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本网收到浙江省温岭市泽国镇华晨村陈卫清的投诉材料,材料称:2018年1月1日,陈卫清与台州市路桥区螺洋街道下寺前村签订《综合市场摊位租赁协议书》一份,约定租期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止,年租金46200元,押金1950元。陈卫清每年付给下寺前村年租金46200元。2019年 6月30日,陈卫清租场被政府以违章建筑拆除。2019年4月份,陈卫清将酒类物品搬至与下寺前村50米左右距离的温岭市泽国镇华晟村经营,陈卫清与下寺前村的租赁协议终止,而剩余的半年租金23100 元及押金1950元,下寺前村并未退还给陈卫清
据当事人陈述:因下寺前村上述费用未退还给陈卫清,又因法院一审处理此事了结,而在当事人没有侵权,也没有证据证明其侵权的情况下却遭到败诉。
陈卫清在材料中叙述说,台州市区螺洋街道下寺前村在2019年与村合并为屿前村。屿前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以陈卫清占用土地未付租金为由,于2021年12月24日向路桥区法院起诉。法院分别于2022年1月18日、2022年3月17日、2022年6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路桥区法院审理前,2022年1月11日,该案经办法官吴某燕假装到陈卫清商店买酒,口袋里装着录音设备,走出店门口外时,大约在2点49分至2点54分钟期间,吴某燕摘下口罩,向陈卫清故意询问案情,引诱陈卫清说话,不远处有几个人,给他们拍照,无一人向陈卫清出示任何证件。
后来两次庭审后法官又恐吓陈卫清,说如果不来笔录招供,对其罚款5万元并移送公安,陈卫清非常心寒和害怕,致使其情绪失常。
路桥区法院经办人吴某燕偏袒屿前村股份合作社,仅凭一面之词,不顾事实,就出具了(2021)浙1004民初73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陈卫清败诉,陈卫清不服该判决,向台州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
据了解,台州市路桥区法院在审理此案时,未查明陈卫清实际经营的事实,就判决陈卫清承担土地占用费的赔偿责任,与事实相悖。事实是,2019年6月30日,陈卫清在其经营场所被政府以违章建筑为由拆除后,一直未在下寺前村原场地经营,并搬到泽国镇华晟村经营,与屿前村无关。屿前村指责陈卫清侵占经营场地未付租金,没有没有证据支持和法律依据。
法院办案人吴某燕明目张胆偏袒本案原告,在没有证据证明陈卫清侵占原告经营场所的情况下,却执意判决陈卫清支付原告土地占用使用费25779.60元和评估费7000元,完全背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审判原则。
同时,陈卫清指出,判决不能适用《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侵权责任法》同时废止,而判决适用《侵权责任法》显然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据陈卫清介绍,说我占用原告土地经营没有证据,实属是虚假诉讼。根据最高检、最高院、司法部、公安部联合规定,虚假诉讼致错案要对责任人进行追究。本案无陈卫清侵权的依据,一审认定陈卫清占用原告土地使用缺乏证据支持,请二审法院公平公正依法查明事实真相,以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对本案的进展情况,我们将继续关注。(法治时空)
来源:法制观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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