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反映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签订租赁协议手段,骗取反映人的信任,之后纠结社会闲散人员欺压反映人,殴打商户,欺行霸市,强取豪夺,强买强卖等不法行径,给反映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给社会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其行为涉嫌严重破坏社会管理秩序构成犯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山西太原市晋源区一民营企业负责人张某新日前致函上级有关部门反映说。
在一份题为《涉黑涉恶违法情况反应》的书面反映材料中,张某新陈述了事情经过:我叫张某新,男,1966年9月出生,汉族,系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一民营企业负责人。2016年,我(反映人)租用太原市晋源区南堰村村民辛某晋的场地作为仓库使用,与被反映人王某春的场地紧邻。2016年年初,王某春将现代木材市场两亩空地租给我。2017年6月,王某春来找我,要去看一块原属于现代驾校的练车场的场地,王某春声称村里要把这块二十亩的土地全部租给他。
过了一段时间,王某春提议要把这二十亩土地以一年50万元租给我。2017年7月7日,我与被反映人王某春签订《租赁协议》,由我租赁被反映人位于现代木材市场以西、现代驾校以北南堰村的地段,租赁期限自2017年7月1日起至2022年6月30日止,租金每年50万元(每年分两次支付,每次付半年租金)。
承租该土地后,我开始建设临时物流仓库。施工月余,我按照协议规定,分两次共交给王某春半年的租金25万元,以郭某儿(小名,南堰村人)为首的团伙,私自拆除我已建设好的1500多平方米的仓库以及占用未建设完成的土地,自行建设2栋3层楼房,并要求我投资入股建设。我了解到近期此地段将要被国家征用,所以拒绝他们的入股要求。此后郭某儿便开始以本地人的优势来驱逐、骚扰我,强行霸占我经营的市场,派人入住门卫室,并通知各商户,市场由他管理,且对各商户强行检查,要求商户与他签订新合同,并且收取租金。而王某春实际是租赁郭某儿等人的土地,明显被反映人之间存在相互勾结。
2018年1月5日,王某春与我又签订了《场地租赁协议》。协议约定,我承租南堰村南新九州家具城以南、旧晋祠路以西、现代驾校以北的土地,共计5.3亩,租赁期限自2018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止,年租金每亩55000元。协议签订之后,我于2018年1月5日向王某春支付了124308元的租金,于2018年6月28日支付了145750元的租金,已经完全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我于2018年1月17日开始动工新建库房,共计投入20多万元,计划新建库房1000平方米,已经完工的600平方米左右库房同时出租,余下400平方米库房于8月份开工。在此期间,王某春指使被反映人郭某毛妨碍我库房的建设和租赁。
春节过后,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我向辖区派出所报案,派出所指派梁队做了笔录。之后向派出所了解,报案材料已经转交给区公安分局打黑办。在等待消息无望的情况下,我向中央督导组反映了此事。九月,分局通知做了笔录,并征求了我的意见。九月下旬,我接到了刑警中队的电话,又去做了笔录。但从八月份开始,郭某毛对我后面租赁的两亩地进行无端骚扰,首先把其中两户租户强迫迁到王某春的库区库房,又强行用木材堵门,并告知租户库房马上就是王某春和郭某毛的,不要交租金。翻墙盗取脚手架一套,对着值班室小便,盗取现场的建库房材料等,把门撬坏,盗取值班室的用品、工具和值班记录等,堵住锁眼,不让值班的人员进值班室。后面这段时间更加明目张胆,在这期间我向110报警,接线员告诉这属于经济纠纷。在这个时候,王某春索要下一年的租金,在此土地使用权无法保证的情况下,我根本不可能继续交纳租金。后王某春于2019年1月9日到晋源区法院提起诉讼,案号为2019晋0110民初268号。2019年4月10日,晋源区人民法院出具了民事判决书,驳回了王某春要求我腾房及缴纳租金等诉讼请求,王某春并未提出上诉。2019年春节后,我将相关涉黑涉恶材料举报至区公安局。2019年3月,区刑警队通知我做笔录,目前该案件仍在侦查当中。
综上所述,被反映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签订租赁协议手段,骗取反映人的信任,之后纠结社会闲散人员欺压反映人,殴打商户,欺行霸市,强取豪夺,强买强卖等不法行径,给反映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给社会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其行为完全符合我国刑法第226条、第293条、第274条、第275条的规定,涉嫌严重破坏社会管理秩序构成犯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租赁协议》及《场地租赁协议》并赔偿反映人库房被占用期间的所有经济损失。
来源:凤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