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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疫情期间自尽 校方是否应当担责

2021-04-30 23:52:34 作者:佚名 来源:晨报资讯  

    “校方为执行‘控辍保学’政策而强制要求我儿子彭某磊返校寄宿就读,在疫情期间对学生的防控、保护未按文件要求落实责任,在孩子自尽后态度冷漠,逃避责任。恳请上级领导查明事实真相,依法依规公正处理,维护国家法律权威和当事人正当权益。”近日,云南省会泽县籍在外务工人员彭某奎致函有关部门反映说。

      

    出生于2005年3月的彭某磊系云南省会泽县人,户籍所在地为会泽县矿山镇矿山村委会河对门小组。彭某磊的父母彭某奎、浦某琼长期在江苏省南通市务工,彭某磊原在云南省会泽县矿山镇矿山小学读书,属典型的留守儿童。2015年国家出台政策,留守儿童可到父母务工地就近入学。为便于照顾孩子,彭某奎为彭某磊办理了转学手续。彭某磊于2015年从会泽县矿山镇矿山小学转学到南通市江海小学就读。2019年春季学期,彭某磊学习至初二年级辍学,后跟随父母在南通市生活。
    2020年3月起至5月初,会泽县矿山镇中学校一名教师多次与彭某奎、浦某琼电话联系,称按照会泽县控辍保学政策要求,彭某奎必须将彭某磊送回矿山镇中学继续就读,以配合当地完成控辍保学的指标任务,否则将通过诉讼方式追究二人的法律责任,并向二人列举了当地已被追究法律责任的数个案例。
    彭、浦二人在征求了孩子意见并考虑到自身的实际情况后答复校方,孩子厌学不愿返校就读,同时,因孩子父母均在江苏务工,孩子在老家的奶奶已经80岁,无法照顾孩子。校方答复,彭某磊的家庭情况校方已了解清楚,彭某磊返校就读后,学校采取的是封闭式管理,吃、住均由校方负责,没有学校的允许,学生是不可能离开学校的,家长只需要在放长假时将孩子接回便可。校方会负责照顾好孩子,并会按期发给毕业证书。 
    在校方多次催促,并以追究法律责任对彭某奎、浦某琼夫妇施压,并作出了一系列校方会做好对孩子的教育、管理的承诺后,彭某奎夫妇又花了大量的时间与精力给彭某磊做工作,最终孩子转变思想,愿意回到会泽县矿山镇继续就读。
    因新冠疫情造成的出行影响,彭某奎夫妇在与校方进行了多次交流后,才于2020年5月9日将彭某磊送至会泽县矿山镇中学校。校方教务处林老师接待了彭某奎等人。在此过程中,彭某奎再次向校方说明了彭某磊的家庭实际情况。林老师承诺,校方会照顾好孩子,家长只需要为孩子准备好必要的生活用品就可以返回江苏了。
    2020年5月10日,校方为彭某磊办理了相关手续后,将彭某磊安排在该校初三年级四班就读,班主任为温某平老师。彭某奎夫妇在办完相关手续并与温某平老师互留了电话号码后,就返回江苏省南通市。
    2020年5月28日晚22时54分,彭某磊的班主任温某平老师通过手机微信添加了彭某奎,并向彭某奎发信息问:“请问一下,你家孩子今晚不回学校了吗,他给我请的假是请到晚上7点。”在此之前,校方并未告知彭某奎孩子请假离校的事,并且,在温某平老师与彭某奎微信聊天的过程中,也并未告知彭某奎,孩子系因何事于何时请假离校。
    彭某奎在得知此事后,及时通过电话与彭某磊取得了联系(彭某磊持有手机,联系方式校方是知晓的)。彭某磊告知彭某奎,自已请假是因为感冒、发烧,并强烈要求彭某奎代他向班主任温某平请假。其后,彭某奎通过微信向温某平老师告知了彭某磊出现感冒、发烧的症状,并按彭某磊的要求向温老师请假。
    校方在知晓彭某磊出现发烧症状后,并未采取任何措施进行跟踪调查,而是听之任之。在举国上下共同抵抗新冠疫情的特殊时期,校方在知晓学生出现发热症状后的居然不闻不问,这也为之后发生的悲剧埋下了伏笔……
    2020年6月2日早上,彭某磊的奶奶到彭某奎的老宅时,发现彭某磊在老宅家中上吊死亡,才及时通知亲友并由亲友向当地派出所报案。而彭某奎也是在当天早上接到亲戚电话通知后,才及时通过电话向校方通报了此事。
