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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工程规划不合理致民企遭洪水侵害损失600万元

2022-12-08 21:21:06 作者:佚名 来源:民企资讯  

    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大沙河工程规划不合理导致我公司遭受洪水侵害,当地三级法院涉嫌违反法律规定对我司维权行为不予立案,致使我司损失达600万元,维权无门。”近日,河南省焦作市煜华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军致函有关部门反映说:为了维护我司的合法权益,仅有用这一理性的方式,向各位领导反映此事,希望得以公正处理。我们平民百姓维权不易,恳请您们百忙之中关注我所反映的这一问题。

        
      
    其一,我公司地理位置情况。我公司是 2006年修武县周庄乡招商引资项目,陆续投资近1500 万元。公司坐落于焦作市示范区文昌街道西长位村北,紧邻大沙河故道(右岸堤内,左岸此段未建,实为烂尾工程),厂门正西方向相距约600米就是新修的焦作市水系重点工程——宽约300米的大沙河河床。

       
  
    其二,焦作市相关部门建设大沙河过程中评估不到位,将我公司圈在了河道之内,造成了重大安全隐患,属于重大行政过失。2012年当地政府推出改造城市水系计划,经过10余年的建设,把一条只有3—5米宽的沟渠,改造成了宽约300米的大沙河。大沙河工程的兴建直接将我公司及一家村办养殖场圈进了河道之内,加大了我们抵御水库泄洪、山洪、泥石流等水患的压力,一旦大沙河泄洪将直接冲毁我公司。
    可见,当地主管部门在大沙河的规划、设计、建设、施工等兴建过程中,对下游百姓的生命财产安全所做的风险评估严重不足,造成了重大安全隐患,存在重大行政过失行为。由于我公司地理位置的因素,2021年7 月 20日以来,孤山水库泄洪而引发了大沙河特大山洪,波涛汹涌的洪水直面冲过我的公司,最终造成了我公司重大的财产损失及人身危险。

      
 
    其三,焦作市相关部门泄洪时未履行提前通知下游的义务,致使我司遭受严重的洪水灾害,损失惨重。根据《防洪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防洪工作。”
    因此,水库泄洪时,政府部门应当提前通知下游相关区域,为下游预警预防留有余地。然而,我公司以及我个人在洪水来临前夕从未收到过任何政府部门以书面或口头等形式的山洪预警通知,否则也不会造成如此巨大的损失。

      
 
    其四,三级法院涉嫌违反法律规定,阻碍我公司合法维权。由于政府部门的过失行为导致我司遭受重大损失,我司于2021年9月 28日通过河南移动微法院向焦作市山阳区法院提起了“诉焦作市水利局确认泄洪行为违法及赔偿”两案诉讼。然而,法院在未给出审核意见、未标明不通过原因的情况下不予立案。后我司多次电话联系该院立案庭请求立案,该院均以“调解”、“等消息”为由不予立案。2021 年11月1日、11月2日、11月3日等多天,我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军多次前往山阳区法院请求立案,并向立案庭庭长和院长反映情况,得到的答复仍然是“等消息”。至今仍未立案,也未作不予立案裁定。
    2021年11月16日,我公司又通过河南移动微法院向市中院提起诉讼,该院以不符合立案条件为由不予立案;2021年11月 29 日、30 日,我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军前往市中院,该院仍不予立案也未出具不予立案裁定;2021年11月30 日,我公司至省高院请求立案,该院依旧不予立案,也未出具不予立案裁定。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二条:“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依法应该受理的一审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和刑事自诉,实行立案登记制。”
    省高院《关于加强和规范登记立案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也规定了:“六、严禁限制和控制立案。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起诉和自诉,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变通方式不立案、拖延立案,严禁在年底、月底、季度底控制立案,严禁各种形式的限号立案或排一个号只能立一个案件等。各级法院立案庭独立行使立案职责,决定是否登记立案时,不应当经其他业务部门同意或批准。对于重大、敏感、可能引发不稳定事件的群体性案件,立案前应当向院领导报告有关情况。”
    《全省法院网上立案工作流程规定(试行)》第八条规定:“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提交的网上立案申请,由立案法官通过河南法院审判流程管理系统立案法官工作平台进行审核。经审核,网上立案申请符合相关要求的,立案法官应及时给出审核通过的意见,并按规定办理立案手续……经审核,网上立案申请不符合相关要求的,立案法官给出审核不通过的意见,并在系统中标明不通过的原因……”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实行登记立案制度,对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因上述三级法院均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涉嫌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更使得我司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公平公正的司法救济。
    综上所述,政府部门规划不合理导致我公司因泄洪产生严重损失,我公司依法维权却受到司法部门和政府部门的重重阻碍,维权无门。尽管如此,我司还是相信,正义可能会迟到,但永远不会缺席。恳请各位领导关注本司反映的问题,在查清事实真相的基础上,对上述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受理我司诉焦作市水利局确认泄洪行为违法及赔偿案件,依法维护我司的合法权益。

来源:民企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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