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导读:一次拆迁一房拆出两“证”,房主被卷入维权之路,是证件真假难辨还是另有其因?民事诉讼原告撤诉,法院结案,连起初的房产证原件也没能索回。22年维权路,上访维权领导发话真的就要“办”,涉事法官声称原件已烧毁,拆迁安置最终没得到落实,问责应该问谁?涉事部门咋就没声音?!
拆迁是利国利民的好事,不少拆迁户受益,从此改变了生活,居住更宽松生活更富裕。拆迁引起纠纷,在各地也时有发生,屡见不鲜,对于石家庄市的董女士而言,并不是不支持拆迁,而是拆迁她的房产“拆出”两个证件,拆迁落实屡遭挫折,将她的命运卷进20多年的曲折维权路,至今无果。
合法房产 拆迁“拆出”两证件
1998年,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对中山路综合改造工程建设,在拆迁工程中,就涉及到本属于她的那块宅基地及房产。
1998年3月6日,中山路综合改造工程指挥部的工作人员在登记董女士居住的东兴胡同6号房屋时,竟发现该处房产有两份房产证,一份就是董振英所持有的自己名下的石房字第3406855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另一份却是董超英所持有的师江江名下的石房字第3403257号的房屋所有权证。
董振英一直持有该房产的土地使用证,并缴纳各种契税及费用,房屋使用证也是合法延续过来的,怎能出来这样的事呢?简直不能让董女士相信和接受,事实就摆在眼前,无法接受的现实不得不让她走向维权之路。
民事诉讼由“一房两证”审成“一房四证”
1998年3月27日,亲戚董超英一张诉状将董振英告到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要求确认民族路东兴胡同6号房屋所有权为师江江所有。
董振英说:“开庭审理之后,法院还没出什么结果,原告就撤诉了,但法庭质证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从那次开庭之后再也没有拿回来。
原告撤诉不告了,法院也就算结案。
但在结案13年后2011年新华法院出具行政公函告知“原告撤诉,法院结案”材料中显示(见附件):一.房屋确权一案的案号一栏( )为空白;二.卷宗中没有庭审笔录;三.没有送达给被告董振英结案的判决书或裁定书;四.房产证由诉前“一房两证”审成“一房四证”原告持有三本房屋所有权证,分别是“两本3403257号证”是同一个编号两本证,其中一本是手写字体没盖章的证,另外一本是盖有石家庄市房管局公章打字体的证和“3443620号证”。
而对于董振英持有的3406855号房屋所有权证在开庭质证时,办案法官曹某案结后,转给房管局烧毁了。
董振英说:房子拆了,房产证烧了,但拆迁还没得到安置无处搬家,拆迁时家中财物也没来得及搬走就拆了。政府总得给个说法吧!
诉房管局 几度胜诉几度忧
房管局是唯一审批登记办理房屋产权使用证的行政机构,事就出在石家庄房管局,董振英坚信要把房产证问题说清只有把房管局告上法庭,但事情并不像董振英想象的那样。
1998年4月22日,石家庄市房管局以董振英在91年8月提供虚假信息办理继承登记手续为由,做出石房罚字(1998)第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吊销董振英名下的石房字第3406855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同时,也将董超英所持有的师江江名下的石房字第3403257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吊销。
董振英又诉说:市房管局在吊销行政处罚不满15天,就又给高肇祥(也即是去逝22年的舅舅)补办该处的房屋所有权证,证号(3443620号)。她真不理解,当时房管局经办人还说“不管你同意不同意都要将房产恢复到高肇祥名下,你同意也得恢复到他名下,你不同意,你就算放弃权力,也就无权谈继承问题。”
这就让董振英更不明白的是“自己合法房产并合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房管局一句话就给吊销了,还恢复到自己早去逝22年舅舅的名下,不同意,就连谈继承的事也无权了!”存在继承问题吗?董振英怎么也接受不了!无奈之下她将石家庄房管局告上了法庭。
1998年4月30日,董振英以不服石家庄市房管局作出的石房罚字(1998)第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为由将石家庄市房管局告到石家庄新华区人民法院。
同年6月30日,法院认为:市房管局处罚决定依据事实不足,一无调查笔录,二无证明材料,在听证程序上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规定办理,其处罚程序违法,遂作出98新行初字第5号判决,依法撤销被告石家庄市房产管理局石房罚字(1998)第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但是,石家庄市房产管理局败诉的判决生效之后,该局并未执行判决,法官曹某仍然拒绝返还证据原件(房产证原件)。
1998年11月24日,石家庄市房管局再一次以董振英1991年8月在办理新华区民族路东兴胡同6号院房产证时,以虚假申报为由作出(1998)第006号吊销决定书。
董振英气愤地说:同样的理由,同样的吊销,但她再一次将石家庄市房管局告到新华区人民法院,然而这次法院的判决结果维持了石家庄市房管局作出的吊销处罚决定。
直至2000年,董振英按法律程序将石家庄市房管局诉到新华区人民法院、市中院,但都没如愿维权,听有关领导说“行政诉讼不行就打民事”,但希望一次次变为泡影。
从那以后她就不再诉讼了,让董女士不明白的是同一案件,在无依据的情况难道天上掉下了依据,怎么就不一样的判决结果,是法律变了还是人心变了?!