    2020年6月3日,彭某奎、浦某琼夫妇从江苏南通市赶回会泽县矿山镇。在亲友的劝说下,于6月3日下午对彭某磊进行了火化处理。6月4日,当地派出所通知彭某奎到派出所做笔录,同时要求彭某奎在不要求进行尸体检验的申请书上签字。
    在整个事件的发生、发展过程中,作为校方的矿山镇中学校均未曾出面。2020年6月5日下午,应矿山镇中学校的要求,由当地派出所牵头,组织了彭某奎一方与矿山镇中学校一方就此事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班主任温某平才陈述了彭某磊因病向他提出请假,他在未能与彭某奎电话联系上的情况下批准了孩子自行离校的事实。但在调解过程中,校方提出,孩子是离校后出的事,该事件与校方无关,校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既然校方不应承担任何责任,那为什么要主动提出由派出所组织双方调解?事后看来,校方此举恐怕只是为了避免学生家长直接找到学校所带来的麻烦。但在整个事件处理的过程中,作为学生家长,彭某奎及其家人始终没有采取任何极端的方式找到校方吵闹,而是希望校方能够积极出面与家长进行沟通。在失去孩子后,彭某奎夫妇已伤心至极,而校方的敷衍和冷漠更是让人心寒。
    无奈之下,彭某奎夫妇只能通过诉讼方式要求校方承担相应的责任。毕竟,校方在劝返彭某磊时的一系列承诺仍在耳边,在发生孩子离校死亡的事件后,校方却将责任推得一干二净,对于彭某奎夫妇来说,无疑是双重打击。
    会泽县法院者海法庭在对此案立案审理后,以彭某奎夫妇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校方存在过错为由驳回了诉讼请求,现彭某奎夫妇已上诉至曲靖市中院。
    在事件发展的整个过程中,作为彭某磊父母的彭某奎夫妇从一开始为了配合当地政府和教育部门落实“控辍保学”政策而将孩子送回老家读书,到彭某磊死亡后为讨要一个说法而与矿山镇中学校对簿公堂,再发展到诉讼过程中发生的诸多案外因素的干扰,让彭某奎夫妇一步步走向无奈,一步步走向绝望。现在,只有将这些情况公之于众,以求得关注与帮助。
    其一,在彭某磊死亡后,在诉讼过程中发现的几个问题。首先,本案发生后,彭某磊的近亲属已及时向当地派出所报案。派出所接到报案后,也及时出警,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取证。在诉讼过程中,彭某奎认为公安机关对本案调查的材料并未得到全部调取。第二次申请法庭对相关材料进行调取时,才临时对校方的温某平老师制作了一份笔录并提供了接处警登记。彭某奎夫妇认为,本案中公安机关在第一时间调查收集的材料是否已得到全面调取,至今仍不能得到确定。
    其次,在彭某奎向者海法庭提起诉讼,办理立案手续当天,通过法庭工作人员了解到,关于本案,已有乡镇领导与法庭联系过,暂缓办理立案手续,看能不能组织双方先进行调解。后因校方态度强硬无法进行调解,法庭才给予办理了立案手续。
    其二,关于在彭某磊死亡事件中,校方是否存在责任的问题。首先,彭某磊在会泽县矿山镇中学校就读期间,属寄宿制就读,在学校正常教学期间是不允许离校的。请假外出时,学校应与其监护人取得有效沟通,确保未成年人的基本人身安全。
    彭某磊于2015年从会泽县矿山镇矿山小学转学到南通市江海小学就读,2019年春季学期,彭某磊学习至初二年级辍学,后跟随二原告在南通市生活。2020年3月起至5月初,校方多次与彭某奎夫妇电话联系,称按照控辍保学政策要求,上诉人必须将彭某磊送回矿山镇中学继续就读,否则将追究上诉人的法律责任。在这样的情况下,彭某奎夫妇为配合学校完成控辍保学工作,才将彭某磊送回会泽县矿山镇中学就读。
    在此过程中,校方对彭某磊父母长期在外务工,无法在家陪伴彭某磊就读这一事实是清楚的。因此,在彭某磊到矿山镇中学校就读期间,采取的是寄宿就读的方式。也就是说,在此期间,彭某磊作为一个未成年人,学校除节假日放假外,负有对彭某磊教育、管理及保护的职责。
    2020年5月28日,在学校正常教学期间,彭某磊因病向班主任温某平请假外出,校方在未与监护人及彭某磊在矿山镇的任何近亲属取得有效沟通的情况下便让彭某磊独自外出,此时,校方在管理上就已存在过错。
