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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官涉嫌贪污公款 处理被指避重就轻

2020-10-21 19:00:31 作者:佚名 来源:宁都州人网  

    “我们村两委相关干部涉嫌利用疫情防控之机,明目张胆的贪污公款,其手段之粗糙令人瞠目结舌。而根据本案中被反映人涉嫌违法行为的严重性,只给予行政处分而不移送司法机关立案追究刑责是不恰当的。”福建省福清市上迳镇上迳村的部分村民致函有关部门反映说。

       

    2020年1月底,全国上下都在积极采取各种措施抗击疫情。根据上级要求,上迳村村两委决定在全村各个进村路口设置卡口,对进村人员进行盘查、测量体温等防控措施。这期间,全村共设置14个卡口,每个卡口安排1—2人进行值班。这些防控疫情的举措本是利国利民的大事、好事,但上迳镇上迳村村两委相关干部却涉嫌利用疫情防控之机,明目张胆的贪污公款,其手段之粗糙令人瞠目结舌。
    2020年3月中旬,疫情防控取得阶段性胜利后,以上设置的卡口解除。根据相关规定,疫情期间参与值班人员每天可以补贴200元。以上费用由村财政负责一部分,上级政府再拨付一部分。上迳村村支书王某辉、村主任丁某娟、副主任林某、报账员蔡某乐为侵占公款,相互串通,涉嫌大量编造值班人员名单,将未参与值班的村两委的干部亲属编入值班人员名单中(这其中目前已知的就有副主任林某的妻子官某华、女儿林某;报账员蔡某乐的弟弟蔡某贵、父亲蔡某平及其妻子),意图骗取、侵占国家资金和村集体资金。以上虚增的值班人员提供银行账号给被反映人蔡某乐,由被反映人王某辉等人将以上虚增的疫情值班人员银行账户上报上级政府打款,资金到账后再让虚增的值班人员将钱取出,扣除借用账户及取现的“辛苦费”后交给被反映人,由被反映人瓜分受益。
    据查3月份的流水单中就可以体现,多报25—26人,多领取14—15万元,交给村委,由村委发放给村干部,进行瓜分。而在2020年4月7、8日左右,上迳村有22个村民小组长,村两委只通知21个村民小组长去开会。在会议上,林某和蔡某乐自我检讨,因工作失误,多报了7人,一人领取5600元,共领取了39200元。意图大事化小,蒙混过关。
    以上问题,反映人最初向上迳镇信访部门反映后,并未得到合理的答复。2020年4月16日和2020年6月25日,反映人向上级信访部门反映后,6月28日市有关部门当面口头告知反映人:虚增的人员中7个是“暗哨”,另外虚增村委干部亲属冒领的钱主要是为了多补贴真实值班人员100元而虚增的,只有村委曾某龙的妻子林某和父亲曾某星及蔡某乐弟弟蔡某贵是虚增的。已责令曾某龙的妻子林某和父亲曾某星退出补偿的值班费合计为11200元,蔡某贵退出补偿的值班费5600元,王某辉、丁某娟戒免谈话,蔡某乐政务警告处分。
    而反映人认为,这样的调查结论与事实不符。所谓“暗哨”和“部分虚增冒领的值班费是为增加真实值班人员补贴待遇”是为相关人员开脱的幌子和借口,理由牵强,完全站不住脚,事实上根本就不存在设置“暗哨”的事实。村委曾某龙在此事之前就不同意村两委这些行为,事后以现金方式退出了其妻子林某及父亲曾某星冒领的11200元,因不配合村委“圆谎”遭到蔡某乐等村两委的报复,其本人已代亲属退出冒领的11200元,但村委其他干部却说只收到曾某龙5600元,责令其再退还5600元。一些仗义执言的党员同志,遭到王某辉为首的村干部的排挤和报复。
    反映人对此处理结果表示不服,曾问负责处理本案的工作人员“是否知道确切的值班人员补贴名单及金额”,该工作人员答复说“知道”。反映人让其提供具体名单,该工作人员让反映人自己去问村委负责人。试问,王某辉等被反映人如果涉嫌贪污的话,又如何会让反映人知道具体的疫情值班人员的补贴名单及金额呢?因某些部门的不作为及袒护,反映人只知道实际的疫情值班人数,却不知道王某辉等被反映人实际上报的疫情值班人数及补贴金额。但即便如此,反映人经多方打听,还是知道个别虚增冒领补贴款的村民,如副主任林某的妻子官某华、女儿林某(疫情期间林副主任的女儿林某产后坐月子,由其母官某华照顾);报账员蔡某乐的弟弟蔡某贵、父亲蔡某平及其妻子。以上这些,只是虚增冒领疫情值班费的部分人员,真实虚增冒领疫情值班费的可能远不止这些。
    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村干部在疫情期间协助人民政府抗疫等行政管理工作时,是可以被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的。司法实践中,贪污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可以认定为贪污数额较大,法定刑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现实中对有关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分和刑事处罚也不矛盾,行政处分并不能替代刑事处罚。
    而根据本案中王某辉等被反映人涉嫌违法行为的严重性,只给予行政处分而不移送司法机关立案追究刑事责任是不恰当的。据反映人所知,王某辉在当地关系网密布,不排除其有通过不法手段干预本案正常处理的可能,故请求有关部门查清案件事实,严肃处理相关涉案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追究其相应的责任,维护法律的尊严。  (图片来源:宁都州人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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