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家住江苏省溧阳市天目湖镇中心村的史某渊致函有关部门,反映其姐、溧阳市天目湖捕捞队工人史某园长期受到迫害的问题。请求有正义感有魄力的律师出手援助,也恳请上级领导和社会各界正义人士予以关注并提供帮助。
在提交给有关部门的一份书面反映材料中,年已六旬的史某渊陈述了事情经过:1980年后,我姐史某园是溧阳市天目湖捕捞队工人。捕捞队长欧某林要求我姐嫁给他表弟,但我姐已与捕捞队工人王某清相爱,后来结婚了。于是,欧某林就憎恨我姐夫王某清,多次诬陷他盗鱼,甚至拘押他,后经公安部门全面彻查,证明乃诬告,放回。
这些事刺激了我姐的情绪和精神,她与欧某林多次争吵后,向天目湖管理处和镇政府检举欧某林贪污盗鱼事实。欧某林疏通关系,天目湖管委会领导徐某发(后因涉案获刑死于癌症)等人包庇他,使我姐冤屈不得伸。1999年她气愤上访,被截访人员周某某截住并押回。不经任何司法手续和程序,把我姐捆绑送进溧阳某精神病医院,强制住院。不断给她电击、殴打,乱打针、吃药等。
史某园入院表上填明,入院时间:1999年7月31日,送入院者为周某某,没有家人签字。一切住院费用由周某某代表政府支付,我姐作为捕捞队工人的应得工资被扣发至今。1999年8月3日,镇江第四人民医院鉴定书说我姐“意识清”。我姐夫王某清因受打击过重,于2011年3月含冤去世。他们可能估计王某清死后,我姐伸冤决心减弱不足为虑了,才放她回家。
我姐原住溧阳平桥乡梅岭村,我姐夫去世后,她住到溧阳儿子王某华家。她自己家中就暂无人居住。梅岭村干部视我姐软弱可欺,不经我姐、外甥王某华知悉,就把她的房屋宅基地及承包田亩租给开发商使用,租金全归村委占有。我姐要求收回产权,村委拒绝。她受此刺激,愤愤不平,又外出要求上级公平裁处,被再次捆绑后送精神病医院至今。
经22年折磨,我姐史某园现在确实被折磨成精神病了。我也无法追查她的精神病真正起因,但当地有关部门不该把史某园当作罪犯处理!史某园是天目湖管委会所属捕捞队的正式工人,在2000年经济体制改革前她持有“铁饭碗”,没有司法定她为罪犯,没有行政开除她。她即使住院治病,工资应照发,即使长病住院工资要打折,也应发打折工资,到年龄该退休应有退休金,为何22年扣发她的工资?理由何在?普通公民因精神病分裂症住院,卫生部规定,治疗费用国家承担80%,个人承担20%,而史某园的治疗费全由政府承担,且没收她的工资,是什么道理?
其次,梅岭村干部强制出租史某园和公民王某华家的房屋宅基地及承包田亩,租金为村委没收,也许被人贪污,当地有关部门为何长期包庇不予处理?
十多年来,我向各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反映材料都被退回到当地政府,问题至今得不到公正处理。在溧阳也没有愿为史某园打这官司的律师。为维护公民正当权益,我愿出高薪聘请律师帮助打这场官司,请求有正义感有魄力的律师出手援助!同时,也恳请上级领导和社会各界正义人士予以关注并提供帮助!
来源:头条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