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兰屯8.10交通事故案引发的法律思考导语:同一起交通肇事案,同样的案情,同样的证据,县级市交警大队在四年时间里,先后出具四次事故认定书,尤其第二次与第四次事故认定书均是交警大队自己撤销前次认定书后作出的,且第二次与第四次事故认定书相同。而此两次事故相同认定书,均使得案件性质由民事转变为刑事,案件性质发生颠覆性改变,不该负主要责任的不但负担高额民事赔偿,而且面临着三至七年刑事责任,该负主要责任的免除了民事赔偿和刑事责任,这一幕就发生在内蒙古扎兰屯市。基本事件还原截止2016年8月10日,扎兰屯至乌兰浩特方向国家高速新林北至扎兰屯段,系没有正式运营的在建公路。建设单位是国家高速新林北至扎兰屯段公路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建管办”),施工单位是科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达公司”),收费单位是内蒙古自治区收费公路监督管理局呼伦贝尔分局(以下简称“收费分局”)。2016年8月10日,刘某在上述公路行驶,经过扎兰屯收费站向西行至务大哈气桥时,由于道路施工封闭刘某按照施工单位交通标志指示驶入左侧单行道路行驶,在行驶期间,没有任何标识提示该车道为双向通行,也没有关于限速、变更车道等信息的指示标识,当车辆行驶至扎兰屯市雅尔根楚服务区北1400米路段时,刘某驾驶的越野车与对向行驶的小客车相撞,结果导致小客车内包括驾驶员苏某在内的三人死亡,驾驶员刘某腿部等多处骨折,越野车和小客车均报废。翻来覆去的认定一、在2016年12月14日第一次责任认定作出后,刘某、苏某相继以科达公司、建管办、收费分局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在诉讼中,扎兰屯市交警大队两次改变责任认定,但一审法院根据案件证据,判决科达公司、建管办、收费分局共同承担70%责任,刘某、苏某共同承担30%责任,科达公司、建管办、收费分局提起上诉,二审判决维持原判。在判决生效后,扎兰屯市交警大队以会议形式撤销第三次认定,作出第四次认定。二、在2019年5月5日扎兰屯市交警大队撤销并重新作出刘某负主要责任,苏某负次要责任后,扎兰屯市交警大队将刘某依法取保候审,并移送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院并为刘某办理取保候审,后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该认定书被呼伦贝尔市交警支队撤销,呼伦贝尔市交警支队责令扎兰屯交警大队重新认定,扎兰屯交警大队重新认定,认为刘某负次要责任,扎兰屯检察院解除对刘某的取保候审,案件终结。三、2020年8月13日扎兰屯市交警大队召开集体会议,决定撤销上一次认定,并重新作出刘某负主要责任,苏某负次要责任,然后,扎兰屯市交警大队将刘某依法取保候审,并移送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院为刘某办理取保候审,现该案已被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移送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案件被扎兰屯市法院受理。
面对媒体,刘某痛苦地说:“我已经被扎兰屯交警大队折磨疯了,这样翻来覆去的认定就是过度执法,是制造冤假错案,同时,也是对真正的交通事故肇事者的袒护、放纵。可以说,扎兰屯市交警大队错误的认定我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就是让真正的交通事故肇事者逍遥法外,到现在死者家属拿不到赔偿,就是交警大队翻来覆去滥认定的结果,不知道扎兰屯市交警大队为什么一而再再而三的知法违法,非得要违反法律程序、不尊重案件事实,来追究我的的刑事责任。”
据司机刘某回忆:事发当天,虽然扎兰屯至乌兰浩特方向国家高速新林北至扎兰屯段是没有正式运营的在建公路。但务大哈气收费站对过往车辆正常收费,我在交费后,行驶到务大哈气大桥时,该桥头被土堆等封闭,指示标志显示向左变更车道。于是,我进入左侧车道行驶,至交通事故发生地点,整个行驶途中,在没有任何提示变道、双向通行、限速等标识。刘某表示不明白更不理解施工单位科达公司作为一个上市公司,高速建管办作为国有建设单位,对施工中如何设置的标志、标识都是明知的,为什么不去设置警示牌而放任交通事故隐患的存在,最后导致交通事故发生。难道其不应承担事故责任吗?为什么阻断正常行驶道路而指示车辆行驶至没有物理隔离的逆向道路?
对同一事件的多次认定,刘某质疑说:“我不明白、不理解扎兰屯市公安交警大队没有新证据增加的情况下,竟然能自己撤销自己的认定,为什么同样的交通事故认定人,依据同样的交通法能作出反复无常的认定?依据是什么?是有新证据还是国家法律变了?难道是存在什么无法示人的原因?此等行为匪夷所思,简直荒谬之极。我相信人民法院会对本案作出公平、公正的判决!”
律师说法
中国人民大学刑法学博士、著名刑辩律师张志勇认为,扎兰屯市交警这样翻来覆去的认定很不严肃,漠视法律的尊严。一、认定刘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又开始对刘博取保候审,是依据【2020】第2020067号认定书,而该认定书就是扎兰屯交警大队第20190037号认定书的完全翻版(只是新作出的第2020067号认定书剥夺了刘某向上级交警部门复议的权力),第20190037号认定书已被上级单位呼伦贝尔市交警支队依法、依程序撤销,丧失了法律效力,但是,又被扎兰屯市交警支队拿来使用,这样做,没有法律依据。二、呼伦贝尔市交警支队在2019年6月15日作出复核结论(呼公复字结论【2019】第w00001号)认为扎兰屯市公安交警大队的20190037号认定书,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这个决定不是随便作出的,是依据“专家鉴定”,而“专家鉴定”的产生是主管部门召集国内最专业、权威的交通事故分析专家,重新回到事发现场,认真、细致、科学、客观的对于2016-8-10事故进行分析,之后于2019年8月26日作出的,对于这样最权威科学的结论视而不见,又翻出已经被上级否掉的认定书来追究刘某的刑事责任,这样做,没有法律依据。三、呼伦贝尔市交警支队在2019年6月15日作出复核结论(呼公复字结论【2019】第w00001号),认为扎兰屯市公安交警大队的第20190037号认定书的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而扎兰屯市2020年又照着第20190037号认定书,出了一个一模一样的第2020067号认定书,这在程序上是典型的下级单位对上级单位指示的对抗,是下级改上级,是不合法的。四、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是有法定程序的,未经有权上级机关不允许擅自改变,尤其自己撤销以后,又自己做出,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显然程序严重违法。
评论员观点
中央电视总台评论员、中国改革报副总编杨禹就本案指出,上述案件明显是俗称的“小二管大王”,作为下一级交警大队通过集体开会的形式就能把上一级交警支队推到的认定书“扶起来”,重新作为定案依据使用,乱套!这样下去,扎兰屯交警大队可以再开一个会,集体研究决定把国家法律改一下,下级服从上级地方服从中央,这是起码的常识,在扎兰屯这个县级市,被突破了。另外,扎兰屯交警大队给当事者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既然省略去掉了“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的字样,这是想一裁终局呀!完全剥夺了当事人的复核权,就好比人民法院一审的刑事判决书,省略了“如不服本判决,十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字样,如此认定书在程序上违法,不可能成为定案依据,如果真的依据没有法律效力的认定书、违反法律程序去追究当事者的刑事责任,那么受伤的不仅仅是当事者,还有事故的亡者,还有法律的尊严,已经公众民意。最后,杨禹指出,我们人民法院有一条标语,“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就本案讲,交警大队的事故认定错了,检察院错误起诉,到了法院,我们真心希望法官能够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慎重审理,毕竟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来源:亚太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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