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公司两份判决形同废纸一张
江西上饶:判决近六年,为何执行难?
——江西佳利商城住宅有限公司能左右法院执法?
省高院作出判决和裁定
江西佳利商城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发展公司”)、江西佳利商城新天地广场有限公司(下称“新天地公司”),现就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上饶中院”)在办理报告人申请执行江西佳利商城住宅有限公司(下称“住宅公司”)
2014年12月16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省高院”)作出(2014)赣民二终字72号判决住宅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向新天地支付欠款本金9247621.55元,利息从2014年2月2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全部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015年1月15日,上饶中院作出(2014)饶中民二初字第18号判决,判决被告住宅公司十日内偿还原发展公司欠款人民币5130686.59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2月2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全部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后住宅公司上诉到省高院,省高院认为,住宅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现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省高院一次判决和一次裁定,两次合计住宅公司要支付给发展公司和新天地公司本金和利息2300多万。
申请强制执行多次变卦
两起案件判决生效后,两公司于2015年分别向上饶中院申请强制执行。至今已经超过5年多的时间,在住宅公司有充足的资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法院却久拖不解决。
一、在案件审理阶段,经两公司申请,上饶中院查封了住宅公司1600万元的银行存款,在住宅公司的运作下,上饶中院将银行存款解封,改为由住宅公司提供13套房产作为查封担保。上饶中院的做法明显违反了最高院司法解释关于“变更查封资产应当便于执行”的规定。
二、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上饶中院曾于2018年8月对查封的13套房产启动了评估拍卖程序,后因为住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白省魁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上饶中院告知两公司该案子的执行需要等刑事案件结案后一并处理。然而事实上,首先两公司的债权是在白省魁收购住宅公司之前发生的债权债务,和白省魁没有丝毫的关系;其次,经判决确认两公司的债权相对人是住宅公司,法律关系上于白省魁个人无任何关系,也并非个人借款。上饶中院依据该理由暂停本案执行是完全不能成立的。
住宅公司是否涉嫌诈骗?
白省魁结案出狱后,其还在缓刑阶段,本应戴罪极积协调住宅公司偿还两公司债务。然而以白省魁为法人的住宅公司又以种种理由提出异议,阻碍本案的执行,并串通所谓的农民工,阻止上饶中院对查封房产的拍卖。理由是,被查封的房产抵偿了农民工工资。事实上,法院查封的13套房产是住宅公司当初自己提供给上饶中院,用于替换银行存款以供执行拍卖。如果存在这一情况,住宅公司岂不构成诈骗?上饶中院应追究住宅公司法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法人白省魁能左右法院?
针对白省魁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商讨判缓刑和实刑的问题上,上饶中院有两种不同的声音,最终上饶中院对这位向339人集资参与人吸收存款人民币17.4465亿元的白省魁,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而结案。尽管此案颇有争议,但从中可看见白省魁在法院的能量。两公司多次在中国法律文书网上查询白省魁案件本应公开的相关信息,始终未能查到,不知道法院还想遮掩什么?
可能存在权钱交易内幕
目前,住宅公司名下有诸多待销售的房产,完全可以作为执行财产,但上饶中院就本案执行仍就是毫无措施!两公司认为住宅公司能左右法院执法,很容易认人联想到,他们之间可能存在利益输送。
上述判决生效至今已五年之久,住宅公司已欠发展公司、新天地公司共计2300万余元,严重影响发展公司、新天地公司正常经营,在住宅公司完全有资产且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上饶中院为何不强制执行?这个迷团由待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去调查?两公司也将会为自已的权益而不懈的奋斗,直至问题的解决。
来源:华东都市在线
原文链接:http://www.huadongdushi.com/archives/view-16215-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