领导拍板“真的”就办 无奈搁浅 至今无果
诉讼一次次的失望,变为无奈期盼,她就不服这个理,有理这个诉讼就那么难呀!她只好在各级信访部门跑来跑去。董振英叹息的叙述。
2016年8月15日,终于得到领导及政府的重视,由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主持在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会议室组成由新华区人民政府、新华区人民政府信访局、新华区拆迁办、新华区人民法院、和当事人参加的调度协调会。
董振英表示:会议一直承认她反映的因房屋拆迁拆迁办尚未给予落实安置补偿;1998年新华区受理董振英房屋确权案时当事人董振英名下的石房字第3406855号房屋所有权证原件至今未还等问题的确存在,都是真的。
对董振英反映的情况,与会领导均表示属实,然而事实如此清楚的情况下,政府应该怎么办?不应让老百姓吃亏,拆迁房必须给,必须落实。
在谈到关于1998年新华区法院受理她房产屋确权案时她的证据原件董振英名下的石房字第3406855号房屋所有权证原件至今未还问题,时任新华区人民法院张副院长说:“1998年原告申请撤诉,法院结案只是‘口头’撤诉裁定,没有法律文书。房产证原件是办案人收的,他表示‘他没收’,法院把房产证原件给了市房管局,房产证原件已经烧了。”
“是否能补办房产证?”
不动产登记处处长表示:没有法院判决书,有没有原始房产证明材料,没法办理登记手续!
争论不休的调度协调会,最终也没得出什么结果。
董振英疑惑:原始证件当作质证依据递交法院,法院办案人送到房管局毁掉,不动产领导“没有法院判决及法律文书就没法补发办理房产使用证”。这简单的问题复杂到不可想象的糟糕。
一次拆迁,一房产出现多证,把本应生活比较幸福的董女士却卷入不休的诉讼,不停的走访各级政府,董振英何时走完维权之路,拆迁维权何时休!究竟是哪个部门造成的局面,值得社会关注!
北京霆盛律师事务所主任、资深律师贾霆(著有《法庭较量》、《决胜法庭》等)认为:
本案涉及民事和行政两个诉讼。其中民事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法院准许的可以制作书面裁定书,也可以口头作出准许撤诉的裁定,但应对原告的申请制作《询问笔录》并入卷。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原件,法庭与复印件核对无误后,一般应将复印件入卷归档,将原件退还给当事人;法官未经当事人允许擅自将房产证原件移交给房管局、房管局直接将房产证予以销毁的的做法均没有法律依据。而行政诉讼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精神,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 如果被诉行政机关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针对该行为再次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并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可以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罚款、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也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依法维护公民合法房产权力的根本,依法办案,依法监督,依法维护社会治安治序,依法维护司法公信力,依法保障百姓民生,是十八大精神的核心。希望有关部门肩负起社会责任,为社会分忧,办好百姓的每件事。董振英房产维权路本网将继续关注!
来源:三农电视
原文链接:http://www.sn-tv.cn/zixun/865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