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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秘石家庄一起恶劣虚假诉讼案 受害人损失近亿元

2020-11-27 12:33:24 作者:佚名 来源:法治在线.中国  

       三个老板,都是江苏人,在河北省江苏商会这个平台相识。当时汪如田是江苏商会会长,侯家中和许国宏都是江苏商会常务副会长,出乎意料的是利用一份空白出借合同引发一系列刑民案件,最后其中一人锒铛入狱。
  这场暗战延续近五年,综合涉案金额巨大,从中揭开的一起恶劣虚假诉讼让人不寒而栗。
    侯家中为顺利追回借款和利息,侯家中与公司会计张胜香恶意串通,采取利用许国宏曾经担保的空白合同,在出借人处填写张胜香,伪造好证据后,以张胜香名义到法院起诉,将汪如田、许国宏告上法庭。张胜香诉至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汪如田、孙雪莉向原告偿还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300万元;2、被告许国宏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看似简单的民间借贷案件,历经六次开庭,两次发回重审,无辜人连续败诉,使人精疲力尽。
       六次开庭每次许国宏在法庭上反复强调张胜香根本不是出借人,出借人为侯家中、孟学俭夫妇,我担保的借款已经还清,以张胜香名义起诉,是为了绕开汪如田、孙雪莉偿还借款所体现的银行流水证据。因此我保证人许国宏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质证,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法院第一次依法判决许国宏不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驳回张胜香的诉讼请求。许国宏此时相信法律是公正的,感受到了公平正义。
       张胜香不服,上诉至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7月25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2016)冀0108民初3953号民事判决,发回裕华区人民法院重审。
       9月26日,裕华区法院作出(2017)冀0108民初3575号民事判决,判令许国宏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许国宏不服,上诉。2018年1月9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冀01民终11489号民事裁定:撤销(2017)冀0108民初3575号民事判决,发回裕华区人民法院重审。
       2018年6月30日,裕华区法院作出(2018)冀0108民初1617号民事判决,判令许国宏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许国宏再次上诉,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冀01民终10324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年来,由于张胜香虚假诉讼导致许国宏房产被查封,直接致使各方面损失严重。
  许国宏走投无路,举报涉嫌虚假诉讼,警方立案揭开谜底
许国宏向石家庄市裕华区公安分局报案张胜香涉嫌虚假诉讼。裕华公安分局立案后,经过缜密侦查,于2019年12月11日将张胜香刑事拘留,几日后侯家中也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2020年1月16日二人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逮捕。
       由于民间借贷案一审管辖法院是裕华区人民法院,被害人许国宏提出回避审理申请,最后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栾城区检察院管辖,并于11月5日依法提起公诉,起诉书指控犯罪事实如下:
       2014年,因汪如田所经营的河北泰兴交通设施有限公司需要偿还银行贷款,先后于2014年4月、2014年6月、2014年9月、2015年2月四次向侯家中借款,每次借款金额均为1000万元,并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由侯家中留存。其中,许国宏为2014年6月、2014年9月的两次借款担保,该两笔借款的本金及利息均已还清。后因汪如田的公司经营不善,资金陷入困境,导致2015年2月的借款无法偿还。侯家中为要回欠款,明知许国宏未对2015年2月借款进行担保,故意隐瞒2014年9月借款已还清以及存在2015年2月借款的事实,于2016年10月18日指使河北侯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张胜香向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起诉汪如田、孙雪莉返还2014年9月借款本息,并要求许国宏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庭审中,侯家中向法庭陈述其作为介绍人介绍张胜香借款给汪如田,张胜香系公司股东有出借能力,汪如田向其还款、借款行为系倒账行为,该笔借款未还并提供书面证言;张胜香向法庭承诺其拥有公司股份进而具备出借能力系出借人汪如田、孙雪莉未偿还借款并出具书面说明。经过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和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两级法院的数次开庭审理,最终判决汪如田、孙雪莉偿还2014年9月借款,许国宏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6年11月17日,经张胜香的申请,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裁定冻结汪如田、孙雪莉、许国宏名下银行存款130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2016年11月22日,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请求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协助执行查封或轮候查封许国宏名下商铺、房产、车库等不动产。
       侯家中、张胜香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该案存在以下几点疑惑:
       (1)是否存在遗漏共同犯罪嫌疑人?(2)该案民事案件审理时两次违法发还,主办法官是否应该追究法律责任?(3)是否存在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虚假诉讼犯罪行为?(4)诉讼结束后,被告人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是否属于涉嫌诈骗罪 ?
       目前,该案尚在审理中,期待石家庄栾城区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秉持法律精神,公正裁判,彰显法律公平正义,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那么,在整个案件当中,是谁在帮助侯家中、张胜香出谋划策,提供帮助,是否也应被以“伪造证据罪”或者共同犯罪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呢?同时,该民事案件历次审理合议庭成员足足十几人,除了第一次一审法官公正司法,认真负责之外,被害人许国宏就没有再遇到一位能够主持正义,认真负责的好法官。目前国家司法整顿,民之所向,希望今后诉讼之路少些许国宏的辛酸之泪。

来源:法治在线.中国 
原文链接:http://fazhichina.shop/show-3-154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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