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黄文茂,身份证号是:362324196505090055,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河口镇城南社区鹅湖大道146号(原地址为河口镇城南街新公路22号),我现在实名向你们反映关于上饶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代签、冒领我的执行款之事。
事情经过如下:
1999年,我在承包建设铅山县汪二镇下程村移民大桥的过程中,由于资金不够,用房产抵押分别向铅山县城市信用社借款人民币9万元和新安信用社借款1.2万元,2000年在建设过程中突发自然洪水,致使大桥支架冲毁,当时,我向汪二镇镇长余礼荣和县委副书记陈德军汇报此事,他们让我们继续建设完工,因洪水造成的损失由政府承担补偿,但,项目完工后,政府没有补偿,致使我们不仅无法偿还银行借款,而且还拖欠工程师胡非力工资25505元,舒田根29706元。
2001年中旬,银行将我起诉到铅山县人民法院,并申请对房屋拍卖。2002年2月29日,铅山县法院同意银行的请求,但没有拍卖成功,2003年我爱人出车祸去世,对我来说雪上加霜,迫于生活的压力,孩子交给我的家人代管,我到外地打工补贴家用。后来听说铅山县法院将案件转到上饶县人民法院执行,2007年法院告知我家人将房屋腾退出来,房屋拍卖159200元,案件已经执行完毕。我当时就预算了一下剩余不多,因此也就没有讲这件事放在心上了。但是,具体执行细节上饶县人民法院也没有告知于我。我也当面向新安信用社吴跃晴主任说,我的房屋在上饶县法院已经拍卖,让他们去上饶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去领款。以后也没有再问过此事。
由于,我知道这笔拍卖款完全可以偿付我的所有欠款,因此,12年来,也就没有再去问这件事,以为这件事该早就结束了!
但,2018年12月份,江西省农商银行法务部的刘主任的电话让这12年前的“往事从提”,——他说我还欠铅山县新安信用社的钱,我当时都懵了,已经执行完了,怎么还会有欠款呢?
随后我到新安信用社周主任了解这件事情,他说吴跃晴没有去领这笔款,目前连本带息是22938.2元(本金12000+利息10938.2元)。既然他没有领这笔钱,那么房屋拍卖执行款支付情况如何?余款又在哪里?上饶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为何至今没有通知我?
带着这些疑问,我首先到了铅山县人民法院,他们告知我2006年此案转交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当年中院将案件转到上饶县人民法院交叉执行(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6】饶中交叉执行字39号),2007年3月28日上饶县人民法院将房屋拍卖成功,总价为159200元。具体的情况让我到上饶县人民法院了解。
我到了上饶县人民法院档案室调阅资料,工作人员将资料复印给我,档案显示我的房子总计拍卖159200元,支付如下:铅山县城市信用社80000元;帮运费1100元;舒田根29706元;执行费346;公告费283;工程师胡非力25505;房屋评估费2500;其他费用1100;以及我自申领的18660。合计159200元整。
这笔看上去已经账面平衡的执行款,但问题很多:
首先从账目上来说:
我认可的有三笔:铅山县城市信用社80000元;工程师胡非力工资25505元;舒田根29706元(舒田根本人没领)。
我不知道的有六笔:帮运费1100元;执行费346;公告费283;工程房屋评估费2500;以及我自申领的18660。
这六笔中又有三笔毫无根据:
一、帮运费1100元,我不知道干什么的,因为房屋是我家里人自己腾退,这个1100元的帮运费是从哪里来的?
二、其他费用1100;这个 “其他”是什么?没有具体的科目,也就是说,这个钱怎么收的我不知道。
三、以及我自申领的18660。这玩笑就开大了,这笔钱我们从来没有见过,怎么就是我自己领的呢?复印质料的时候,工作人员提醒我是不是我孩子领的,当年,我大女儿还在读初中,未成年,并且,我当场给女儿打了电话,她说从来没有领取这笔钱。
这只是账目的问题,而票据上问题更多了:
1、舒田根的29706元,舒田根本人并未去法院办理任何手续,通过朋友只拿到20000元,单据上的字也不是本人签的!
舒田根本人确认执行书上的名字不是他签的
舒田根的身份证号不对,还有一个人是谁?
2、关于余款18660元,文件上是注明是我自己转走的,但是单据上却是舒田埂的名字,收款人却是陈长飞,名字也不是我签的,通过转账支票转走的!
余款的18660元,申请人还是舒田根。
我郑重声明收条上的“黄文茂”不是我写的!
但是,收款人却是陈长飞,奇怪吧!
3、房屋评估费的2500元也是舒田根申请的。
靠,房屋评估费2500元也被“舒田根”领走了。
4、上饶县法院给我抄写的执行情况汇总:
这笔款的执行明细,其中,点点的是什么?
这只是我手中的部分证据证据,居然问题如此之多,于是我就去找了上饶县法院执行局陈维华局长,陈维华局长看到我手中的质料,以核实资料为名将我手上的资料要走,拿到资料后就说该资料有领导签字,不能交给我们,拒绝归还该案资料。并且当面责骂给我复印质料的管理员。
上饶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陈维华和当时该案执行法官徐志兴
过了一会,他说等到核实之后给我回话,至今我们再也见不到法院的任何领导,逃避如果能够解决问题,那还要法院干嘛?
从证据可以清晰的看到,几个问题:
1、该案确实执行完毕。这一点我毫无任何异议,毕竟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至于说当时汪二镇镇长余礼荣和县委副书记陈德军同意给予我补偿最后没有履行到位,那是另外一件事,与此没有直接关系。
2、房屋拍卖也符合法定程序。对此我也没有异议,毕竟我那房子做抵押,最后拍房子还款,也是合情合理合法。
3、问题的关键是房屋在上饶法县院拍卖之后,执行款的执行情况存在严重的问题:账目混乱,取款不明,手续错误,冒名顶替,我们的执行款被侵吞。
针对以上问题,我郑重向上饶县人民法院提出以下几个问题:
1、舒田根本人没有到法院领取、签字,请问这笔款到底是谁领取的?
2、余款18660元,不是我们本人领取,请问为什么申领人是舒田根,领条是 “黄文茂”,而收款人是陈长飞?这种严重逻辑错误,手续混乱,冒名顶替是谁的责任?
3、舒田根本人不是房屋评估公司的人,为什么房屋评估费由舒田根领取?并且,实际上舒田根并未到法院领取和签字,请问这个现象是怎么形成的?
4、由上饶县法院提供的执行清单,为什么会出现“:::”的情况,这些名目是什么?请法院给予明确回复。
5、案件已经12年了,我们应该不应该知道这笔款的执行情况?上饶县法院为何不将执行情况通报我本人?为什么对我们合法诉求不予受理?
6、上饶县人民法院档案室工作人员将资料复印给我错在哪里?为什么责备她?领导到底签了什么?为什么不给我?
针对这件事,我将继续跟踪,以上内容全部属实,如有虚假,我愿意承担所有法律责任!
来源|http://www.greatchinese.com.cn/law/zixun/20190618/31131.html
来源:人民聚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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