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夫和蛇的寓言故事妇孺皆知。这个故事告诉人们,做人一定要分清善恶,只能把援助之手伸向善良的人。即使对恶人仁至义尽,他们的本性也是不会改变的。所以要警惕那些蛇一样的坏人,以免用自己的同情心而伤了自己。
“我有一桩民事债务官司缠身,已耗时近两年,心力交瘁。希望能引起领导重视,还原事实真相,督促有关部门能耐心、系统地梳理一下案情,让债务人把欠我的账还给我,帮我洗清冤屈,挽回损失。”近日,河南省南阳籍男子蒋某东致函有关部门反映说。
我叫蒋某东,男,汉族,大专文化,今年53岁,是某部一名在职工作人员。我和债务人王某玲都是河南省南阳人,关系很近,原来是亲戚,后来还有过短暂的夫妻关系。我思想单纯,她是生意人,精明一些。正因为有这些因素存在,所以离婚后,她又找我借钱。我疏于防范,再加上手机银行我不会用,思想上过度依赖传统借条的作用,认为她还账了,借条就还给她。借条在我手里,就可以证明她没还账。所以离婚之后,借给她的钱都没有通过银行柜台转账或手机银行转账的方式。想着每次数额不大,当面给她现金,打借条也好说一些。谁知道埋下祸根,以致于我现在很被动,也很无奈。
王某玲是做废钢生意的生意人。在我俩婚姻存续期间,她多次给我说生意上缺乏周转资金,让我帮她转借一下。我先后于2013年、2014年、2015年4月份这两年多期间,帮她向我的同学和战友借了3笔账,共计42万元。我给她借完最后一笔账后没多久,2015年5月25日,我们协议离婚了。离婚协议上注明她单独偿还用于她做生意的42万元。
离婚后没多久,王某玲给我说:“现在生意不好做,周转着又有困难了。你看长期欠着人家那么多钱,也怪不好。以后我每次拉货临时需要钱了,你给我弄点。周转开了,我马上还你,决不拖欠。如果再用,我再向你借,赶快把生意做好,还人家的账。”我想想她说的也对。就这样,从2015年下半年到2017年4月期间,反反复复地,她向我借了几十笔账,甚至有时两笔借款间隔时间不到2小时。累计50万元左右。
这期间,王某玲借得勤,我不会用手机银行,都是现金借给她(想着数额不大,当面给她现金,让她打借条也好说一些)。她都是通过手机银行还给我的,还得也勤。她每还一笔,就立即把对应借条抽走了。我手里啥也没有留下,当时也没有觉得不妥。现在在法庭上,她拿着这期间还账的手机银行流水赖账了,我才意识到她应该是有意制造这些银行流水的,给我下了个套。现在,她不承认离婚之后向我借了很多次钱的事,她就拿着这期间的银行流水(共约50万元左右)说:“我2015年5月离婚以前借的42万元的账都还清了,不欠账了。”
王某玲一直不还账,无奈之下,2019年4月,我只能起诉她(她一开始就请了律师,我认为我这方面事理清晰,自己就能说清楚,所以没有请律师)。一审我胜诉,二审我败诉。我感到我很冤枉。一审时,我向南阳市卧龙区法院提交了发生在王某玲提供的还款流水日期结束之后,即2018年2月4日的电话录音。该录音在一审中被当庭播放,王某玲也承认录音的时间和内容属实。在录音中王某铃一直说:“现在我很困难,没有钱,要是还你了,我现在生意都做不成了。”我说:“要是三几万元也就算了,欠的太多了!”“一年了,不能一点不还”(指的是从2017年3月2日还那1万元算起)。说明在2018年2月4日时,王某玲承认仍有大笔欠款未偿还。有这个录音证据,再加上离婚前她写的借条,还有离婚协议(离婚协议上注明她单独偿还用于她做生意的42万元),所以我胜诉,她败诉。
2019年7月,王某玲向南阳市中院提起上诉。还是这些证据,二审却判我败诉。我感到很不解和冤枉,2019年11月,向南阳市中院提起申诉。在这期间,我找到并提供了一张离婚后2017年3月2日的收据,上面有王某玲的签名。该收据是由于我看她无意偿还离婚前的借款,于是我催促得紧,她给我一万元之后,我给她写的收据(非常遗憾,一审二审期间,由于搬过家,我一直未能成功找到该收据,没有办法向法庭提供)。申诉时,王某玲不承认该收据的存在。南阳市中院说申诉期间不支持笔迹鉴定,所以申诉时,该收据没起到作用)。该收据上(右侧)注明是一式两份,我当时保存一份上联,王某玲保存一份下联,有王某玲的签名,并备注说还有41万元欠款未还。申诉时,王某玲不承认收据的名字是她签的,也不承认收据的内容。无奈之下,我委托南阳某律师事务所,通过国家正规鉴定机构做了笔迹鉴定,结果证明是王某玲的签名笔迹。证明她没说实情,她手里确实也应该有一份。这是本案的关键所在。现在她拒不拿出她手里的那一份,这于事理明显不符合。该收据证明王某玲在2017年3月2日时仍欠41万元债务未还。
综上所述,2018年2月4日的录音内容中,王某玲虽未承认欠账的数额,但明确承认还欠着大笔的债未还。2017年3月2日的收据,显示出了王某玲所欠的债务数额(即41万元)未还。这两个证据形成一个完整系统的证据链,证明王某玲在法庭上说她2017年4月已清偿了离婚前所借的债务的话不符合事实,前后矛盾,有意赖账。她提供的银行流水另有用途,并非偿还离婚前所借的债务。她也拿不出有力的证据证明她的流水确实是用于偿还离婚前所借的债务。离婚协议明确约定42万元债务由王某玲独自偿还,她作为有完全民事行为的成年人,应非常明确自己的债权人是我的同学和战友,她也有他们的银行账号,借条也在人家手里,离婚后她为什么会把大额还款给我而不还给借款人呢?
