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经新闻网
产经新闻网
 北京时间:      热线:15011129287 首页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您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产经论坛 >> 阅读文章

女子称职能部门不作为致其办理不动产登记确权受阻

2022-01-11 23:17:12 作者:佚名 来源:头条资讯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归根结底就是要保障人民群众的各项权利和自由,尊重人民群众的人格和尊严,满足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等方面日益增长的要求,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近日,家住湖北省枣阳市南城办事处沙店社区五组的向金元女士致函有关部门反映说:在本人办理房屋不动产宅基地(国有土地)登记确权过程中,枣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资规局)下属遗留办领导小组涉嫌行政不作为,未按自然资源部(2021)1号文件执行办理我不动产登记确权,使我面临“登记难”。

       

    本人向金元系湖北省枣阳市南城办事处砖瓦社区居民,住南城办事处沙店社区五组。2021年1月18日,经资规局某局长签字,我先是到信访办赵主任那里,赵主任又签到不动产登记中心“请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基本情况申请列入遗留问题处理”。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一切登记手续后,将67平方米面积宅基地调查报告报到市不动产领导小组给办理签批,至今未办理签批。
    我房屋宅基地是我们于2000年3月份买的沙店社区五组杨姓的老宅基地,于2000年3月建造。同年6月办理土地使用证时,夫妻以进入离婚的阶段,夫妻共同财产(房屋)各一半,这是铁的事实(前夫的一半的宅基地的士地使用证是杨姓过户给他的60平方米,我的一半67平方米当时处于离婚没有及时办理),前夫将他的一半财产(房屋)给孩子提抚养费。可离婚不到20天,前夫又反悔而造成法院错判将我全部财产(房屋)转移,使我申诉长达5年之久,错过办理士地使用证的时机。
    这一拖就是20多年。其中在2009年,我去土地管理所找过沈科长,想办理属于我的那一半67平方米的宅基地的士地使用证。沈科长用尺在我土地证复印件上丈量为88.9平方米,然后对我说要交点钱。当时我处于重病,又加上小孩上学,经济非常困难,仅靠120元低保和借债维持生存。无奈之下,我只好对沈科长说:“我连交10元钱都困难,只有等我孩子长大了再来办。”就这样一拖至今。同时,在2021年4月14日信访的夏主任也对我说:“以前好办证,你为啥不办。”有监控为证。
    上面已陈述,因法院错判我一直申诉。终于在2004年,法院纠正错误的判决后,前夫拒绝交出土地使用证。这样在2004年6月份,经法院在当地媒体登报公吿后,将前夫名下60平方米土地使用证才过户到我名下。我现在名下60平方米的宅基地土地证,是我前夫他的一半是给孩子的抚养费,是经法院分割的各一半。这一事实,充分证明了此宅基地属两户一宅的铁证(两户宅基地加起来总面积为127平方米)。我现在的土地使用证上只有前夫给孩子抚养费的60平方米面积,而离婚时属于我的一半67平方米至今未办理。而资规局故意违背这一铁的事实。
    资规局行政处理决定书,是以枣阳市2020年7月17日下发的(2020)11号文件中的第三条第三款第三项规定来决定我的确权登记的依据,与答复意见中的第三条第三款第三项的内容不一致,将文件条款与内容故意颠倒黑白,其依据是错误的,同时也违背了自然资源部于2021年1月4日下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2021)1号文件,与自然资源部(2021)1文件相抵触,应予纠正,使百姓“登记难”问题彻底得到解决。
    我房屋居住地是千百年老村庄,改革开放后80年代末90年代初划成为小区。我房屋属于原老村庄小区居民自建民房屋(2000年我还是农业户口)。我们是在2000年3月建造成两层砖瓦混合楼房屋共5间占地面积89平方米(是办理房产证的土地面积),其它的38平方米属于杂房屋无法上房产证(洗手间、厨房及杂屋)。此宅基地总面积为127平方米,而资规局处理决定书上说只给办29平方米(属有房产证的),而剩余的38平方米的杂房屋无房产证还是属于遗留问题的存在(依然属于我使用)。
    农村农民有土地,工人退休有退休金,我不但什么也没有,就连自己花钱买处宅基地自己建房,因离婚法院错判好几年之后才改判,没及时办理属于我的那一半的土地证,现在也不给确权,这于情于理都让我难以理解和接受。
    综上所述,枣阳市资规局答复我的处理决定书只办理29平方米适用依据是错误的,依据自然资源部(2021)1号文件之规定和《土地管理法》第十条之规定,应予一并解决我于2000年离婚时属于我的一半67平方米的宅基地面积。恳请上级领导明察秋毫,依法公断,督促有关职能部门依法行政,将属于我的67平方米的宅基地面积全部给予登记确权,维护百姓正当权益。

来源:头条资讯

文章评论

现在有0人对本文发表评论 查看所有评论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投稿信箱    版权声明    招聘信息    广告服务   
版权所有:产新网    京ICP备140393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