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公正司法。“我所遭受曲折,诉累疾苦,依法有据,确凿证明判决确有错误,严重侵害我的合法权益,至今仍未得到依法公正解决。特向你们反馈,恳请依法依规进行全面重视监督,维护国家法律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近日,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电城镇某村吴某民致函有关部门反映说。
1993年在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我同福建省五建公司与林某宝、陈某鹏签定合同施工。我方施工并通过峻工验收结束完工了,其公司均转付款3次,而后拒绝支付包括农民工工资在内工程款。我诉至海口市美兰区法院,胜诉后执结款项拒绝不支付。后我就把公司诉到美兰区法院,法院作出错误判决;上诉至海口市中院立案后,因无钱交诉讼费被驳回上诉,继续向海南省高院申诉立案后,查案件不见资料后通知补交,搁置干预,敷衍无人济事。
为此,多次向上级部门反映后,作出信访函,系美兰区法院153号民事判决并无不当,因此无法解决。而后再往琼山区法院起诉,福建省五建公司、林某宝、陈某鹏三人起诉立案后,法官要求把美兰区法院153号民事判决撤销,因高院的决定并无不当明显违背法律法规定的,而琼山区法院作出错误判决,在2012年海南省高院作出内部结案,琼山法再1号海口市中院(2014)第16号欲盖诉至高院不予立案。
后到市检察机关申请抗诉,不但没有依法纠正,反而讲领导说要撤销美兰153号民事判决;事后再往省检复查立案后,吴姓检察官以人为本此案确实应纠正,期待报领导举行听证。在听证会时,检察官三位及律师等听到了主审民行处刘处长表示本案错就错了。如此典型案例,作出琼检民复(2015年)46000000002号完全失去司法权威信仰。2016年11月16日上午,我本人到琼山区法院和省高院申请追加或变更执行人被拒,从此而走向无休无止的申诉之路,到最高检几次、到深圳巡回庭几次都无果。
需要说明的是,原生效的判决未查明或涉及的事实;原审结束前就己经存在的事实,美兰法院第153号诉至高院材料收阅读,敷衍塞责,无奈之举,重复以一事实同标同诉,2008年起诉琼山法院违反一事不二理原则规定。因我的财产确实在福建五建公司名下,美兰153号以默认追加第三人事实未有查明事实作出错误裁判,至省高院,瑕疵并无不当。
2008年琼山受理后,应当裁定驳回不予受理,已予受理应该案前存在事实,诉前诉后体现涉及事实不清错误判决、执行的依赖是判决错误,没有判决被告实体何某辉承担责任。被告申请美兰法院判决把财产权过户被告陈某鹏名下,弄虚作假的,执行无法查,故琼山申请省高院执行,托福建省高院执行,退回函。
当时我多次要求高院彻实保障我的权益,于2009年12月22日正式立案未审。2012年将此案办理,发现本案实体已经是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2011年后作出内部决案,驳回至今一直都未作出驳回的法律书面文字`。多次上访、申诉,且案在执行其中发现81号该案确实错误,2013年琼山启动再审撤销81号原判决,进行实体再审,背道而驰事实不清。末在属该案实体查明事实的基本事实,执行无执行追加执行异义实体被告,以执代审查清涉本案的存在错误判决是否存在欠付实际施工范围内利害关系、关联性、合法权益承担清偿或连带责任……省高院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以上所述均有理有据,完全真实,如有任何不实之处,本人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与发布平台无关。作为一个维护司法公正、绝对追求正义者,无法理解当今法治社会如此漠视弱势群体,能予以济仰,鸳鸯错判予以纠正,请求您们在百忙中予以本案调查、询问、校阅,明察秋毫,还原真相,秉公断案,还百姓一个公道。
来源:头条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