2020年6月,我向市检察院提起抗诉,市检察院审核后报省检察院。2021年1月7日,我收到省检察院的裁决书:不予支持。我真是欲哭无泪啊,几乎抑郁!耗时近两年,心力交瘁!朗朗乾坤,我难道就找不到能静下心来,耐心梳理一下证据链,认真听听录音,查明事实、还我公道的地方了?都只会简单盯着一个与现实逻辑和常理人情不符的银行流水,草率下定论?
在法庭上,她拿着离婚后随借随还的约50万元手机银行流水,说离婚前的账还完了。这根本是两笔账,不是一回事啊!我真是震惊和愤怒啊!疏于防范,造成这样的严重后果!就是个圈套啊!法庭说我离婚后借给她的钱,没有凭据,而她有银行流水。我感到委屈和不解。1、她若是还离婚前的借款,那么其中的一个借款人,他们还是一个村的。他们之间直接有过银行转账,她为什么要还给我(借条在出借人手里呀,又不在我手里)?2 、在法庭上,她说她2017年已还清了婚前借的42万元 ,为什么2018年我俩的通话录音,我催她还我同学和战友那笔账时,她也承认还有大笔的账未还?3 、我还提供了一张收据,是我催她还我同学钱,她给我一万元,说让我还我同学,我赶快给她打个收据,备注说还有41万元未还(就这一次是还我同学的钱,并经我的手,所以我给她打个收据)。但法院说我出示收据和笔迹鉴定的时机不对,她也不承认她的签名,所以未予采信。
以上所述句句属实,没有半句假话。我对我说的每一句话都负法律责任。尊敬的领导们和工作人员,王某铃的确是在赖账,确实没偿还离婚前借我同学和战友的41万元(原来是42万元,已归还1万元)。不管两级法院如何裁判,我最终相信法律是公平公正的。有人劝我说:“生意人有钱有头脑,精明得很,你缠不过她,吃个亏算了吧。民事官司不好打,出入很大,别再追了,你缠不起精明的生意人的。可我相信法律是公正的,会维护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的,会还我一个公道的。衷心地请求您们能给予帮助。她迟迟不还账,约定的还款日期到了,都是我的同学和战友,我不好意思辜负人家的信任和当初的帮助,所以省吃俭用,用了5年时间,陆续把债还了。41 万元啊,可是我这半生的积蓄呀。我上有80多岁年迈的父母要赡养,另外,我还收养了一位残疾儿童,要抚养他长大成人、上学、看病。这笔钱对我来说,实在是太重要了!
我最近问了几个律师,说我思想单纯,不设防,不懂维权,又没有把握好时机,已到这个地步,胜诉没多大希望。我实在郁闷:难道我就找不到一个说理的地方了?我实在没有一点办法了,只能向您们求助。在此我恳请您们能为我想办法拨云见日,主持公道,开启再审大门,为我洗清冤屈。同时我也想请教一下:要是立案的话,司法介入的话,是不是可以调出我们俩离婚后她几十次向我借钱的通话记录(2015年12月至2017年4月)的证据?是不是可以起诉她经济诈骗,而不是原来的借钱还钱的经济纠纷?
我们当地很多人说我这是当代版《农夫和蛇》的故事,我听了之后五味杂陈。希望能将此事公之于众,警醒世人。尽管人性之复杂并不是仅由“好坏”二字可以衡量,但我仍然愿意相信,在大多数人心里,道德准则仍然是值得尊重和敬畏的事物。
来源:诚信建设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