    其次,在彭某磊请假逾期未归后,校方才与远在江苏的彭某奎取得联系,告知了彭某磊之事,就此将责任推卸到孩子的父母身上,而在彭某奎了解到彭某磊已出现发烧症状并告知学校后,校方竟选择了不闻不问。难道疫情防控期间校方没有义务对学生发生如此危险症状进行跟踪调查的义务吗?在全国人民都知道疫情期间应引起重视并进行排查的发烧症状出现在一个刚从省外进入学校十多天的孩子身上时,作为教育机构的学校可以如此玩忽职守吗?
    在彭某磊逾期未归的情况下,班主任温某平才于当晚近11点与上诉人互加微信就此事进行了告知。在请假学生逾期未归、从家长处知悉彭某磊出现发烧症状又明知学生家长长期居住于江苏省南通市的情况下,校方并未通过沟通对逾期未归的学生进行寻找,而是将此事通报家长便认为已尽到了管理职责,这显然是将自身的管理责任通过电话、微信告知家长的方式进行转嫁。而一审法院以此作为认定被上诉人已尽到管理责任的依据,明显存在对校方的偏袒和对学生家长的苛求。
    彭某磊于2020年5月28日请假离校后,一直未归,该状态一直持续至2020年6月2日发现孩子死亡。在此期间,校方除与在外务工,无法行使监护职责的家长进行微信联系外,并未进一步就孩子离校后的状况进行跟踪了解,甚至明知孩子是带着校方明知号码的手机离校的情况下,都未对孩子的情况进行电话跟踪了解。这样的情形下,还能说是校方已尽到管理、保护的义务了吗?在孩子请假逾期未归后,校方看似积极处置的一系列行为,同样未能正确履行管理、保护义务,存在过错。
    同时,彭某磊系因校方为执行“控辍保学”政策而强制要求返校寄宿就读的未成年人。在彭某磊返校就读时,校方就已明确知悉其家庭情况。因此,校方对于彭某磊在校期间的教育、管理及保护义务更应强化。而面对留守儿童的就学问题,校方在诉讼过程中的答辩的意见是,学校只有对学生在校学习生活的教育管理义务,并不存在对学生的监护、照顾义务。学生离校未归,只要校方通知了学生远在千里之外、无法兼顾孩子的父母,就算是尽到了学校的管理责任。
    从诉讼过程中,我们能够看到校方的冷漠,也感受到深深的无奈。校方在本案中表现出的态度就是,学校按照政策规定有劝返辍学学生的义务。学生只要返校了,控辍保学的任务也就完成了,至于学生返校后的管理问题,在学校时由学校管理。离开学校后,只要通知了家长,就与学校无关了。
    那么,站在学生家长的立场,又应当如何来理解“控辍保学”呢。孩子辍学后,校方劝返时,不及时将孩子送返学校,将面临被起诉并承担责任的风险,将孩子送返学校后,家长为了生计还不得不在外奔波。那么,孩子的监管问题怎么办?校方在劝返时一系列的口头承诺,到了发生事故后,就都变成了镜花水月,所有的责任,都与校方无关。因为校方已经通知了家长,至于家长可不可能及时、有效的行使监护权,都不是学校需要考虑的问题,与校方无关……
    此次事件是在执行“控辍保学”政策过程中发生的事件,各级政府均从不同角度,针对不同原因导致的辍学问题提出了在控辍保学过程中“精准化”帮扶的实施要求,要求针对不同的情况、不同的家庭制定具体的帮扶方案。而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政策的执行者们是否按照政策要求进行了认真落实是否也应当成为一项重要的考核内容呢?
    事情发展到现在,对于彭某磊因何自杀,是基于对疫情期间自身出现发烧症状的恐惧,还是有其他原因,作为家长的彭某奎夫妻仍然不得而知,但是,会泽县矿山镇中学校在执行“控辍保学”政策的过程中将彭某磊劝返后,对学生的管理职责是否已尽到,在新冠疫情期间所应承担的防控责任是否已正确履行,在事件发生后是否利用了当地诸多公权利来逃避责任等问题,仍然没有一个明确的结论。
    以上内容,当事人彭某奎保证真实,并愿意承担所有法律责任。作为学生家长,彭某奎夫妇一方面不得不为生存而继续在外务工,另一方面也仍然在维权的道路上艰难前行,除了寄希望于法律的公正外,还渴望能够得到更多人的关注与支持!

来源:晨报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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