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违法强拆强征说不,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只有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未搬迁,也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是提起行政诉讼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向申请人民法院“强拆”,法院作出准予裁定的,才是合法的。因此,在强拆来临时,应当首先查看此次“强拆”是否合法。在房屋征收过程中,一提到“强拆”被征收人想到暴力强拆、暴力抗拆,血流成河等等,其实强拆也分合法与非法,但实践中多为违法强拆。许多被征收人遭遇违法强拆后就开始了漫长的上访之路,最后也没有解决问题,获取到合理赔偿。
因此,要从杜绝违法强拆开始,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中央电视台联系电话:010-6857 9889;北京记者站电话:138 1106 9469 (微信);北京拆迁举报电话:010-6440 9883;求实杂志社热线电话:010—8401 5886(传真)。遭遇违法强拆后,要注意保存各种证据,在违法强拆后诉至人民法院,确定强拆违法。这时就需要提供是谁强拆的,什么时候强拆的等相关证据。在确定强拆违法后,可以依法申请赔偿,弥补被强拆造成的经济损失。