0721民初2874号判决书中直接改判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因而造成程序违法。由于定性错误,使用法律错误,并将判决各项主文均偏离了原告诉讼请求,导致判决结果错误,为企业创造以案由为由上诉二审中院,造成原告因经济困难请不起律师而无法上诉。我们老百姓看病都没钱,哪有钱来回上诉啊!
    前述判决疑点重重,难以服众,其真实疑点如下:我们的案由应该是“李际安与大唐长山热电厂工伤职业病医疗待遇纠纷”,而立案庭工作人员违背原告意愿,以字多为由不给立,随意给原告更改案由,改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其一,原一审法官陈某开庭从始至终偏袒企业明显,开庭录像不全程录像,存在涉及对企业不利的举证关闭庭审录像的嫌疑。开庭前我们指出案由错误,陈某不予纠正、不解答案由错误原因,直接继续开庭。具体如:原告举证环节没等原告举证完就一锤子敲下,闭庭。然后带被告大唐长山电厂律师代表上楼,交谈什么不得而知。一个简易的案件拖了一年多。
    我们要的临床护理费、异地就医70%补助费(食宿费,交通费)及医保报销不了的医药费,我们拿国家相应法律文件举证均应由企业承担,陈某不采纳我们证据,不说明原因,出具的裁定书断章取义,没有逻辑性,说理部分不清楚,法律依据不清晰。还改变事实和理由,偏袒企业往社保上推。
    明明是一氧化碳中毒后遗症,陈某却在开庭中和出具的裁定书中说成是肺部灌洗。在(2022)吉0721民初3239号裁定书中说程序不对。明知不对还开庭审理?在裁定书中最后结论说不属于法院审理范围。那试问属什么呢?没答案。
    吉林电子法院系统上案由居然写为“李际安与大唐长山热电厂买卖合同纠纷”,法院立案庭和法官陈某没有责任吗?电子法院系统上出现的代理律师朱某又是谁?我们都不认识,也没有委托,这个人怎么会出现在系统上的?请查明原因。
    其二,我们在开庭时要求纠正案由,被中院驳回后一审法官田某某的行为和陈某如出一辙,多次篡改案由,先是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又是工伤保险责任纠纷,而立案庭写为人身损害赔偿。最终在其(2023)吉0721民初2874号判决书中,以人身权、健康权、生命权为案由,并篡改判决书中主文,偏离原告诉讼请求,最终导致判决结果错误。这是由案由错误、定性错误、使用法律错误造成的结果。驳回一审的市中院(2023)吉07民终532号裁定书明确我们要的临床护理费、异地就医70%补助费(食宿费,交通费)及医保报销不了的医药费均应企业承担,而田某某却直接和社保、医保、工伤保险混淆在一起差额判决。
    八年来,李际安只得到企业14个月一个人的护理费53095.15元,其余都是借个人钱看病,现在企业不管也不给垫付医药费。这些按国家法律文件均应由企业承担,但企业拒不执行。7月6日开庭时,企业指证环节没证据,田某某让企业法律顾问没证据找证据去,直接替企业填写虚假证据。在(2023)吉0721民初2874号判决书中有体现。开庭时我们要求庭审公开,媒体介入,法院不同意。我们举证三例同案同判,田某某无动于衷,不予采纳,也不给任何回答。
    法官田某某的判决书上不认同、不采纳原告提供的国家法律文件所支持的事实和理由,私改案由为企业创造上诉条件。由于企业没证据,把2018年我们以退休超出法定仲裁年限不给立案。企业疏通劳动仲裁,最后以企业意思不给判决。这次作为证据辩称在原告证据上直接填写在(2023)吉0721民初2874号判决书里。
    我是电厂职工,护理的是央企正式员工,我要求按电力系统支付护理费,田某某却按城乡最低标准给判护理费,让其提供依据不给答复。并且故意在判决书上写错企业应承担的所有费用,不给更改。把我们举证的国家相关法律文件,如《职业病防治法》《最新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伤残等级》《吉林省工伤保险条例释义一书》、国务院转发各省简称《四厅文件》说成就是普通的书,不是法律。试问,书上的内容不是法律是什么?
    大唐吉林长山热电厂领导朱书记、张副厂长说大唐有大唐的规矩,我让他们拿出大唐规矩还拿不出来。《职业病防治法》及上述《四厅文件》等相关法律文件都不是法律,我们不看,执行不了。不作为的领导干部反倒是还能高升,如此用人也真是奇葩到极点了,实在让人感到匪夷所思。
    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以上内容句句属实,我随时可以当面对质。如有任何虚假,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与媒体及发布平台无关。请上级巡视组早日进驻松原,调查核实,为民做主,依法依规解决我们的问题,维护国家法律权威和百姓合法权益。

来源:劳动者权益保护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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